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前科对于就业的影响

犯罪前科对于就业的影响
前言:据教育部数据,2022届全国高校毕业生较往年的总量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为1076万。找工作是今年毕业生的头等大事,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一直是热门选项,报考公务员离不开“政审”,对于“政审“的要求和相关名词的概念,很多同学不是很清晰,今天通过这篇文章,我们一起把“前科”“犯罪记录”“政审”搞清楚。

一、前科
根据百科,科:判定、记录;前科:以前的判定或以前的记录,一般指不光彩的事情,引申为原来的法律。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
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
前科的后果: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

二、犯罪记录
犯罪记录的概念,2021年12月3日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其中第二标规定,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注:检察院只要做出不起诉决定,无论是何种理由,均属于无犯罪记录】

三、刑事处罚
1.刑事处罚,必须是法院判决有罪并有处罚内容的,不包括法院判决有罪但免于处罚的情形;
2.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仅要求被刑事处罚,还需要是故意犯罪。
四、在检察院阶段,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属于有罪还是无罪
观点: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视为无罪处理,不应被认定为有罪。
理由:首先,“犯罪”一词在日常生活乃至法律上存在多种含义和维度的使用与理解,但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其次,该“犯罪”只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确认,即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确定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最后,相对不起诉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识,对行为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存在。所以,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应被视为无罪处理,不应被认定为有罪。

五、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在校大学生学籍的影响
观点:对于在校大学生,如果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均可能会影响学籍。当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无论是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还是免于刑事处罚,均对学籍产生影响,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如案件未能起诉到法院,公诉阶段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则视为不构成犯罪,则学校不能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开除学籍,但学校可以按照本条其他项内容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理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刑事犯罪对公职人员(公务员)的影响
1.公职人员涉嫌犯罪被刑事处理的,一般要开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2.可以不开除公职,予以撤职的情形
(1)涉嫌故意、过失犯罪被刑事处理的,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备注: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过失犯罪,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虽然可以不开除公职,但应当予以撤职,即,公职人员一旦触犯交通肇事罪(未造成不良影响)一定会想办法在检察院阶段做不起诉或到法院后免于刑事处罚。】
(2)涉嫌过失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备注:一旦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一般应当予以开除”的意思是如果没有例外情况,应当予以开除】
(3)“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的情况一般是指:(1)政治素养较好,业绩突出或者曾作出重大贡献,保留公职有利于地区、行业事业发展的;(2)专业技术水平高,在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型人才,成果丰硕,保留公职有利于继续作出贡献、服务群众的;(3)具有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开除公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的;(4)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需要保留公职的;(5)保留公职可以充分体现执纪执法综合效果的其他情形。
4.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时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因此开除党籍、公职应该是办案机关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双开”。

七、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和退休费待遇处理有关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规定:
1.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2.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3.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4.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5.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6.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7.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作者认为,对留置期间是否停发工资待遇,因上述通知系2010年下发,对留置期间工资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考虑留置措施的性质,公职人员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的工资、退休等问题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企业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及期满后养老金发放问题
依据《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九、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的工作、职业
1.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2.检察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3.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因此过失犯罪不会被处罚)
5.警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6.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7.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8.司法鉴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的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9.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10.外交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17.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8.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9.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十、关于参军、报考警校、军校、公务员等政审问题
(一)因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影响其子女等报考人民警察。
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十五条,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对考察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网上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可以委托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对考察对象以及家庭成员违纪违法等处理的认定,以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处理决定材料为准。
第九条,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从上述规定看,如果父母仅有一般刑事犯罪前科,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属于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法定情形,但是具有上述直系亲属等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直系亲属等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影响其子女报考人民警察。
(二)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影响其子女参军及报考军队类院校、国防生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8)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织骨干分子的;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征集:
(8)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9)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10)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12)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有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从上述规定看,对普通的入伍,要求父母没有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对子女入伍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要求父母不得有任何刑事犯罪前科。
(三)关于报考普通院校及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政审问题
1.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犯罪对子女的影响
(1)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犯罪可能影响报考的岗位范围限于政法机关
以2022年辽宁省公务员政审要求举例:
①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②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目前没有相关规定,父母犯罪会影响子女报考普通类院校,也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会影响子女报考【非政法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
2.报考者本人违法犯罪对于报考公务员的影响(以辽宁2022年公务员政审要求为例)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总结:对于父母而言,没有犯罪前科可能是对孩子的额外馈赠,有犯罪前科也不用盲目担心,打破担心的方式就是了解它,熟悉它。

作者:李新 前公安法制 ,现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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