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单车VS知乎:名誉权纠纷玩转避风港

「这是本公众号第143篇原创文章」
据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网站披露,因认为知乎网站上发表的贴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摩拜单车创始人胡玮炜将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即“知乎”网站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知乎停止侵权、披露侵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并赔偿损失10万元。

互联网的发展为网民发表言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带来更大的传播效果。但这也正如剑之双刃,通过网络恶意中伤造谣的言论亦有可能不受限制并扩大其负面效应。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所透射出来的个人行为,仍是实实在在的。不论摩拜和知乎案件结果如何,其带来的普法价值才是最有意义的。

一 如何正确揪出平台幕后的侵权人

在信息平台网络名誉权纠纷中,很多情况下,除非网络用户已通过“加V”认证等方式进行标识,否则被侵权人无法仅通过网络用户的昵称来锁定侵权人的真实名称,而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要求之一即是要有明确的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若无法得到网络用户的真实信息,可能将面临欲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另外,《网络安全法》颁布以来,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越来越严格,作为知乎这样的信息分享平台来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甚至都可以成为安身立命之所,其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和个人信息披露规则,在一定条件下拒绝向被侵仅人直接提供用户注册信息,仍然是合法合规的,甚至都是值得鼓励的。毕竟,若不法之徒通过知乎任意要求披露个人信息,将是不可想象的伤害。

为避免在个人隐私权和个人名誉权之间形成权利保护的死循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此设计了“个人信息披露规则”,即“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因此,在本案中,摩拜单车创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知乎披露侵权人的注册信息,知乎亦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及时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但有一个事实,仍然是值得注意的。网络服务商根据法律规定,仅须提供“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此处所称“名称”是指非法人名称还是指自然人注册时的用户名仍存一定争议。

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平台注册中,网络用户一般只需要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在实名制之前,甚至都可以通过自设用户名或邮箱帐号进行设置,这种情况下,平台是无法提供用户的“真实姓名”的。而法院往往会认为,平台若已经提供初步证据显示存在第三方用户,平台就已经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法定义务,被侵权人无权要求平台进一步提供其无法提供的其它信息(例如个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号等),侵权人仍应当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否则仍无法依据平台提供的有限信息揪出真实侵权人。

二 匿名制度是否存在原罪

有人会认为,由于是匿名用户,知乎平台无法查到其真实身份,这是对知乎等平台所设定的匿名制度的误读。其实除了知乎以外,像类似于脉脉等软件都存在匿名发言规则,还有类如微信有些小程序也开发出这样的功能,这样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发用户的发言积极性。但是,匿名制度的设计的本质,不是为了让网络用户逃脱责任,这是匿名制度被滥用的典型。

实际上,匿名制度只是一种发言规则。我国网络实名制目前已经实施,早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明确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2015年开始实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实名制路径。网络安全法也明确“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所以,匿名制度下匿名发言的用户,其仍应当是后台实名的状态,否则作为信息平台的审核人,知乎难以脱责。

三 如何正确玩转平台避风港规则

在摩拜单车创始人和知乎纠纷案件中,摩拜单车创始人表示,知乎收到摩拜单车创始人举报投诉后,“当晚”就迅速予以了处理。为此,有些网友表示很忧伤,因为他们表示自己也曾经向类似平台进行过投诉,但是很多情况下,很多平台不是不予处理,就是处理速度非常慢,而对摩拜单车这样的事件又能特事特办。其实这样的情况在很多平台都出现,例如在很多电子商务网站,或者类如苹果app store这样的应用商标上,发现侵犯商标等事件后,权利人往往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的投诉信,就是石沉大海。

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件,其实说明投诉人还没能理解我国网络领域中的游戏规则——避风港。以网络名誉权为例,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在网络人身权侵权领域内树立的平台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一直秉承着“通知-删除”规则,即用户不通知,平台有权不删除(除平台已知道的除外),用户通知不合格,平台有权不回应。很多用户在发生侵权事件后,往往以情绪的宣泄来代替事实,一不留姓名和联系方式,二没指出具体的侵权链接位置,却只表明“某某某说了什么话”,三没有初步的理由。这样的情况下,即使诉至法院,法院仍然会以“通知不合格,视为未通知为由”,驳回诉讼。

四 想象另一种更严厉惩罚的可能——入罪

在摩拜单车创始人起诉知乎的同时,摩拜单车另以“中国IT研究中心”、“中国软件资讯网”发布“摩拜深陷三大诚信危机:专利侵权、避谈押金、烧钱当游戏”的匿名文章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事实上,同样的道理,若摩拜单车认为知乎网友也存在侵犯其名誉权,也是有权利在摩拜单车创始人起诉的同时,再行提出法人名誉权纠纷的。

除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其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注:5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本案中,网络用户的行为虽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给摩拜单车公司造成50万元经济损失,但明确属于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并符合相关立案条件的情况下,仍是存在入罪的可能性的。

因此,在网络世界,虽然网民能够纵意发表言论,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一定要合法合理善于互联网。

网络法领域 深度观察的律界工匠
封面题文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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