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学子 CH 的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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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鸡汤

他日若遂凌云志,敢笑黄巢不丈夫

——宋江 《水浒传》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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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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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

行为结构

行为方式

(1) 暴力。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2) 胁迫。

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的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
由于要求达到这种程度,所以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

  • 例如,以揭发隐私胁迫交付财物, 不构成抢劫罪, 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为这种胁迫难以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以暴力相胁迫的模式应是:不给钱,就当场(当即) 实现暴力恶害。也即,完全剥夺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
    以暴力相胁迫, 并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
  • 例如,甲将一团卫生纸装入背包, 进入银行,威胁工作人员:“我包里装着炸弹,给我几万现金,否则我就引爆!"尽管甲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恶害内容,依然属于以暴力相胁迫,构成抢劫罪。
    暴力及以暴力相胁迫的对象问题:
  • 第一, 对象只包括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实施。对物暴力,构成抢夺罪。
  • 第二,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的人),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例1, 银行下班交接保险箱时,甲用刀将保安砍倒在地,从出纳员手中夺取保险箱, 甲,构成抢劫罪,不能分割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保安是占有的辅助者。

例2, 甲看到商店门口停了一辆电动车,乙站在旁边,以为乙是车主, 使用暴力将乙推倒在地,致乙轻伤, 骑走电动车。买际上,车主是丙,乙是无关的人,临时站在那里。虽然甲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 但应先着客观要件,即乙是不是合格的抢劫罪的对象。甲对丙构成盗窃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罚。

例3, 甲乙共同在火车卧铺“搞“ 财物,由甲负责在走道持刀望风, 由乙在包厢里偷乘客丙财物。走道出现乘客丁,丁知道真相,但袖手旁观"甲乙构成盗窃罪。走时出现列车员,列车员要上前阻止,甲持刀威胁。甲乙构成抢劫罪。列车员是财物保护者。

例4, 甲乙晚上来到网吧, 由乙偷睡着的上网者的财物,甲望风。网吧老板看到,上前阻止,甲用刀威胁。甲乙构成抢劫罪。

(3) 其他方法。

本质是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昏醉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而非盗窃罪。
拘禁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

  • 例如, 甲入室抢劫, 将主人乙据到阳台上然后反锁阳台小隔门,从屋里拿走财物。因为甲造成乙不能反抗的状态,构成抢劫罪。
    【注意】: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状态,行为人单纯利用被害人这种状态取走财物,仅成立盗窃罪。

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包括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债权) 。有形财物包括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例如银行卡、存折、欠条。

例I, 甲抢劫乙所持有的欠条,欠条上记载“丙欠乙1 万元” 。甲构成抢劫罪,但抢劫的不是1 万元债权, 而是一个数额不大的财物, 量刑时不以数额量刑,而以情节判刑。
例2 , 甲持刀逼迫乙写下“ 乙欠甲1 万元”的欠条,甲拿走欠条。甲此时抢劫的不是欠条,而是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财产性利益,数额是1万元。虽然甲的这种手段并不能拥有民法上的债权,但是刑法保护的是行为当时事实层面的财产性利益。

因果关系

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四步走)环环相扣,不能断裂。

(1) 成立抢劫罪,必须具备第一步和第二步,而且这两步须有因果关系。根据行为与故意及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抢劫罪的强制手段是指带着劫财的目的而实施的强制手段。被害人虽然陷入了无法反抗的状态,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或不是行为人带着劫财的目的实施的行为造成的,不属于抢劫罪的强制手段。

  • 例1,甲灌晕了丙,然后离去,乙看到昏醉的丙, 拿走其财物,构成盗窃。或者甲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灌晕了丙,然后看到丙的财物,拿走, 也构成盗窃。
  • 例,甲出于强奸目的将妇女乙打晕在地, 然后看到乙的钱财,拿走。拿走钱财的行为构成盗窃。
  • 提示
    司法解释规定:先强奸或伤害,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 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或胁迫劫取财物,构成强奸罪(或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强奸罪(或故总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 注意
    上述行为人构成抢劫,必须在强奸或故意伤害后实施了独立的抢劫罪的强制手段。如果只是单纯利用之前的强奸或故意伤害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财物,只构成盗窃。在这里,被告人有无失去知觉不是关键因素。

例如,甲为强奸妇女乙,将乙打倒在地,乙重伤,无法反抗,但仍清醒。甲着到乙掉落在身旁的钱包,捡起离去。甲的拿财行为构成盗窃(公开型) 。

(2) 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具备第三步和第四步,而且这两步须有因果关系。

  • 例,甲暴力抢劫乙的财物,乙挣脱后逃跑,逃跑时钱包不慎掉下,乙不知情并跑远。甲赶到捡走钱包。甲念走财物不是因力乙无法反抗而到手的,而是因为乙遗落了财物。甲构成抢劫罪未遂,捡钱包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
  • 例,甲欲采取昏醉抢劫的方式非法占有乙的财物,在乙的办公室给乙的水杯投了迷药,然后离去。1 小时后,甲估计乙已经喝下昏迷,来到乙办公室,没有看到乙,原来乙喝下后就立即出门了。甲拿走财物。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并罚。

事后转化抢劫

成立条件

三个轻罪。

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三罪范围。由于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只要一个行为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 例1, 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 例2, 信用卡诈骗罪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三罪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即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但在未遂时或所取财物数额不大时可以转化为抢劫。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 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大目的。

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的目的,要求已经取得了赃物。抗拒抓捕的目的,要求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经实施了抓捕行为。

  • 例, 甲趁乙睡觉,偷到乙的财物,转身离开时看到乙翻身,以为乙要起身抓自己,便将乙打晕。实际上乙只是睡眠中的翻身。甲不构成抢劫,而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当场适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当场是个时间概念。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考试主要考时间(当场)与空间(现场)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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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

  • 第一,暴力的对象。暴力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如果行为人对自己实施暴力,则不属于这里的使用暴力;如果行为人以对自己实施媒力相威胁,也不是这里的以暴力相威胁。
    例如,小偷偷到财物后,主人追,小偷用刀剌破自己手臂,并对主人说: “你再追,我就死在你面前。“主人见小偷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小偷迅速逃离现场,则该盗窃不转化为抢劫。

提示:

对象错误

例如,甲盗窃后逃跑,误以为乙是主人,对乙实施暴力。对此,观点展示。

观点一(多数观点):甲不转化为抢劫罪,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理由是“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要求存在现实的抓捕者。

观点二:甲转化为抢劫。

打击错误

例如,甲盗窃后逃跑,主人乙追赶,甲为抗拒抓捕,向乙开枪,不慎打中附近行人丙,致丙死亡。

首先,甲构成转化抢劫。其次,甲又过失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 第二,暴力的程度。暴力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根据司法解释,该程度是指足以造成轻伤的程度。
    例1, 小偷偷到财物后砌墙逃跑,主人抓住小偷的脚,小偷在墙上顺势踹主人一脚。暴力程度不高,不转化为抢劫。
  • 第三,暴力的结果。暴力致对方重伤或死亡,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两种抢劫的区分

例1, 甲盗窃乙的钱包,被乙发现,乙扭住甲,甲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倒,迅速逃离。

例2, 甲盗窃丙的钱包,被丙发现,甲为了继续取得财物,用刀威胁丙,丙被迫放弃财物,甲取得财物。

二者相同点

第一,盗窃、诈骗、抢夺已经若手实行,但尚未取得财物;
第二,都对人使用了泰力。

二者区分: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直接升级的抢劫,是由盗窃等轻罪犯意直接转化来的抢劫,本身就应定抢劫罪,属于普通抢劫罪。事后转化的抢劫,是由第269 条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第二,具体区分标准: 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直接升级的抢劫,行为人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事后转化的抢劫,行为人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由此可见,行为入前三罪是否既遂成为判断关键。如果已经既遂,就不存在直接升级的抢劫的问题;如果尚未取得财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既为了取得财物,也为了抗拒抓捕,应优先认定为为了取得财物,定直接升级的抢劫。

事后转化抢劫的既遂标准

观点一: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既遂时,事后抢劫就既遂。

观点二:使用暴力转化成抢劫时,最终取得财物,才算事后抢劫既遂。

事后转化抢劫的共犯问题

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承继加入。

例如,甲单独盗窃并脱逃,逃离现场时,乙参与进来,产生不同情形。
情形一:乙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对此知情并鼓励。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情形二:乙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甲只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窝藏罪。

  • 乙不构成抢劫罪的片面帮助犯,因为甲此时并没有构成抢劫罪。
  • 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因为甲的盗窃罪已经结束。
  • 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承继的共犯,因为甲的盗窃罪已经结束。
  • 乙也不能单独转化为抢劫,因为甲没转化为抢劫,而乙只有暴力行为,缺乏转化抢劫的前提行为也即盗窃行为。
  • 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就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竟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

例如,甲乙共同盗窃,甲入室,乙在外望风,产生不同情形:
情形一: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反对。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以抢劫罪论处,乙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乙对此知情但没有阻止,也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继续望风,则与甲共同转化为抢劫罪。
情形二: 甲正在盗窃时或已经既遂后,乙在望风时,保安抓捕乙,乙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反对。乙虽然是帮助犯,但也可转化为抢劫罪,为了抗拒抓捕自己,使用暴力,定转化抢劫。甲仍定盗窃罪。如果甲知情并明确支持,则也构成转化抢劫。

二人共同盗窃,共同实行。

例如,甲乙共同入室盗窃,甲在外屋行窃,乙在里屋行窃。主人回家看到甲,甲为了抗拒抓捕,对主人使用暴力,甲转化为抢劫。如果乙不知情,则不转化为抢劫。如果乙知情但明确反对,则不转化为抢劫。如果乙知情并明确支持或参与实施暴力,则与甲共同构成转化抢劫。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

"户”的范围。“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户” 。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 。强调:“生活住所”。

"入户”的目的。

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
第二, 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 例1 , 甲在自己居住的户内抢劫同居室友,不属于入户抢劫。

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例1, 为了抢劫,将主人骗至户外,然后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例2, 在户外将主人打晕在地,然后入户拿走财物,不属于入户抢劫。

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家庭住所)。

例如,甲欲进入卖淫场所或普通商店抢劫,进入后发现是他人的家庭住所,然后退出,不属于入户抢劫。如果继续抢劫,则属于入户抢劫。

转化抢劫。

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入户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机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机、乘务人员实施暴力,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机、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转化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注意】: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凶器抢夺,虽然能定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在户内、公共交通工具上没有对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只是对物暴力。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I) 抢劫对象须是经营资金。仅仅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不属于“抢劫银行”;抢劫银行大厅储户身上的现金,也不属于“抢劫银行”。

(2)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 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索,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
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
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1)抢劫行为。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

例1 , 甲欲抢劫乙,为了制服乙, 使用暴力将乙打成重伤或打死, 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2) 因果关系。抢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此,可根据介入因素产标准来判断。

例, 甲持刀抢劫乙, 乙为逃命, 被迫闯红灯,被车撞死。甲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3) 主观心理。由于抢劫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完全可能是故意所为。因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4) "致人重伤死亡”的“人“,不限于被抢劫的入,也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还包括抢劫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过失致同伙死亡。这是因为抢劫罪是财产犯罪,侵犯的是财产法益,侵犯人身法益只是手段。

例如, 甲抢劫乙,丙前来阻挡, 甲重伤丙,进而顺利抢劫了乙。甲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小结: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联系:

第一, 抢劫前或抢劫过程中,为了取财而杀人, 然后取财, 属于抢劫罪(故意) 致人死亡。由于杀人的手段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触犯故意杀人罪,想象竟合, 择一重罪论处。

  • 【注意】: 杀人与取财应具有牵连关系,才能定抢劫罪,也即带着非法占有目的杀人,然后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杀人和取财的时间间隔过长,牵连关系已经很单薄, 则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例, 甲为了非法占有乙的财物,按照计划,在乙家门外大街上杀死乙, 取走其身上钥匙,然后来到乙家里取财。甲触犯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抢劫呈现终局形态后, 为了其他目的而杀人的,不属于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装制服、携带枪支、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 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足军警人员。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包括交警冒充防暴警察、军人冒充警察的情形。

持枪抢劫

(1) 枪须是真枪,但不要求实弹。不能是仿真枪,但可以是空枪。

(2) 枪须向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例, 甲携带枪支抢夺,定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这是因为,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在此,枪支已经被评价为凶器,此后就不能再评价枪支了,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注意】:认识错误问题。

例如,甲欲抢劫救灾物资,抢到手发现是军用物资。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不影响该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适用。

抢劫罪与绑架罪

区分

( 1 ) 简单区分: 三角关系还是两角关系。抢劫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二者间的犯罪,被强制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人,也即被害人是同一个人;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

(2) 核心区分抢劫罪的行为可以表现为劫持被害人,绑架罪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劫持被害人。

二者的核心区分在于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行为人是带着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被害人;绑架罪,行为人是带着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人质。【注意】:这个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影响抢劫罪的既遂,但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

常考情形:

(l) 甲绑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电话,并让乙告知妻子自已被甲绑架了。

  • 乙告知了自已被绑架的事实。甲构成绑架罪。
  • 乙向妻子隐瞒了被绑架的事实。甲仍构成绑架罪,因为甲具备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也具备了主观要素,而且此时绑架罪也既遂了。
    (2) 甲绑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电话,并让乙隐瞒自已被绑架的事实。
  • 乙隐瞒了被绑架的事实。甲构成抢劫罪。因为甲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笫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质上属于两者间犯罪。
  • 乙告知了自已被绑架的事实, 妻子很担心,或者虽隐瞒了但妻子猜出来乙被绑架了,妻子很担心。妻子桉照乙的要求打钱给乙,乙将钱给甲。甲构成抢劫罪,因为甲仍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 实质上仍属于两者间犯罪。

联系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不是A 与- A 的区分,也即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因此, 一个行为在构成抢劫罪的同时, 并不排斥构成绑架罪,此时二者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例如,乙带着女儿丙( 4 岁)逛街。甲一把将丙劫持过来,用刀架在丙肩膀,威胁乙“不给1 万元, 就要孩子的命!"甲既构成抢劫罪, 也构成绑架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罪数

如果存在独立的抢劫行为和绑架行为及其他行为,原则上应数罪并罚。因为不同的行为,侵犯法益不同,性质不同,就应数罪并罚。

例,甲使用暴力压制乙的反抗,抢劫乙, 只抢到100 元, 不满意,便继续控制乙, 给乙的妻子打电话, 勒索财物"甲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司法解释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一重罪论处。其实,应当数罪并罚。只能认为这是一种特殊规定。


参考资料:柏浪涛的刑法攻略

以上,笔记内容属于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智者指正,有意者可加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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