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氏家训》家庭伦理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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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颜氏家训》是一部系统的、影响深远的家训专著,它以儒家伦理思想为宗,从家族本位出发,阐发了一系列处理家庭内部夫妻、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伦理准则。其中的合理因素,即使到了今天,仍未丧失其应有的道德光辉。对这些家庭伦理思想资源的批评继承,可以为新型家庭伦理思想体系的建构,为当代家庭伦理教育的开展以及社会主义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积极启示。

关键词:颜之推;《颜氏家训》;家庭伦理;积极启示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俗话说:“家道和顺”,“家和万事兴”,中国古人特别注重家庭关系的和谐融洽,提倡以儒家的“夫义妇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作为处理家庭关系的伦理准则。颜之推信奉儒学,崇尚和睦亲善的家庭关系,因而特别重视以儒家家庭伦理准则为依据,积极协调家庭人伦关系,耐心培养家庭成员的伦理道德素养。其所撰写的、旨在“整齐门内,提撕子孙”[1]的《颜氏家训》蕴涵了丰富的家庭伦理思想,其中的合理因素值得我们认真地去研究,批判地去继承,并赋予其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含义,实现其现代转换,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新型家庭伦理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婚姻、夫妇伦理

《孟子·万章上》云:“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礼记·中庸》云:“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礼记·礼运》云:“夫妇和”。《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同尊卑,以亲之也。”又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传统儒家十分重视夫妇关系,将夫妇关系视为人伦之始、人之大伦,倡导夫妇和顺、平等互爱,并且认为,婚姻的缔结不仅关系到男女双方的个人幸福,更关系到家庭的和睦与兴旺发达,肩负着祭祀祖先和繁衍后代的重任。心仪儒家思想的颜之推也极为重视夫妇关系和夫妇伦理,并将和睦亲善的家庭关系建立在婚姻和美的基础之上。

(一)“婚姻素对”、谨慎再婚

1﹒“婚姻素对”

颜之推认为,男女婚嫁要选择清白、朴素的配偶和家庭,对对方家庭金钱、权势的考量无疑是极不明智的。《颜氏家训·治家》云:“婚姻素对,靖侯成规。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或猥婿在门,或傲妇擅室,贪荣求利,反招羞耻,可不慎欤!”。[1]53明确反对忽视男女双方的性格、人品,一味贪荣求利的婚姻观,这一注重“人”,以“人”为目的的婚姻观对于当今人们树立正确的择偶观是有积极意义的。

2﹒谨慎再婚

    颜之推极度重视婚姻的和美与家庭关系的和睦,然而,他对再婚家庭的婚姻和家庭关系缺乏信心,持有偏见。他认为,父亲后娶会导致父子之间产生感情裂痕,进而导致整个家庭不和,再婚要慎之又慎。他借用历史事例告诫子孙在对待丧妻后娶这件事情上一定要慎重。《颜氏家训·后娶》云:“吉甫,贤父也:伯奇,孝子也。以贤父御孝子,合得终于天性,而后妻间之,伯奇遂放。曾参妇死,谓其子日;‘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王骏丧妻,亦谓人日:‘我不及曾参,子不如华、元。’并终身不娶,此等足以为诫。其后,假继惨虐孤遗,离间骨肉,伤心断肠者。何以胜数。慎之哉!慎之哉!”[1]31大意是“尹吉甫是贤明的父亲,伯奇是孝顺的儿子,由贤明的父亲来管教约束孝顺的儿子,应该是能够享尽天伦之乐的。然而由于吉甫的后妻从中挑拨离间,伯奇竟被逐出家门。曾参在妻子死后,对儿子说:‘我不如吉甫贤明,你们也不及伯奇孝顺。’王骏在丧妻之后也对别入说:‘我比不上曾参,我的儿子也比不上曾华、曾元。’曾参、王骏二人都终身没有再娶,这些事例是足以让人引以为戒的。从那以后,后母残忍地虐待前妻留下的孩子,离间父子骨肉的关系,让人伤心断肠的事数不胜数。对续弦之事一定要慎重啊!慎重啊!”颜之推出于维护父子关系和家庭和睦而明确告诫子孙谨慎再婚,但他把后娶所引发的家庭矛盾完全归结到后母的身上.这是片面的、武断的和极不公正的。

(二)“夫义妇顺”、“夫主妻从”

1﹒“夫义妇顺”

颜之推十分重视家庭人伦关系,并将夫妇关系视为人伦之始,强调夫妇相敬如宾、“夫义妇顺”对于婚姻美满、家庭和谐的重要意义。《颜氏家训·兄弟》云:“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己矣。自兹以往,至于九族,皆本于三亲焉。故于入伦为重者也,不可不笃。”[1]23《颜氏家训·治家》云:“夫不义,则妇不顺矣。”[1]41颜之推认为,丈夫不仁义,妻子也就不会柔顺,强调夫妻应合义而顺。这一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乎儒家的“忠恕”之道,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值得我们在构建和谐婚姻家庭时加以批判继承。

2﹒“夫主妻从”

    尽管传统儒家十分重视夫妇关系,将夫妇关系视为人伦之始、人之大伦,倡导夫妇和顺。然而,传统儒家伦理在经过董仲舒的宗教化、政治化改造以后逐渐背离了孔孟原旨。就夫妇伦理而言,原先夫妇间双向的道德要求让位于夫方单向的道德命令与妇方单向的道德服从,夫方只享有道德权利,妇方仅负有道德义务,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白虎通义·三纲六纪》根据董仲舒“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夫为阳,妻为阴”(《春秋繁露·基义》)的思想明确指出:“夫为妻纲”,《大戴礼记·本命》云:“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从此以后,女子丧失了平等地位与意志自由,“夫主妻从”观念盛行。

    前人的“夫主妻从”观念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夫主妻从”现象也影响了颜之推的夫妇伦理观,造成其夫妇伦理观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倡导“夫义妇顺”,另一方面又主张“夫主妻从”。《颜氏家训·治家》指出:“妇主中馈。唯事酒食衣服之礼尔。国不可使预政,家不可使干预。如有聪明才智,识达古今,正当辅佐君子,助其不足,必无牝鸡晨呜,以致祸也。”[1]47认为妇人主持家务,只是负责操办有关酒食、衣服等方面的礼仪而已。一个国家,不能让妇人参与国事,一个家庭,也不能让妇人主持家政。如果她们具备聪明才智,又能洞悉古今,正应该辅助自己的丈夫,以弥补其不足,一定不可以让她们像母鸡在清晨打鸣报晓一样而招致灾祸。可见,颜之推没有也不可能超越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纲常名教, 在他所设计的家庭模式中, 妇女依然是男人的附庸。[2]这一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的封建落后思想是我们必须加以批判和摒弃的。

二、父子伦理

    在儒家家庭伦理中,父慈子孝是对父子伦理的根本要求,倡导在家庭道德中修以慈孝,形成亲睦而有序的亲子关系和家庭秩序。颜之推也认为,父母与子女乃骨肉至亲,理当相亲相爱,修以慈孝。《颜氏家训·教子》云:“父子之严,不可以狎;骨肉之爱,不可以简。简则慈孝不接,狎则怠慢生焉。”[1]15

(一)“父慈”

    《颜氏家训》非常重视父母对于子女应有的“慈”德,认为父母对于子女应有爱的一面,更应有教的一面,爱子与教子相结合才是真正的“慈”。

1﹒爱子

    《孝经》云:“父子之道,天性也。”天地间的一切动物都天然地具有爱护自己子女的

自然本性,人作为万物之灵,对于子女的爱也是出于自然本性。然而,在中国封建社会,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的存在造成中国许多家庭子女众多,众子女在外貌、性格、智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再加上嫡庶有别、男女有分的传统观念的广泛影响,使得各子女在家庭生活和父母心目中的地位不同,父母往往不能一视同仁地爱每一个子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亲子关系、家庭和睦与子女的健康发展。在这一问题上,颜之推主张父母应一视同仁地爱每一个子女,而不能偏宠偏爱;偏宠偏爱背离为人父母之道,也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与家庭的和谐稳定。《颜氏家训·教子》云:“入之爱子,罕亦能均;自古至今,此弊多矣。贤俊者自可赏爱,顽鲁者亦当矜持。有偏宠者,虽欲以厚之,更所以祸之。”[1]19因此,父母在对待子女时任何小小的偏爱,都会在孩子们中间引起不良反应,以致造成他们之间的分裂,影响各自良好品性的形成。被偏爱者往往自高自大,骄横跋扈;被冷落者则可能自暴自弃,失去进步的勇气和信心。所以,无论是“贤俊者”,还是“顽鲁者”,都应同样对待。[3]

中国古代社会以家族为本位,出于延续香火、传宗接代的家族利益考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父母对于女孩的爱要明显弱于男孩,甚至存在残害女婴的现象,这是一种极不人道的社会恶习。颜之推出于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对亲情的珍视,对这种丧失人性的恶习表示了强烈的谴责,他在《颜氏家训·治家》中责问:“然天生蒸民,先人传体,其如之何?世人多不举女,贼行骨肉,岂当如此,而望福于天乎?”[1]51意思是说,女孩也是天生的众民之一,是先人的血肉,怎么可以不养育,而将亲生骨肉残害致死呢?这一重视人的生命、血缘亲情的人道主义思想是难能可贵的。

2﹒教子

首先:严教

中国自古就有“养不教父之过”、“慈母败子”、“孝子不生慈父之家”等观念。反对溺爱子女,只爱不教;强调家教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家长在家庭生活、家庭教育中的权威性。这一家教思想观念对颜之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且,颜之推早年即丧父母,跟随兄长生活,兄长对他有爱而无教,致使他走了一断坎坷之路,所以颜之推特别强调,对子女光有爱是不够的,一定要从严教育,爱教结合。因而十分注重家庭伦理的建构及其对子孙的教育。《颜氏家训·教子》明确指出溺爱子孙的表现及其危害性:吾见世间,无教而有爱,每不能然。饮食运为,恣其所欲,宜诫翻奖,应呵反笑,至有识知,谓法当尔。傲慢已习,方复制之,捶挞至死而无威,仇怒同隆而增怨,逮于成长,终于败德。”[1]8意思是说,世上有些父母,对子女不加以教诲,而只是一味溺爱。他们对子女的饮食起居、言行举止,任其为所欲为,本该训诫的,反而加以奖励;本该呵责的,反而一笑了之。等到孩子懂事以后,还以为按照道理本应该如此。子女骄横轻慢的习性已经养成,这时才去加以管教、制止,即使将他们鞭抽棍打至死,也难以树立父母的威信。父母的火气一天天增加,子女对父母的怨恨也越来越深。这样的子女长大成人以后,终将是道德败坏。对家庭成员的这一训诫,确是真知灼见,发人深省,值得为人父母者牢记。

颜之推认为,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与孩子关系密切,他们的言传身教对孩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对于家庭早期教育,家长及亲近的人的教导与示范对孩子的影响更为有效。《颜氏家训·序致》云:“夫同言而信,信其所亲;同命而行,行其所服。禁童子之暴谑,则师友之诫,不如傅婢之指挥;止凡人之斗阋,则尧、舜之道,不如寡妻之诲谕。”[1]1颜之推把父母等居上位者的示范作用称为“风化”,此“风化”乃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仿效,不需要居上位者的强制,教育感化的效果如何,完全取决于居上位者自身的言行。《颜氏家训·治家》云:“夫风化者,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是以父不慈则子不孝,兄不友则弟不恭,夫不义则妇不顺矣。”[1]41为人父母者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发挥表率作用,言传身教.时时处处为孩子做出良好的榜样,不断熏陶和真诚感染孩子,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就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形成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

    现今中国家庭的独生子女的教育,是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这方面,古人的智慧是我们取之不尽的宝藏。作为家长,我们应当切记,溺爱不是真正的爱,娇子犹如杀子!对孩子的爱一定要得当,要严慈相济、爱教结合;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要充分发挥亲情的独特教育作用,正身率下。不过,颜之推在主张严慈相济的同时,尚存在过于强调严苛教子的片面化倾向,《颜氏家训·治家》云:“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力见”,[1]41认为棍棒体罚是管教子女的必要手段。《颜氏家训》还肯定了王大司马之母魏夫人对其子“少不如意,犹捶挞之,故能成其勋业”[1]13的极端做法,这一“棍棒底下出孝子”式的粗暴家教观念理应加以摒弃。

其次:胎教、早教

颜之推还认为,对后辈子孙的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开展得越早越好。否则会影响孩子一生的发展。他主张家庭教育最好是从胎教开始,普通家庭纵然没有条件进行胎教,也应该从婴幼儿开始教育,反映了其在家庭道德教育上积极主动的态度,同时也反映了其对个体认知发生规律及道德发展规律的认识,对于当今的家庭早期教育具有积极启示。《颜氏家训·教子》云:“古者,圣王有胎教之法:怀子三月,出居别宫,目不邪视,耳不妄听,音声滋味,以礼节之。书之玉版,藏诸金匮。生子孩提,师保固明孝仁礼义,导习之矣。凡庶纵不能尔,当及婴稚,识人颜色,知人喜怒,便加教诲,使为则为使止则止。比及数岁,可省笞罚。”[1]8意思是说,古时候的圣王就实行胎教之法:王后怀孕头几个月的时候,就搬出王宫,到别处暂住,孕妇的饮食起居、视听言行、喜怒哀乐都要受到礼仪的节制。君王还把这些胎教之法写到玉版上,藏进金柜里。在胎儿出生尚在襁褓中时,就确定了太师、太保来为胎儿讲解孝、仁、礼、义,使胎儿受到潜移默化的道德影响。普通百姓家纵然做不到这样,那也应该在婴儿开始识人脸色,知人喜怒之时,就加以教诲。让他去做,他就去做;让他不做,他就不做。这样,等他长到数岁的时候,就可以少挨笞杖的责罚了。《颜氏家训·勉学》云:“人生小幼,精神专利,长成已后,思虑散逸,固须早教,勿失机也。”[1]172就是说,小孩子知欲未开,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应当在孩子精神专一的时期抓紧教育孩子,切不可等到孩子长大成人,思想已懒散的时期才去教育他们,那就丧失了孩子教育的最佳时期。因此,教子宜早。当然,颜之推强调早教、早学的重要性,却并不认为,一旦失去早期教育便可以自暴自弃,而是明确肯定了晚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颜氏家训·勉学》指出:“孔子云:‘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荀卿五十,始来游学,犹为硕儒;公孙弘四十余,方读春秋,以此遂登丞相。”又指出:“幼而学者,如开月之光;老而学者,如秉烛夜行,犹贤乎瞑目而无见者也。”[1]173可见,《颜氏家训》虽然赞同“教妇初来,教儿婴孩”,[1]8而一旦失去早教机会,只要发奋努力,老而弥笃,仍然可以大器晚成。[4]

(二)“子孝”

    古代中国是一个伦理型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家庭、小农经济和永生观念产生

出中国特有的“孝亲”观念,“子孝”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的家庭伦理规范。

    颜之推也重视“孝”道,赞赏孝顺之人,反对不孝之人。《颜氏家训·勉学》云:“孝为百行之首”。[1]196孝顺父母是各种行为中最重要的,人人都要孝敬长辈,具有孝行,为了行孝,哪怕舍弃生命也在所不惜。《颜氏家训·养生》云:“行诚孝而见贼,履仁义而得罪,丧身以全家,泯躯而济国,君子不咎也。”[1]362意思是说,恪行忠孝而被杀,奉行仁义而获罪,舍一身而全家,捐一躯而救国,在这些方面,君子舍弃生命也是不抱怨的。《颜氏家训·勉学》云:“未知养亲者,欲其观古人之先意承颜,怡声下气,不惮劬劳,以致甘胹,惕然惭惧,起而行之也。”[1]165意思是说,对于那些不知奉养双亲的人,要让他们看看古人如何遵崇父母的心意,顺承父母的愿望,轻言细语,和颜悦色地与父母说话,不辞劳苦地为父母罗致甘美酥嫩的食品,从而使他们感到惭愧和畏惧,起而效仿古人。颜之推赞赏古人在侍奉长辈时总是那样地恭敬孝顺,他以孝顺的古人作为榜样教育子孙成为孝敬长辈之入。《颜氏家训·后娶》载:“后汉书日:‘安帝时,汝南薛包孟尝,好学笃行,丧母,以至孝闻。及父娶后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号泣,不能去,至被殴杖。不得已,庐于舍外,旦入而洒埽。父怒,又逐之,乃庐于里门,昏晨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后行六年服,丧过乎哀。”[1]39颜之推援引《后汉书》上记载的孝顺的古人教育他的子孙说:安帝的时候,汝南有个人叫薛包,字孟尝,他谦虚好学,行为端正直率,母亲已经去世,他因为极尽孝道而闻名。等到他的父亲娶了后妻,就憎恶薛包,将他分出去另住,薛包同夜号啕痛哭,不肯离去,竟至被棍棒殴打。薛包不得已,就在屋外搭了个草棚栖身,天一亮就回家洒扫庭院。他父亲十分恼怒,又来驱逐他。薛包无奈,只得又在里门外搭个茅屋暂住,但从未忘记每天早晚按时回家向父母请安。这样过了一年多,薛包的父母也感到惭愧,让他搬回家住。父母死后,薛包守孝六年,大大超过了丧礼的要求。

在中国古代,孝敬父母被视为儿女的家庭义务和道德责任,强调成年子女应通过尽孝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在“孝”的道德规范里除了物质供养外,更强调精神方面的敬爱。这其中的合理因素、真理成分,值得我们今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加以批判地继承和借鉴。但是,这其中仍然存在许多应该加以批判和抛弃的东西,主要在于把长辈的权威绝对化,要求晚辈对长辈的意志无条件服从;甚至以牺牲晚辈的生命和幸福为代价,去提倡和追求无理性、无限制的“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封建“愚孝”。这不仅违背人情,有悖人道,且远远超出了养老敬老的实际需要,也极易造成人的自主意识的缺失和自由意志的丧失,阻碍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兄弟伦理

    有关兄弟伦理,早在《诗·小雅·常棣》中就有“兄弟既具,和乐且孺”的诗句,意思是说兄弟在一起,应该和乐亲睦。传统儒家把兄弟伦理概括为“兄友弟恭”、“兄友弟悌”,把它作为维系兄弟双方乃至整个家族和睦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

    颜之推幼年丧父,由哥哥抚养成人,兄弟之间感情深厚;且自幼受儒家“孝悌”之道的浸润,因而特别重视兄弟亲情,强调兄弟相爱对于家族和美的重要意义。《颜氏家训·兄弟》

云:“兄弟者,分形连气之人也。方其幼也,父母左提右挈,前襟后裾,食则同案,衣则传服,学则连业,游则共方,虽有悖乱之人,不能不相爱也。”[1]23颜之推认为,兄弟之间从生理上说,血脉气息相通;从感情上讲,从小就同甘共苦,风雨同舟,当比其他人多一份感应与默契,理应互帮互爱。然而,在宗法制社会中,父亲或双亲一旦去世,兄弟之间常因财产分配不均或妯娌不和而发生矛盾和冲突。因此颜之推特别重视兄弟之间的血脉亲情,强调兄弟间互相照顾、互相提携的重要性。《颜氏家训·兄弟》云:“二亲即殁,兄弟相顾,当如行之与影、声之与响;爱先人之遗体,惜己身之分气,非兄弟何念哉?”[1]26颜之推认为,家道应以和睦为要,而兄弟和睦乃是关键,兄弟之爱是子侄关系、妯娌关系、奴仆关系的基础,如果兄弟不睦,则会淡漠以上各种关系,影响整个家族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尤需着力维护。《颜氏家训·兄弟》云:“兄弟不睦,则子侄不爱;子侄不爱,则群从疏簿;群从疏簿,则童仆为仇敌矣。”[1]27

在处理家族财产分配以及兄弟、妯娌、子侄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颜氏家训》的基本态度是重情重义,强调兄友弟恭的伦理原则。这对于维护整个家族的和谐与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尽管现今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缺少兄弟(姐妹)之伦。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不等于独生子女政策。从长远看,大多数中国家庭终将慢慢告别独生子女时代,到那时,兄弟、妯娌、子侄之间的关系也得本着注重情义的道德原则处理好、维护好。

结语

《颜氏家训》作为中国古代特定历史文化背景、家庭文化环境和个人人生际遇中形成并流传下来的垂询子孙的家训专著,其中所蕴含的家庭伦理思想不可避免地带有其所产生的时代印迹,受到特定阶级关系的制约,代表特定阶级的要求,体现特定阶级的价值观念,具有一定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如根深蒂固的“夫主妻从”观念,过于严苛粗暴的家教观念等家庭伦理观,有悖于现代家庭伦理的平等、民主观念,理应予以坚决批判与否定。然而,《颜氏家训》中阐述了“义”“顺”之夫妇之道,爱教结合、严慈相济之父道,孝敬父母之子道,“睦”“爱”之兄弟之道等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普遍积极意义的家庭伦理思想,对这一宝贵的伦理文化遗产的批判继承,可以为我们今天建构新型家庭伦理思想体系,开展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建构和谐的婚姻家庭与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参考文献:

[1]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M].北京:中华书局,1993.1.

[2]钱国旗.血脉传承与扬名显亲——论<颜氏家训>的齐家之道[J].孔子研究,2007(4).

[3]参见王正平.中国传统道德论探微[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339.

[4]参见徐少锦,陈延斌.中国家训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273.

(本文原发期刊:《南北桥》2012年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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