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预付人权:一种非西方的普遍人权理论》

1. 反驳策略的失败

人权概念起源于西方,但历史背景不意味着解释的特权。假如一方面人权被认为是普遍的而非专属的;另一方面又把人权的解释权看作是西方专有的,这是无理的矛盾。

在“去历史化”和“去西方化”之后的人权才可能成为一个普遍的概念。显然,人权在理论上有着多种可选择的可能含义,在所有可能的人权概念之中最好的那一个,才有资格成为普遍的人权概念,而那个“最好的”人权概念只能是学理上最优的概念。

受制于西方的解释框架,非西方国家对西方批评的反驳策略主要是这样几个类型:

  1. 试图证明自己国家的人权状况已经逐步得到某些改善,并没有像西方批评的那么糟糕;
  2. 反过来指出西方也同样存在着尚未解决的人权问题;
  3. 提出某些别的人权项目,试图通过增加人权项目来削弱批评;

这些策略不仅被动,而且弱势。

  • 策略 1 非常不成功,因为预先承认了西方标准并承认自己有错误,尽管是客观条件导致的,也仍然是错误,既不能把错的说成对的,也不能也大错说成小错;
  • 策略 2 很幼稚,而且不成立,因为别人的错误不能用来为自己的错误辩护,更不是自己也犯错的合法理由;
  • 策略 3 相对积极,但微不足道,新项目只有在原有框架下才成立,而且作为补充性项目,终究缺乏力量;

这些策略失败的一个知识论原因是错误地承认某种游戏是唯一可能游戏,因为把西方定义的人权看作是既定的游戏。


2. 理论成立的原则

各种文化之间存在着许多不可兼容的差异和冲突,如果把各种价值都说成是普遍价值,或许有助于互相尊重,却不能改变和解决任何问题,而全球化已经给定了普遍交往和合作的要求,于是必定需要一种能够获得普遍认可的并且能够解决共同问题的普遍价值体系。

现代性可以追溯到基督教,至少到马丁·路德,正是基督教把“人”这个整体单位真正分化成个体。基督教的平等观念至少支持了这样几个现代信念:

  1. 每个人不依赖他人的独立价值;
  2. 每个人的平等价值;
  3. 每个人的个体价值相对于他人的绝对地位;

在此之前,虽然有“个体”,但个体总是属于共同体的,还没有完全独立的意义,而基督教通过建立每个人与上帝的直接神圣关系而压倒了人与人的世俗关系,于是每个人都从他人那里独立出来成为了“他自己”。

在所谓“上帝之死”之后,已经独立于他人的个人甚至与上帝的关系也不再真实,人虽然孤零零,却升格为绝对价值。“个人”这一存在论单位与“个人权利”这一伦理学价值的结合完成了现代性的基本结构。个人的绝对价值正是西方人权的必要假设和根本意义。

从理论上说,“个人”是神学的一个存在论虚构,它并不存在于真实生活中,而只存在于神学生活中。世俗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比人与神的关系要重要得多,事实上每个人的各种生活意义都不得不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被定义,或者说,人的意义不可能还原为个人概念去说明。

一个普遍理论必须能够把各种可能世界和可能生活计算在内,而一种文化传统却只能表达一个特殊的可能世界及其可能生活。

要论证一个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概念,必须把真实世界的所有可能生活考虑在内,这样一组策略应该是合适的:

  1. 必须把所有可能生活考虑在内,即把各种可能出现的行为策略考虑在内,而不能仅仅代表某种地方生活;

  2. 给定理论 T ,必须考虑 T 所需的防护能力,或者说,T 能否承当得起 T 所带来的可能后果?T 是否有能力应付 T 所可能导致的各种问题?这是个“理论担当问题”;

  3. 理论 T 必须获得存在论的支持,即 T 所承诺的事情必须是真实世界所能够支付的,这是个“理论兑现问题”;

    人们往往只考虑到一个主张是不是“好的”,而没有考虑到所要求的或所承诺的事情是否是真实世界能够支付得起的。事实上,世界所能够支付的“好事情”远没有人们希望的那么多,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的各种要求之间互相矛盾或者互相消解,从而减低了世界的支付能力。


3. 天赋人权的问题

在温和意义上,权利是对某些自由或利益的正当要求;在强硬意义上,权利则意味着拥有某些自由或利益的正当资格。

天赋人权理论相信,每个人生来就平等地拥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终身无条件拥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并且不可让渡。

无条件的至上性是非常危险的逻辑,因为无条件的权利是对任何价值标准的否定。“权利为本”的现代性颠覆了“诸善为本”的自然传统,把“善者优先”的秩序颠倒为“权利优先”,这不是价值观的变化,而是对任何价值釜底抽薪的消解。

价值由诸善所定义,如果权利优先于诸善,权利的正当性又能以什么为根据呢?它或者无根据或者是任意的根据。

既然超越了善,权利优先原则就必定蕴藏着一个关于权利的悖论:

假如对某种自由和利益的要求可以被搞成一种权利,那么任何一种并且所有对自由和利益的要求就都可以按照同样理由被搞成权利,因为,既然权利优先于任何一种善,就不存在任何价值理由去规定哪些要求能或不能被搞成权利。

通常认为,到现在已经发展出三代人权:

  • 第一代是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
  • 第二代是社会和经济发展权利;
  • 第三代是各种文化和不同价值观的权利;

目前权利种类已经很多,而且越来越多,权利终将过满为患。

权利背后是欲望,欲望无数而且互相冲突,因此权利也互相冲突,而没有一个世界能够支付奇多无比的权利。

究其原因,人权的注册条件太低,几乎就是无条件注册,因此随便什么自由和利益要求都可以被搞成人权,而且各种批评都被认为是“政治不正确”。

问题还远不止是世界支付不起太多的权利。人权不仅注册条件太低,而且承诺太高,它承诺了永不剥夺的权利,承诺了成本惊人的权利,这又将导致社会游戏的奔溃。

给定任意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永远保有不可剥夺的人权,于是,无条件的人权蕴含着“破坏他人人权的人拥有人权”。根据这一逻辑。如果某人为了私利去破坏他人的人权,他就等于获得额外奖励,即“为自己利益去破坏他人人权而无损于自己人权”这一奖励。

这样不正当的奖励不仅破坏了公正,而且破坏了平等,破坏了人们对善恶是非的正常理解,特别是破坏了人类正常生活所需的博弈环境和博弈条件,因为它在逻辑上蕴含着:

  1. 社会的博弈环境相对有利于坏人;
  2. 人权制度相对有利于破坏他人人权的人;
  3. 人权社会相对有利于不公正的行为;

天赋人权所以是危险的,就在于它是一条反公正原则。

人权所追求的平等、尊重生命、个人自由等等都是可取的,但必须以公正为前提才是可能的,一旦公正原则崩溃,所有其它价值也将如覆巢之卵。

假如全盘按照人权来制定法律的话,社会必定是坏的,因为如果取消“罪与罚”的对等性就破坏了社会公正,在社会中,坏人坏事就都获得博弈优势,结果必定是扶持坏人去破坏更多人的人权。

现代人权理论连同现代法律都是物质主义的,只看重生命和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命运、心理、情感和精神,因此在衡量对人的伤害上有大量失误,比如残害妇女儿童、拐卖儿童、毁容、制造假药以及有毒食品等等,这些都可能毁掉受害人一生的命运和幸福,而由于没有“杀人”,罪犯往往只受到相对轻微的惩罚,就好像只有“生命”才是重要的,而“一生”的痛苦却不值得计较。

关心罪犯的痛苦超过关心受害人的痛苦是一种令人震惊的罪行,在此背后很可能有一种虚伪的宽恕和仁慈的自我表现。


4. 人权的基础问题

4.1 存在论基础

西方权利理论错误地把存在论的基本单位选定为“个人/主体”,这样就把权利看作是个人存在的一个自然属性。

可是显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个人身上具有这样一个自然属性,甚至从“个人”概念也不能分析地蕴含权利,即权利无法由“个人”必然推出。

把“个人”当作权利的分析单位所以是个严重错误,就在于“个人”的存在本身并不包含任何限制性理由。人什么都想要,于是什么都可以被宣称为权利。“我”的权利意味着他人的责任,权利太容易被“宣称”,而责任很难落实。

我们有理由修正人权的存在论基础,把“关系”看作是权利的存在形式,于是,权利的合法性不再落实在个人身上,而是落实在关系中。权利是他人所承认的责任的对应形式,如果没有他人的承认,权利就没有合法性。由于他人总是试图避免责任,于是,权利总是博弈的结果,而正当的权利就是公正博弈的结果。

4.2 人的概念

“天赋人权”所默认的人的概念只能是生理学意义上的人,只要生理上是人,就拥有无条件的人权。把人的自然属性说成人权的理由,就意味着权利只与“是”(is)有关而与“行为”(do)无关。

用自然身份兑换社会权利,这无论如何是相当奇怪的,因为自然界不存在权利这件事情,权利是社会游戏的一个因素。

人的概念只有能够表达出人的独特价值才是有意义的,只有道德才能表明人的行为的特殊意义,才能表达属于人的独特生活问题。显然,人的概念只能是“道德人”而不是“生理人”。生理人只能表明人的自然行为,却不可能表达社会行为,以自然行为而要求获得人权这样的社会报酬,显然不合逻辑。

既然由自然属性推不出道德,那么,在人权问题上,“人”不够成理由,“做人”才是个有效变数。

对于德性(virtues),可以有这样的客观判断指标:如果无论你是否具有品质 v,你都愿意与具有 v 的人进行合作,或者,如果别人具有 v,那么你也愿意自己具有 v,那么 v 就是一种值得追求的德性。

正因为人有德性,因此人这个概念才具有识别特征。

把人的概念标准降低到生物学指标,这不是博爱,而是对人对行为价值的彻底贬值,是在否定人的德行和高尚努力。

缺德的人在生理上与道德人是同类,但在伦理上却是异类。如果抹杀这一基本差别,把人的概念落实在人的自然存在上,通过这样抹平价值去达到的只能是劣平等,这种向低看齐的现代主义平等绝不是一个好社会的理念。只有以道德人概念为基础才能形成向高看齐的优平等。

4.3 公正原则的优先性

以个人为本的权利体力的第一价值是自由,其次是平等。自由和平等不仅压倒了公正,而且修改了公正的本义,现代理论往往以自由和平等去解释公正,结果挤掉了公正的本来意义,把公正变成自由和平等的一种组合方式,这样就实际上取消了公正,从而造成许多自毁性隐患。

权利意味着个人的自由主权空间。个人自由空间的边界在哪里?这是个问题。既然公正不被看作是最高判断原则,权利界定就没有普遍标准,这使得主体间永远是个是非之地,就像国际间永远是个是非之地。

如果要把自由、平等和公正这三种众望所归的价值结合起来,唯一可能的排序是公正、自由、平等。这几种价值的不同性质注定了它们不同的弹性:自由和平等都有比较大的弹性,可以多一些或少一些,而公正几乎没有弹性,只有“公正或者不公正”,不存在比较级。于是,只要稍微削弱自由和平等就能够与公正兼容,而如果反过来,则必定破坏公正。因此,从技术上说,“公正优先”模式是唯一能够同时保证公正、自由和平等的兼容排序。

公正原则的完美性和力量在于它的对称性或等值性,它使得任何反对意见都没有立足之地。所谓人权,就是公正关系所允许的个人自由空间,而不是个人所要求的自由空间。

我们所使用的公正指的是古典含义的公正,即行为与报应的对称或者付出与回报的对称,其结构相当于逻辑上的互蕴关系(p iff q)。


5. 预付人权论

人们真正关心的利益是“自己可及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独占的利益。人们对利益的理性排序完全不像现代理论所妄想的那样,永远把政治自由和财富排在前面,因为人们的最大利益往往属于由“关系”所创造的利益,比如安全、幸福、成就和权力。

人们所以苦苦进行博弈,根本上不是为了获得一些宣称拥有个人自由空间的消极权利(据说是最基本的人权),而是为了形成最好的制度,这个制度保护了能够使人们获得最大利益的所有合作关系,而合作关系是安全、幸福以及各种最大利益的必要条件甚至是充分条件。

这个至今尚未存在的最好制度的标志是:

  1. 所有人都一致承认这个制度;
  2. 所有人都失去采取不合作行为的积极性;
  3. 所有人都有自由选择的机会去形成个人幸福的帕累托改进;

在足够多回合的社会博弈之后,最有可能被普遍模仿的策略将是对称性公正。对称性公正越被普遍模仿,制度就越稳定,冲突就越来越少,这一点与自由和平等的策略形成强烈对比,自由和平等策略越被普遍模仿,冲突就越多。无限公正才能规定并保护有限自由和有限平等。

一个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人权制度只能是以公正原则作为唯一最高原则去定义的人权体系,人权就是每个人能够被公正对待的权利。结合之前的讨论,预付人权论的基本原则是:

  1. 由于做人需要一个过程,人权这种资格就只能是事先给予并且事后验证;

  2. 人权虽然不劳而授,但绝非不劳而享,否则损害公正。一个人获得预付人权就意味着承诺了做人的责任,并且将以完成做人的责任来偿还所借贷的权利;

  3. 根据“理性知识永远有限”的原理,任何规划出来的人权体系都只能被认为是历史性的或暂时性的,永远都存在改进甚至改写的余地;

  4. 形式公正不能保证实质公正,这是公正的最根本难题。最好的主管标准是所有人的一致同意,但这一点几乎做不到。一般的解决方式是以民主去替代一致同意,但以多数否定少数本身就是不公正,而且还可能导致更坏的事情。

    也许比较好的方法是想象一个最少当事人模型,如果双方一致同意 pRq 是一个公正关系,并且,双方一致同意角色互换的 qRp 同样是公正关系,因此 (pRq)=(qRp)的换位等值关系成立。任何持有不同意见的其它人可以作为任意变元代入这个模式中去接受检验。

    据此很容易发现天赋人权理论是不公正的:显然不可能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破坏他人人权的罪犯以无条件人权为名而逃避相应的惩罚。

  5. 如果说权利是资格,那么义务就是代价或者成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公正同样在于对称性,即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蕴涵的:某人 p 拥有某种权利 R,当且仅当,p 承诺了与之对称的义务 O。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他人愿意多承担义务,那时因为宽容的美德,而不是必需。

天赋人权的政治实质是个人用来反对政府或集体的一个反抗理论,现在又进一步成为各怀目的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反抗理论。这一反抗理论在以弱抗强方面当然有其积极意义,却不是一个适合于以公正和合作为标志的成熟社会的权利理论。

我相信预付人权是一个比天赋人权更具思想合理性的权利理论,它保留了天赋人权理论的几乎所有优点,而消除了天赋人权理论反公正的危险因素,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普遍有效性,而且具有允许因地制宜的实践弹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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