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读书笔记
非常有幸拜读到王全兴教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这本书,这本书在网上已经很难找到,有幸得到学姐的帮助获得翻印版本。
第二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研究
第一节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反思
本章在开篇用简短的语言描述了中国经济法学从1979年至2002年的研究历程。这些年来的研究主题基本上都是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其中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在调整对象的问题上。这也是情有可原的,毕竟调整对象可以决定经济法这门学科的存废,在激烈的讨论中,经济法学家持肯定观点,但观点又各有不同;非经济法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持肯定态度的学家学者们持有较为普遍的观点包括:(1)纵横统一说;(2)需要国家干预说;(3)国家调节说;(4)新纵横统一说;(5)社会公共性说。
紧接着,作者提出了对过多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这一现象的质疑。作者认为多年来极端化的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一种意义不大的努力,更重要的问题是,它浪费了这么多年来对经济法的研究资源。在我看来,经济法学者与非经济法学者之间多年来展开的是一场抢夺诸法律归属的割据战,经济法学领域对此作出的努力也有很多是不值得的。不论经济法所调整的一些经济关系是否应当“归属于”民商法、行政法或者劳动法,经济法都有后者无可替代的独特视角去研究那些经济关系,站在实用的角度看,经济法学科有其存在的意义,既然有存在的意义,就应该跳过调整对象问题,以经济法学的视角将精力放在分论的研究和创新上,最后再反过来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定义。
作者认为,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的作用在于解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调整的问题。研究调整对象,就是要研究对应的社会关系或者行为的运行规律以及法律需求。作者提出,“特定”的调整对象不等于“特有”或“专有”的调整对象,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也可以同时成为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我认为是非常有道理的。
随后,作者对于影响最为广泛的,也是受到很多批评的“纵横统一说”进行了分析。作者提到,《民法通则》的出台成为了“纵横统一说”观点兴衰的分水岭,在《民法通则》公布后,学界广泛的对“纵横统一说”进行批评,因为《民法通则》并没有接受“纵横统一说”的观点,但是学者们的集体倒戈的观点并非是从学术上进行分析得来的结果,而有望风驶舵之嫌疑。作者认为不能全盘否定“纵横统一说”的作用和意义,并且在当时撰写了一篇对“纵横统一说”批评观点的批评文章。这篇文章附在本书中,主要阐述了苏联的“纵横统一说”传播到我国后,其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许多法学学者混淆了这一概念,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一味的去苏化,将“纵横统一说”也当做老旧的计划经济性质的观点进行批判,甚至希望将经济法也一律的排除掉。但是作者认为我国的“纵横统一说”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是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另外,经济法本身也有它存在的价值,作者提出了有力的证据,就是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说明并不是只有计划经济体制才需要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同样需要经济法的调整。
第二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其法律需求
作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显得格外重要,这是基于市场和政府本身的缺陷所决定的。其中市场缺陷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不完全竞争(2)不完善信息(3)外部性(4)公共产品短缺(5)社会分配不公(6)宏观经济运行不稳;而政府缺陷表现为:(1)内部性(2)寻租行为(3)信息不完全(4)不完全竞争(5)官僚机构膨胀(6)政策效率递减。随后作者提出政府缺陷应当引入市场机制以弥补这种缺陷。表现为:(1)外部效应内部化(2)公用事业民营化(3)参与市场运行(4)政府经济职能非行政化。
作者认为,政府与市场是基于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的互动关系,并且通过这种互动关系达到一种协调与平衡。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中有两大类经济行为,一是市场行为,包括生产要素组织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二是公共干预行为,可以分为政府干预行为和非政府干预行为,或者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和社会保障性为,又可以分为市场化干预行为和非市场化干预行为。作者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通过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以及约束经济人的行为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过程中,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作者认为这个过程既需要私法的参与,有需要公法的参与,此外还需要公私法、经济法和社会发展组成的第三法域的参与(是否存在第三法域有分歧)。政府与市场之间是否为良性互动,有三个标志以界定:市场供求标志、市场秩序标志、社会安全标志。
第三节中国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其法律需求
作者首先提出了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理论在我国的作用。这一理论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所以有人对这种理论在我国的适用存在质疑。但是作者认为,这一理论在我国仍可适用,只是具有局限性和特殊性。我国是首创以公有制为基础融合市场经济的体制的,这就必须从制度设计上解决二者的相容问题。作者认为,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市场份额上的关系;二是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制度异同上的关系。
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上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时要格外注意对我国的适应问题。另外,我国的地域差距,历史文化差异和自然资源差异都是非常巨大的,这都是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我国由于是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所以与西方法律发展过程有所区别,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计划经济的遗留现象,即行政垄断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形成有效竞争市场和公平竞争秩序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