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很多人经常搞不懂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什么情况下是劳动关系,什么情况下是劳务关系。还有人经常听到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又和前面两种有什么区别呢?

        一、先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其实现实生活中有时很难分清楚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之所以一定要区分这二者的关系,是因为二者关系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一个是法律,一个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单从效力来看,《侵权责任法》的效力高于后者。二者对提供劳务者自己受伤时,谁来承担责任的划分还是有所区别的。《侵权责任法》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院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则是让雇主承担的无过错责任,雇员自身受伤,雇主承担责任,雇主的责任明显更重。劳务关于和雇佣关系可以区分吗?笔者认为很难,但是还是摘抄查找了一些关于二者的描述。

        雇佣关系。其特征是:1.被雇佣人按照民事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务,与雇主没有人格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2.雇佣关系中,雇工可以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务关系;3.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为自然人;4.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不享受社会保险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待遇,劳动报酬中不包括奖金、津贴等;5.雇工一般为完成一定工作提供劳务,时间短,不固定。这些描述并不绝对。

        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提供方给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劳务关系时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用工方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劳务关系适应《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

        笔者查了相关司法案例,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显的区分,就算法院承认是雇佣关系,也不必然就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雇员受损,雇主承担责任。大多数情况还是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雇员受损,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除非有特别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雇员确实是按照雇主的要求,雇主提供工具等材料,雇员完全没有责任,才有雇主承担全部责任。这种判决,也比较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以及迫使平等双方各自注意,对己对别人负责的义务。

        二、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与被雇佣而产生的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法定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总结: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就算是这样分析三者的概念,亦或是罗列其特征,有时也很难说清怎么判断是哪种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该这么说,对于《劳动法》的适用主体,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哪些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事实上成为其成员并提供有偿劳动);2.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且规定了什么主体不适用《劳动法》: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将这几类人员排除在了《劳动法》范围之外。另,保险推销行业,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保险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属于民事代理关系;学生兼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退休返聘,按劳务关系处理。

        归纳不全,以上仅属于查询总结的观点。发现有误,将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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