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情葬爱(为了救弟弟,他倾家荡产人财两空,看不到任何希望)

这天法庭审理杀褚灵梦、裴飞龙一案,两名嫌疑人胡杰书、于剑飞轮流入庭陈述。胡杰书当庭翻供,不承认杀了人…

烟雨的辩护词:据胡杰书供述,他上夜班时,每天半夜一点多都要到厕所去自慰,凶手很有可能是同上夜班的人,知道他有这个习惯,趁机作案,以求达到栽赃陷害的目的。

胡杰书在案发前三天擦了玻璃窗,在窗框上留下指纹,凶案发生时心神已乱,完全忘了这回事,还要傻傻的保护现场,让警方发现指纹,被误认为凶手。凶手很有可能是住在附近的人,看到他擦了玻璃,蓄意陷害。

据现场勘验笔录和指纹痕迹鉴定,可以发现在每处窗框左内侧密封胶条处都有几枚胡杰书留下的向左侧的指纹,由此可证他当时是往左推,把窗子推开,往左推是无法形成向右推的力的,是无法将窗关上的。

可以想象他是先关上窗子擦窗,把关窗的指纹无意中擦掉了。擦好窗后打开窗子通风,关上纱窗,因此只留下开窗的指纹,没有刻意去擦掉。如果是作案时留下的,为避嫌疑,是不会在窗框上留下指纹的。

公诉人道:"胡杰书很有可能是故意擦掉关窗的指纹,留下开窗的指纹,伪造证据。”

烟雨:如果他是有意为之,他为什么不辩解?这不合情理。因为他根本就记不清自己留下的指纹是开窗还是关窗。公诉人推测的言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胡杰书当晚在上夜班,厂门口的监控没有拍到他的身影。监控只拍到他去上厕所,他如何能够翻越2.2米高的围墙出厂?围墙上砌有玻璃渣、铁条,他如何能够不被扎伤?检方没能在围墙上发现他的痕迹,如何能够证明他出了厂?必须找到他翻越围墙的证据。从厂里到家里跑步大概要40分钟,到厕所后从厕所回车间用了56分钟,那么这十几分钟除去翻墙的时间还来得及作案吗?

公诉人道:"他有可能是乘车回家。”

烟雨:他的电动厂在厂里,是不可能不经过厂门口弄出去的。半夜三更厂外面会有可能有出租车经过让他搭乘吗?二十分钟内能碰巧碰到车子吗?警方必须找到他所乘坐过的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证明他有作案时间。如果无法证明他出了厂,就不能定性他杀的人。

在自己家中任何地方都有可能留下痕迹,这样的证据必须要有其他的证据加以补强。他是扬言过要杀褚、裴二人,明确表示要他们分手,恐吓他们想要阻止他们往来。仅凭这一句话不能就成了他杀人的罪证。

凶手很有可能和他们三人有利害关系、利益冲突。如果他蓄意杀人,他会扬言杀人害自己吗?如果他是凶手,他会在煤气罐、煤气灶开关、窗框上留下指纹、还要傻傻的保护现场害自己吗?好让警方来怀疑自己吗?

警方没能在现场找到一分钱,他身上只有365元钱,他说损失了一万多元,记不清具体多少钱。一般人家都会放几千、一万多元应急,怎么可能没有一分钱?很明显是凶手劫走了,如果是胡杰书,他能把这些钱藏哪儿?不找到赃款,就不能定他的罪。

褚灵梦、裴飞龙放在椅子上的裤袋里也没有一分钱,一般人身上都会放几百元应急,裤袋里怎么可能没有钱?

据甄珍供述,裴飞龙裤袋里都会放五、六百元,还会放一些一元硬币,坐公交车上下班用。胡杰书是骑电动车上下班的,身上没有硬币合情合理。警方没在胡杰书身上搜到硬币,这些钱到哪里去了?

迷香的化学成分是什么?从哪购得的?如果找不到迷香这最关键的物证,就不能定胡杰书的故意杀人罪。检方必须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凶手故意不杀他的儿子,为的就是让他洗不清杀人的嫌疑。他竟然连谁想要害他都不知道。

胡杰书道:"妻贤夫祸少,明知道她心不在我这,却十几年如一日追求她,得到她的人,却得不到她的心,为她洗衣做饭带孩子,什么也不要她做,自找苦吃。我太傻了,总想阻止他们私通,这有什么意义?如果可以回头,我情愿成全他们。我不该扬言他们若敢再来往就杀他们的,他们是因我而死吗?凶手是和我有仇还是和他们有仇?如果她能好好活着,我情愿由她自己去作决定?最可恨的是裴飞龙,吃着碗里的,占着锅里的,为什么不能一心一意对她?是裴飞龙害的我家破人亡的,家没了,人没了,什么都没了。真心爱过的人,我是不会杀她的,这一生我只爱过她一个,从来就没有恨过她,我错爱她了。”

烟雨:用迷药将人迷晕窃取钱财,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丧失反抗能力的行为即构成抢劫罪。本案不能排除于剑飞为胡杰书顶罪洗冤的合理怀疑。在生死关头,心存恶念的人,会想方设法拉人下水,希望别人替自己顶罪。心存善念的人,看到别人被冤枉,就会冒着生命危险千方百计去救人。于剑飞的供述如果没有物证加以补强就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很多冤案都是因巧合造成的,很多人是因为和死者有仇,被冤枉为凶手;很多人是因为碰巧路过案发现场,在现场留下了痕迹,被误认为凶手。断案最难,一步不慎,就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冤案,请公检方慎重查实。无法查清案情,就应当疑罪从无。

葛延年一案于剑飞是不是在案发现场警方一直没有查清,没有物证加以补强就不能定于剑飞抢劫强奸罪,无法排除于剑飞认为葛延年冤枉替他顶罪的合理怀疑。

邱玲珑从始至终都只记得当时案发现场只有一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葛延年犯了案,警方必须查清于剑飞当时有没有在现场。

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女子指证梦中人为强奸犯,害得那人冤枉坐了几年牢,直到真正的强奸犯出现,那人才得以出狱。

邱玲珑当时被打伤处于半昏迷状态,在她的幻觉中,她希望那个人是她的心上人于剑飞。有一种奇妙的感应叫心灵感应,心有灵犀一点通,也许只是一种巧合,她幻觉中的那个人竟然和于剑飞的身体特征相似。天意弄人,可惜他们今生是无缘在一起的。

于剑飞用手蒙着脸道:“哥,你不要再说了。"

烟雨的辩护词:依据《关于死刑的限制性条件》:只有对手段特别残忍、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故意杀人才应判处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不是罪大恶极、情有可悯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以考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缓的条件: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主观恶意不大;行为人的危险性,不是十恶不赦的坏人;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考虑死缓;是否可能是活证据。

有证据证明于剑飞所杀的都是民愤极大的恶人,在张可久冤案查清平反之前,于剑飞做为重要证人不适用死刑,完全符合死缓的条件,请求法庭能从轻判处于剑飞死缓。

烟雨将辩护词写到网上,隐去褚、裴、邱的名字。写道:为了救弟弟,于剑仁是倾家荡产人财两空,看不到任何希望,没有任何希望,无力保剑飞一命。这些案子就象是无底洞,耗尽所有的钱财。张可久是无罪被杀,还有平反的希望。剑飞却是违法杀恶人,法不容情。

夜里剑仁从噩梦中惊醒,坐在床上发呆。烟雨也坐在床上陪他难过,道:"若能争取到死缓,死缓期间两年内不犯案,就可以改判无期徒刑,就可以保命了,关键是张可久一案。”

剑仁捶着额头,道:"我梦到忘了辩护词了,怎么也找不到,法院判剑飞死刑,我怕我一梦醒来就再也见不到弟弟了。我不会再教儿子练飞刀,武功再好又能有什么用?是不能够反抗的,不反抗顶多受点伤吃点亏,一旦反抗失手杀了人,弄不好就是死刑,我怕会得不偿失反而害了他。”

烟雨道:"会武功可以防身并没有什么不好,关键是要能控制住自己不能意气用事,可以制服对方而不伤人最好,交由公检法制裁。忍字心上一把刀,不能忍不会武功也会闯祸出事。”剑仁道:"你说得对。”

检方主动撤回起诉,故意杀人罪名存疑不起诉,变更罪名寻衅滋事罪,于剑飞另案起诉。起诉胡杰书四处扬言杀人,起哄闹事,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影响恶劣,引起民众心中恐慌,建议量刑二年六个月。提交了36份证人证言,证人纷纷表示作证怕遭胡杰书报复杀害,请求法庭从重处罚胡杰书。

于剑仁兄弟俩没有出庭,剑仁问:"烟雨,我曾听你说过,扬言杀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15日以下拘留,构不上刑事处罚的标准,检方定寻衅滋事罪,是乱扣罪名吗?”

烟雨道:"扬言报复杀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构不上刑事立案的标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犯了寻衅滋事罪。因为胡杰书扬言杀人,而两人又被害,民众误认为他是凶手,一旦将他释放出狱,必将引起民众恐慌,社会秩序混乱,这就是法院量刑的依据。寻衅滋事罪必须要有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民众恐慌的证据。

不过扬言杀特定的人,不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原本是不会引起民众恐慌的,是凶手作案才导致民众误会而产生恐慌心理,罪责应当由凶手承担,而不应由胡杰书承担。检方是偷换概念,牵强附会。谁叫他出言不慎被人抓住了辩子?怨不了别人。报复杀人之类的话是绝不能说的,说了也不能让人留下证据。一旦出事,被人误认为是凶手,坐牢还是轻的,被判死刑那就冤枉了。

律师的辩护词和烟雨所说意思相同,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判处胡杰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庭释放,给检方个台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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