中原焦点团队 成长分享961天 2021-02-24
今晚,我们小组继续约练box1-3“维持在焦点解决的思维脉络之中”的第15、16、17个问卷调查。
虽然只有3个问卷题目,但我们却探讨了两个多小时。老师们学习劲头和钻研精神都很充沛,思维也很活跃,大家在一起碰撞出很多智慧的火花。汇整大家的分享,有以下收获:
1、“对有些人有效的方法,不见得对这位当事人有用。”
每个人都有独特性和差异性,我们不能用同一把尺子去衡量不同的人,而是要根据当事人的认知水平和环境因素等参照架构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比如,看中医,虽然症状表现很相似,但内在机体却千差万别,所以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在咨询中,我们不要给来访者建议。因为我们的建议可能对某些人有用,而对另一些人可能就没用。你之蜜糖、我之砒霜。所以,我们要遵守“不给建议”的设置,就如学开车,一开始就要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这样才能平安无事。
2、“增加当事人的选择空间,将能促使当事人行为的改变。”
给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力,也就赋予他对自己事情的自主性。
例如,孩子放学回来。如果家长直接说对孩子说:“你快点去写作业!”那么,孩子就本能地会抗拒家长,而不愿意主动去写作业。
如果家长对孩子说:你是先休息一会儿,吃些水果再写作业呢?还是现在就去写作业呢?”这样,就把选择的主动权交给了孩子,增加孩子选择的空间,让孩子自己去选择,也就把学习的事还给孩子,从而培养孩子学习的自主性和责任感。因为他自己选择了,就要对他选择的结果承担责任。
我们不断地催促,其实就是对孩子的一种不信任,催的结果就会把孩子的原始动力都给催没了。
所以,我们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的选择,给孩子选择的空间。
3、“当事人的目标必须是对他有意义,而且也需要是符合法律与伦理的。”
在咨询中,确定咨询目标必须是当事人自己想要的目标,而不是咨询师认为当事人需要的目标,并且目标是正向、所欲、具体、可行,并且对当事人来说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但是目标一定要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的。
比如,来访者与同学产生矛盾,他的目标是想报复同学。虽然他的目标是对他有意义的,但是却不符合法律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