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物权      2007-09-24                  -jeff

记得那是2003年的事,当时我刚从北京来上海,在闵行区的“南方商城”附近花不太多的钱租了一个很小的房子。房子虽然是属于村里的公房,但只是那种低矮的平房,在一个很大的院子里,住的人不是很多,所以显得空荡荡的。房子里面也还算不错,干干净净的,地下铺了乳白的瓷砖,墙上也挺白。但房子的外面不远处有一条很大的排污水沟,风一吹,难免有异味。好在白天很少在家,只是晚上睡个觉。

有天晚上,吃过饭后没什么事在那里看书,突然听到“咚咚”有敲门的声音。我感到有些纳闷,因为我是新来的,认识的人不多,有谁会在夜里来访?我在里面问了一声:“谁呀?”听外面回答:“联防队的。”听起来好象有好几个。我以为是治安人员来查夜,赶忙起来将门打开。外面站着的果然有4-5个人,有穿制服的,还有村里的干部,那些人我多认识。我浅浅地笑了一下,说了句:“原来是你们”算是跟他们打招呼。那位“干部”一脸的严肃,似乎并不认识我,他推开门在我屋里望了望,径直走到墙边,去拿我挂在墙上每天用来烧开水的“电热快”,并递给我一张纸说道:“这是村里和联防队联合下发的文件,你自己看看,所有私自烧开水的电器一律没收。”不容分说就把电热快抓到了手里。我说:“那是我的私有财产,你们怎么可以随便没收?”说完就要去从他的手里夺回。干部动作很快,马上就转移到了另一个制服手里拿着的一个大口袋里,说:“这是统一行动,所有的一律没收。”我这才注意到制服手里的口袋果然快装满了,足有好几十个。我说:“那是我的私有财产,你们先拿去吧,明天我到你们联防队去取。”我话说的时候口气很硬。

这时,门外围了不少邻居在看热闹。干部和制服走了以后,我问一位年龄较长的人是怎么回事?长者告诉我,说是前几天村里因为有人私自用电水壶烧水引发了火灾,烧掉了好几间房子,所以村里规定:现在所有在村里租房的一律不允许使用电热快和电水壶。我当时的生活条件是极其简单,连做饭的煤气灶都没有,烧水就靠那根5块钱的“电热快”,没有那家伙,我还不得渴死呀。于是我坚定了去要回的决心。第二天下班后我就早早地回了家,准备去取我的电热快。更何况,我当时说过的话,简直没有收回的余地。我到家以后就直接去了联防队,联防队里值班的人说管事的要晚上7点才过来。我说,好吧,那我吃过晚饭再来。

吃过晚饭,已经过了7点钟,我想他们应该上班了。我住的地方离联防队和村支部的办公地点不远,所以两分钟就到了。我敲开了联防队的门,看见制服和另外几位同志一起围在一张桌子边商量什么,敲门声刚好打断了他们议事。我进去时一眼就看到我的那个电热快已经拿在一边,心里暗自高兴,心想,看来取回去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

进屋后,我很直接地对制服说:“我是来拿我的电热快的。”制服说:“电热快和电水壶是经村两委和联防队研究决定后没收的,你怎么可以随便要回?”他又补充了一句:“联防队的文件你看了没有?”

我说:“你是说你昨晚给我的那张纸,是吧?我看了一下,可那只不过是你们村里的规定,而不是上海市公安局的规定,所以你们不可以随便发一个文件就没收我私人的合法财产,你说对不对?”看我的话说到了点子上,制服们没有出声。我接着说:“你们没收他人财物至少要几个条件:第一,有上海市公安局下发的文件。但你们给我的只不过是你们村里的内部文件;第二,没收的物品要证明是会对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或者会妨害公共安全的的。但我的电热快是贴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说明我的物品在使用中不会带来安全隐患;第三,就算你们是合法地没收公民私有财产,在拿走的时候你们也应该给我写张收条,证明我的个人物品是被你们没收去了。可是这一点你们也没有做到,所以没收的程序也不对。”听我说那些条条框框,制服们觉得有道理,一个个都不出声。我看场面有点僵,也感到自己的话毫不留情,于是又给他们打个圆场,让他们不至于太尴尬。于是我的口气又变软了一点,说道:“其实我也不愿意用电来烧水,电烧的水毕竟不好喝,也不卫生。但我也没办法,因为我没有液化汽灶,只能用这个来烧,你们这一没收,我就没有水喝了。”硬的和软的兼施果然有效,制服把我的那个单独放在一旁的电热快递给了我,并说:“那你就拿去,不过烧的时候要注意,人千万不要走开,以防烧干,引起火灾。”我点了点头表示赞同。事后我觉得,他们的出发点还是好的,是为大家的安全着想,只是做事鲁莽了点。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是挺多的,有时候或许有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了某些行为后才发现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够,执法行为反而成为了公然的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制造了社会矛盾,同时也破坏了执法者的形象和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作为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时,要学会用“法”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选择沉默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律手段都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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