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眼中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你了解吗?

日常生活中,夫妻间的小吵小闹总是在所难免,毕竟小吵怡情,也算是生活中的小情趣了。但大吵大闹,就会让人头疼了,也许在激烈的争吵中,一方狠狠的丢下一句“这日子没法过了,离婚!”摔门而去。留下同样气恼的另一方,扯着更大的嗓门,”离就离,谁怕谁!“。翻出结婚证,直奔民政局。走出来,各奔东西。

这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那么换一种场景,其中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又感觉整天吵吵闹闹,日子过得没意思,坚决离婚。那么这还能离得了吗?

这种情况要涉及到到法院起诉,就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离婚了。起诉讲究证据。如果离婚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双方吵吵闹闹,那么法院是不会轻易判决离婚。法官在认定是否判决离婚的前提时,是要先考量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这一认定又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这就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去考察这段婚姻。毕竟,法律也是本着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总目标进行设计规定的,是严肃而又谨慎的。

那么法律具体又是这样进行考量这一标准的呢?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其中第二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应当如何理解,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在实践中,如果婚前相处很短的时间就结婚(一般法院认为的短时间为不足一年),婚后不久就出现矛盾,分居,未生育子女等情况。此情况,一般在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几率是很大的。

第七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此种情形,对于分居的事实,如何举证证明呢?法庭上,证据为王,一切都需证据说话。如果仅凭口述种种,没有相关证据的支持,那么后果自然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要证明分居的事实,就要需要相关证据。所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对于社区居民相对比较厉害,因此,法院对于其出具的长期不在家的书面证据的认可度较大。但法院也仅仅是认可这一事实,对于是否因长期分居而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居委或村委是无法证明,法院也不能仅仅凭这一证据就可以得出此结论。法院则是全面综合考察,予以确认。

第十一项中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又如何理解呢?如果是一方被判处刑罚,强调的是长期徒刑,如果是三五年的短期徒刑,该违法行为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则法院依旧会本着为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同时从有利于身陷牢笼的一方安心改造的角度出发,一般不会轻易判决不准离婚。例如,一方如果诈骗罪判处三年,那么法院不会因此轻易就判决离婚的。

通过以上分析,如果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共同子女,一般的吵吵闹闹,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则会认定夫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不会被认为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夫妻彼此耐心沟通,还是具有和好可能的。如果子女面临中高考的情形,则法官也会将该情形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因此,夫妻平日吵吵闹闹,甚至大动干戈闹到法院,在法官看来,他们中的大多都还未到感情破裂的糟糕程度,是有可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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