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死亡,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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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从何时开始,似乎只要出现非正常死亡的现象,就出现家属大闹的新闻,而且有层出不穷之势。

是否是非自然死亡,就一定要有下家负责买单?

还记得去年轰动国内外的北京动物园老虎吃人事件,后来出现的讨要“天价赔偿”的新闻,不清楚后来如何处理的,但至少说明一个问题:现代社会,很多人面对死亡就算难过,但头脑更加清晰地反应出如何利用死亡获得更多的金钱收益。

无论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反正人已逝,留不住人留住钱也行。

有些死亡,即使国家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还是难以抵挡有些人因为法不责众而聚众闹事,利用自媒体抹黑事实,颠倒黑白。只为把事情闹大,找个单位托底要更多的钱。


钱是其中最重要的动力吗?是的。

有人说这个浮躁的社会让人变得势利、市侩,只认钱。

这是原因但我想也并不是事情的全部。

除了钱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推卸责任,减轻心理负担。

就像那个北京动物园事件,从媒体公布的事实来看,就算有各处可见的提醒标语,就算之前签订了责任书,就算大家都知道老虎不是自家大猫是充满野性的肉食动物,但也难以抵挡女游客下车的行为。其母下车救女的行为确实伟大但枉顾规则也搭上了生命的代价。

初始看到新闻之后,我也为那个被击毙的老虎痛心,生之本能,它有何错。

虽然女游客和动物园都有需要自己承担的责任但老虎也为了它的动物本能搭上了性命。而后再看到女游客索要天价赔偿,也有些义愤填膺。

而后,似乎又理解了女游客索要“天价赔偿”的初衷,除了钱之外,也是为寻求心灵的解脱吧。

毕竟自己的母亲是为了自己才逝去的,通俗意义上说,她害死了自己的母亲的凶手。不管她是因为何种原因下车,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们疏忽了,枉顾了规则,造成了恶果。

只有追究着第三方的责任,一遍又一遍告诉别人和自己,是别人的责任才导致了恶劣的结果,才一定程度上才可以减少自己的负担。如果承认了自己的错,不意味着承认了自己是害死母亲的凶手了么。未来漫漫人生路,要如何度过?

当然,即使要到了钱,未来也会生活在内疚中吧,毕竟,钱换不来命。


还记得几年前,本地一个中学生周末在家中因父母责骂几句选择了自杀。父母周一去学校,说因为学习压力大导致了孩子的轻生,索要赔偿。因为是在家中假期期间出事,所以学校拒绝赔偿。孩子父母索性把孩子的尸体运到孩子班里,以此讨要说法。

学校担心吓坏孩子们,不得不立刻把班里的其他孩子转到别的班级。

孩子父母失去孩子固然痛心,但把孩子尸体搬到学校破坏教学秩序、不顾其他孩子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可恨至极。

有人说这恰恰说明了孩子父母的无知,但父母狠狠咬住学校,把孩子轻生的责任推到学校,就可以心安理得了么。

这种处理方式,这种家庭教育,心理如此脆弱的孩子,就算把过错都推出去,父母就没有责任么。

夜深梦回深处,就不会自责么。

也许谎言说一千遍一万遍自己也就相信是真的,不管单位出于救助也好,同情也罢,最终给了金钱补偿,但从侧面也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责任成功被转嫁,很多涉事其中的人把自己的过错与责任从非死亡事件本身解脱出来。


事件最终都会得到解决,不过是个人和单位的一场博弈。一方坐地起价,一方讨价还价,最终折中处理。选择一个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数额成交。

从社会层面上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就是一旦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家属或亲人就赶紧找一个单位或集体托底,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无形中,对其他人则是一种变相鼓励。

或许是因为是集体的钱,去世了很可惜,应该给点钱予以帮扶。这原本也是符合法律道义的人文救助,但没有感激,生生变成了一种理直气壮的讨要。

但是这种为非正常死亡找下家买单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规定之内的,谁的过错谁承担,责无旁贷;法律规定之外的,是否聚众就可以突破?

如果是法律空白那就应该完善法律。如果法律规定不可为就应当遵守,通过聚众闹事以此要挟集体,通过讨价还价获得赔偿对社会国家乃至个人的发展都是万万不利的,对那些遵纪守法的公民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我推崇国家法制化的发展,因为法律的健全不仅仅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更大的意义是给予每一个生命尊严。

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我们的国家则对每个民众负责。

当非自然死亡发生的时候,除了缅怀死者,还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既使集体不受威胁,免于投鼠忌器的为难;也不让生者以死者做道具索要额外赔偿。毕竟,死者已逝,理应得到尊重;生者是至亲,过程也是凌迟,而且集体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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