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并购指导简书(下)

3.6税收

通常而言,在股权交易情况下,目标实体的所有历史税务风险都会继续存在。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税收尽职调查。此外,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本身就会对目标公司带来一些税务影响。下列内容阐述了在股权交易中应关注的最重要的税务问题。

股份的购买和税基的增加

股权交易对买家而言,不会递增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价值(需按公平市场价值计算),因而不会增加折旧基数。此外,企业商誉是不被考虑的。

涉及税务损失的控制权变更规则

一般而言,如果一家公司在五年内有超过25%但少于50%的股份或表决权被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一个买方、相关方或若干买方,则结转的税务损失和/或当年的税务损失将按比例丧失税收属性。若转让的股份/表决权超过50%,则所有结转的损失和当年的税务损失都将丧失税收属性。不过,结转税务损失丧失税收属性也存在豁免情况,如该等税务损失被公司运营资产未实现的内置收益所涵盖,且该内置收益在德国需纳税。这项规定既适用于第三方的股权收购,也适用于关联方的股权收购。如果在一家亏损公司被转让的股份不超过50%,则内置收益将按比例确定。

另外还需注意集团内重组条款。按照该条款,如果个人/公司亩接或间接持有受让方和转让人的所有股份,则该股份转让不被认为会造成税务后果。

其他税收属性和控制权变更规则

利息和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受摊销前利润的结转也可能受到上述德国控制权变更规则的限制

增值税( VAT)

在德国,转让股份通常是免税的(甚至无需缴纳增值税)。然而,卖方可能选择增值税,因为这样可以允许其从交易费用中扣除进项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除支付股份购买价格外,买家通常还要支付增值税。根据具体的交易结构,买家很可能不能得到(全部)进项增值税退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股份购买协议应要求卖方不得就所售股份放弃增值税豁免。

转让税

德国没有印花税。然而,如果德国目标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德国拥有不动产,那么直接或间接出售目标公司至少95%的股份,将触发德国的不动产转让税(RETT)。当前的RETT税率在3.5%至6.5%之间,具体视不动产的所在地而定。通常情况下,股份购买协议会将RETT作为交易费用划归由买方承担。

纳税集团内的从属纳税义务

如果目标公司是基于所得税和/或增值税目的而组成的财务联合体内的子公司,《德国税法典》第73条规定了其负有从属纳税义务,即目标公司可能承担纳税集团母公司的所有税务责任。然而,只有当目标公司的母公司(卖方)自己由于破产等原因无力承担相应的税务时,目标公司才负有从属税务义务。因此,有必要分析卖方的财务状况,并在股份购买协议中规定由第三方以托牧承付方式担保可能发生的税收索赔要求。

结构方面的考量

外国买方可以通过不同的主体投资于德国目标公司,在决定选择何种主体时应考虑相关的税务影响。

如果买方希望保证可以获得利息(例如由收购融资产生的利息)减税以抵扣目标公司的应纳税利润或买方在一个财务联合体内已经拥有的其他德国公司的应纳税利润,则买方通常可以通过一家德国控股公司进行投资。

非德国买方直接投资于德国目标企业,可能会有利于其利用融资成本来隐藏自身的应纳税利润。如果德国目标企业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外国母公司收购合伙企业权益而产生的融资成本通常可以在德国合伙企业层面上得到税收减免,但要受到德国收入剥离规则的限制并且基于营业税( TT)目的而受到25%的反向加回(add-back)。因此,外国母公司投资于德国合伙企业,如果在外国母公司的层面进行债务融资,则可能会获得重复扣除的机会(但是,自2013年起要遵守特定的反滥用规则)。

如果投资者所在国对境外资本收益和利润征税,则投资者可以通过一家非德国中间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利用所在地为另一个国家的中间控股公司可以递延该税项,并从该第三国与德国签订的更有利的税收协定中获利。就预提税减免而言,如果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符合德国反挑选条约规则的要求,那么利用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进行投资比起直接投资会更加省税。

股权交易的五大税收优势

一可以果用债务转移策略;

一出售股份免增值税,除非卖方放弃这种豁免;

一如果适用豁免规则,可以部分或全部保留税收属性;

一卖方可能获得95%的资本收益税免除;

一目标公司可以延续现有的税务登记。

股权交易的五大税收劣势

一承担卖方的历史税务风险,需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

一适用控制权变更规则,即通常丧失全部的税收属性;

一不能递增到一个更高的折1日基数且无商誉摊销

一如果收购至少95%的股份,则触发不动产转让税;

一交易前对非目标资产的剔除可能会很复杂。

3.7财务

对财务的法律尽职调查应该与经济财务尽职调查区分开来。后者通常评估和核实目标公司的盈利/亏损账户、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一般来说,经济财务尽职调查由会计公司承担。法律尽职调查要核实和评估被审查公司财务操作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风险。当审查资产负债表时,需通过债务和/或股本来体现资产。针对财务的法律尽职调查要核实相关财务操作的源头和法律效力。例如,贷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以及对该贷款是否设置了抵押担保。在审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部分时,也需采用相同的方法。

4.审批和申报

4.1审批和申报要求

与中国当前的立法和实践相比,通常情况下,收购德国公司股份的交易不需要取得任何层级的政府审批。仅在涉及合并控制和国家安全时存在少数例外,即收购行为本身需取得政府批准。为了维持被收购公司的正常运营,根据具体业务的类型,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的特殊许可。

除上述关于收购行为本身的审批外,公司为了正常运营,根据具体的业务类型,还可能需要获得其他许可。例如,对于安全行业、医药行业、武器的生产和贸易、私营医院或餐饮业(饭店),需要获得个人许可证。个人许可证发放给个人,或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而言发放给公司的董事会或总经理。例如,从事安保行业的股份公司的每位董事会成员都必须满足特定要求(例如可信赖和无犯罪记录)才能获得经营许可证。如果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发生变更,则需重新申请许可证。

运营产生噪音或污染的装置所需的许可证是针对特定对象物的许可,因此不发放给个人,而是发放给被收购的公司。这类许可证不会因外国投资者的收购或资本参与而受到影响。然而,买方必须保证遵守许可证项下的所有义务,如就装置的排放情况递交年度报告。

4.2政府主管部门

因收购所涉行业和规模的不同,并购活动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中央和地方层面的其他政府部门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

4.3时间表

请参考相关章节。

4.4如何向政府部门提出异议

上述第4.1节描述了在德国进行股份转让交易所涉及的审批和申报要求。每一项政府行动和每一个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可依,并能够被诉诸司法审查。对政府部门提出异议的权利是法治原则的一部分,这表明政府部门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且法院是独立的。基本上,对政府部门的决定提出异议包含两个步骤,首先是行政层面的异议,如没有得到救济,才可进入第二步,即诉诸法院程序:在第一步中,申请人可以正式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如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重新审查自己的决定,若其不想提供救济,必须将异议提交至上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复议时,争议的行政行为通常中止。如果上级政府部门对原决定予以确认,并且不予纠正,则进入第二步,申请人可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对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或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对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首次正式异议应向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提出,对欧盟委员会的异议则应向欧盟法院提出),但是二者在本质上遵从相同的原则,即救济途径都包含两个步骤。尽管德国法院的审查程序被认为是独立和公正的,但是相关程序可能非常费时。无论如何,如投资者意图维护权利,启动针对政府部门的司法程序将不会被视为投资者的激进或消极行为。

5.估值一资质/要求

5.1简介

估值是任一并购交易的关键要素,通常采用被广泛接受的标准估值方法,例如以收入为基础的折现现金流( DCF)法、以市场为基础的乘数估值法或资产估值法。这些方法是买方或卖方自身判断目标公司价值所采用的常规方法。在并购交易的开始阶段,买卖双方通常不会考虑资产融资的特征,即债务或股本,而仅关注企业价值( EV)和资产价值。在这过程中,股本价值越来越多地来源于企业价值。

有时买方会请第三方专家提供公允意见或专家意见从而为其自己的评估寻求钋部确认。这在资本市场环境中尤其具有意义。最后,买方在收购完成后常常须进行购买价格分摊( PPA)以作为准备财务报表的一部分。PPA必须依据适用于买方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

并购交易中所采用估值方法的相关性视目标企业的状态而有所不同。对具有适度增长前景的成熟企业进行估值,通常要结合折现现金流法和乘数法。对拥有强劲的销售增长势头和最初几年利润率较低的初创企业进行估值,则通常采用乘数法。资产估值法则经常用于对不景气甚至破产的企业进行估值。

5.2折现现金流法估值

通过折现现金流法所作的估值可以基于不同的理论方法,但最终对企业和股本价值都会得到相同的估值结果。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法(WACC法)是最常用的方法,WACC法的起点是预测的公司自由现金流(FCFF),这也是计算企业价值的基础。

5.3乘数法估值

通常情况下,乘数法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可比公司分析法( CCA)和可比交易分析法( CTA)。可比公司分析法是以与目标公司类似的上市公司乘数的平均值为基础的。可比交易分析法则是以目标公司的行业中先前已进行交易所采用乘数的平均值为基础。

5.4资产法估值

资产估值法的第一步通常是查看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资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第二步是采用再生产成本或清算价值来评估资产负债表项目和资产负债表外项目,以得出一个价值范围。

资产估值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估值法

公司资产的价值(资产负债表内外)

一公司债务的价值(资产负债表内外)

=目标公司的资产净值

一般而言,资产法所得估值和清算价值确定的是企业的最低价值。

5.5结论

在德国,尽管主管部门并未规定并购交易的目标企业估值方法,但市场惯例是综合运用折现现金流法和乘数法,并且当前的趋势是仅关注EBITDA和EBIT乘数以简化初期评估。

尽管税务部门不会进行强制审查,但如果估值被用于税收目的,例如分摊购买价格,则税务部门可能会进行审查。估算一直都是某个特定时间点的”快照”。由于许多进项变量的存在,它永远都只是一个范围,而不是一个单个数字,尽管事实上买方支付的购买价格通常是一个单个数字。因此,你所支付的是价格,得到的是价值!

6. 实施问题和合同文件

一旦尽职调查结果确认买方继续交易符合其利益,各方便进入到谈判阶段,该阶段主要是谈判交易所需的最终协议,首要的便是股份购买协议。在这个阶段,各方将开始考虑与交易实施阶段相关的事项。

6.1必要的交易文件

对于在德国进行的股权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开始和完成之间的阶段通常签署或交换如下所有或部分文件:

一保密协议;

一意向书/报价书;

一股份购买协议;

一(当地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附属协议(例如过渡服务协议)

在德国,按惯例是由卖方准备第一稿的合同文件。在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交易过程中尤其如此,而直至这个过程的最后阶段通常会有多个利害关系方参与其中。否则,卖方将不能充分地比较不同的报价,因为报价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单个交易一一通常是中小规模的卖方将企业卖给更大、更有经验的买方——投资者往往有能力在其内部准备相关文件,因此可能要求准备第一稿文件,因为这样可以使买方占得先机。现在似乎有一种趋势,即中小规模的卖方会接受这种要求,这主要是为了降低其交易成本。

在德国,英语是被广泛接受的并购合同语言,尤其是在大型交易、拍卖过程或卖方意图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情形。但对于中小规模、经验略浅的买方而言,情况可能会不同,因为他们在谈判德语文本的合同文件时会感到更加舒服。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交易是纯境内交易(即交易双方是德国买方和卖方)。德国法律没有要求交易合同必须是包含德语文本的双语版本。

6.1.1股份购买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在德国,股权交易的主要合同文件是股价购买协议,它规定了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股份的出售和转让以及卖方就该等股份出售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卖方有时会要求在交易完成之时另行签署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以实际转让目标股份。尽管该股份转让协议在德国法律项下不是必须的,但卖方通常倾向于签署该协议。这样可以使他们感觉到,一直到交易日,他们都对股份转让拥有更多的控制,因为转让需要卖方的额外签字。如果没有单独的转让协议,那么当买方在所有前提条件均满足后于交易日完成购买价格的支付,股份转让即被触发。卖方在转让其股份时通常并不喜欢这种“自动驾驶”的安排。

在更复杂的交易中,当转让的不仅是一个法律实体的股份时,股份购买协议通常被作为一份主协议,在主协议之外则会有多份(当地)股份购买协议。使用到主协议概念的一个典型情形是,较大规模的集团出售由不同公司分别拥有的集团内多个法律实体所运营的业务。由于税收的原因,卖方在交割前通常不会将这些实体合并成一个仅包含拟出售业务的子集团。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的母公司代表卖方签署主股份购买协议。主股份购买协议规定交易所适用的权利和义务,而交通过卖方集团内相关公司签署多份(当地)股份转让协议来具体实施。这些(当地)股份转让协议只是用来执行在主协议层面所达成的条款,并不包含适用于各方的任何额外权利或义务(例如单独的陈述与保证)。

6.1.2其他交易文件

除了(主)股份购买协议和(当地)转让协议之外,各方还将签署或交换如下部分或所有文件:

保密协议

在交易的开始阶段,各方将签署保密协议。除买方对其在交易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这类标准条款外,保密协议还可能包括禁止招揽目标公司员工或关于交易过程如何进行的规定。关于交易过程如何进行的规定应得到重视。在德国法项下,恶意谈判和无任何理由提前终止谈判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导致相关方需对其他方因谈判失败而产生的费用和机会损失承担责任。为使各方保持最大的灵活性,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有权单方面自主决定终止交易过程。

另外,在德国越来越普遍的一种情况是,卖方试图在保密协议阶段就和买方达成一致,约定资料室内的所有信息都将被视为已得刭买方不对外披露的陈述与保证,从而相应地限制卖方的责任。卖方试图在保密协议阶段就影响大多数交易过程所会产生的竞争局面。上述概念,附带某些条件,是德国的一种市场标准,但通常与股份购买协议放在一起谈判。

意愿书( Expression of Interest)

在以拍卖形式进行的出售过程中,在更复杂的交易中或在由经验丰富的卖方主导的过程中,进入资料室的条件往往是,买方需基于某些高级别财务信息或信息备忘录出具非约束性的书面意愿书。该意愿书通常需要表明购买价格。这种指示性的要约通常在尽职调查完成后以最终的或有约束力的报价书进行补充。在最终报价书中,买方需要列明其准备签署交易所基于的商业和法律条款(即,买方需要在卖方提供的股份购买协议初稿上作出批注)。有约束力的报价书通常是买方在交易条款和条件方面作出的第一份有约束力的承诺。最终报价书几乎不会成为交易所依据的最终文件。它通常是为最终谈判提供平台。

意向书( Letter of Intent)

在单个交易中,签署意向书可能是交易过程的一个中间步骤。意向书不具有约束力,其特点类似于指示性要约,区别在于意向书往往是由双方签字。另外,意向书比指示性要约的内容更加详细,因为意向书规定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内容(例如购买价格、交易结构等)。尽管意向书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且如果在尽职调查之前就已签署,则常常要以尽职调查结果为准,但是它对随后关于最终协议的谈判有很太的影响。实践中,在正式协议中主张与意向书所约定的条款不一致的规定,都需要有很好的理由——通常是在尽职调查中发现了一些实质性问题。因此,对于股权交易而言,在尽职调查之前签署意向书,较之买方对卖方更为有利。

附属协议

最后,并购交易各方常常签署大量的附属协议。这些附属协议的性质和内容都涉及特定交易问题(例如关键员工的续聘协议,许可协议等)。如果卖方在出售股份之前将目标业务从其大规模经营范围中剥离至一个新设公司中,则通常都会涉及到过渡性服务协议这种附属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集团通常会提供一定的服务或履行特定的日常功能(例如人力资源、法律、财务等),直至交易完成,因为从高效分配(财务)资源的角度而言,在交易充分确定之前在目标公司建立各个职能部门是不可取的。

另外,如果股份的买方是战略投资者,则可能根本没有必要设置那些职能部门,因为目标公司未来通常是利用买方的职能部门来推进日常运营。为了避免交易完成后的混乱局面,并且为了在目标公司设立各职能部门或目标公司被纳入买方的相关职能体系之前进行过渡,卖方通常愿意以付费的形式为目标公司和买方提供上述一些服务(尤其是人力资源和财务)。过渡性服务协议将就提供这些过渡服务作出约定。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日常功能和共享服务都可以由卖方在交割后继续提供——例如,在交易完成后,卖方不能继续为目标公司履行财务职能或提供法律服务。

6.2 强制性内容

德国成文法没有要求股份购买协议必须包括某些强制性条款。尽管从技术上看,要求交易已通过并购审查的交割先决条件不是一个强制性条款,但通常所有的股份购买协议中都会包括该条款,因为如果在取得并购审查的批准之前就完成交易将会遭受主管部门的处罚并且有可能导致交易流产。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存在类似监管制度的特定行业(例如医疗行业)。

为使股份购买协议成为有效的合同,该协议需包含有关出售标的(即股份)的规定,以及股份转让的价格一一即所谓的要件。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条款对一份有敖的协议都不是必需的。德国成文法对包括股份购买协议在内的买卖合同规定了一个完善的体系。但是,在德国市场的实践中,股份购买协议已经发展成英美模式的协议,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具体内容,并且协议各方对德国成文法的依赖越来越少。

因此,德国法律项下的股份购买协议除了关于标的物的描述和购买价格的规定之外,通常还

包含以下内容:

卖方的陈述与保证

除了对股份所有权的保证外,卖方通常根据具体业务性质作出涉及业务特定方面的保证(例如财务报表、实质资产、知识产权、某些员工事项等)。与其他国家法律不同的是,德国法项下的股份购买协议中,卖方通常较少作出其已向买方提供了所有相关信息的保证。特别是,有经验或慎重的卖方都会坚决反对作这种保证。

卖方责任

关于卖方责任的条款包含在卖方违反陈述与保证的情况下限制其责任的具体规则,并且规定买方在向卖方索赔时需遵守的具体程序规则。对于卖方是否应就买方损失的利润进行赔偿,往往存在很大争议。在德国法项下,成文法对卖方因欺诈、故意不实陈述和类似情况而产生的责任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而且协议各方也不得在合同中限制该等责任。

卖方承诺

从买方的利益考虑,在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到交易完成之间的期间,买方会要求卖方不能自主决定目标公司的业务运营,尤其是不得作出任何有损买方利益的行为。因此,股份购买协议通常规定卖方就企业业务实施特定的非常规措施之前必须得到买方的事先同意。不过这些限制需要与通过合并控制审查前不得完成交易的规定保持协调,因为买方对日常业务的广泛影响会被视作交易方在通过并购审查前就已完成交易,

分离问题

股份购买协议在”分离问题”这个标题项下会包含诸多将目标企业从卖方集团分离出来所需的条款。这些条款的核心内容在于终止目标企业与卖方或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公司协议,因为这些协议不能或不应该在交易完成后继续执行。如有必要,它们将被新签订的过渡性服务协议所替代。

另外,如果目标公司受集团的资助(例如目标公司参与了集团现金池,集团的一个融资实体已经代表目标公司作出了担保等),那么需要在不晚于交割日的时间切断目标公司与卖方集团之间的财务联系。

6.3 时间表

交易进程主要受交易方主导,而第三方,尤其是政府监管部门,只有在股份购买协议签署之后才介入。因此,合同文件的谈判时间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方的利益。经验表明,对于最终协议的谈判,比较快的情况下需要花费数个星期——这种进度通常适用于竟价拍卖的交易,因为买方的筹码有限而且最终报价书会为最终谈判提供合理的基础;但比较慢的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并没有那么受追捧,谈判时间甚至会超过一年。

6.4第三方批准

6.4.1内部批准要求

根据卖方公司的结构,卖方的公司章程或内部程序规则可能要求并购交易经其特定公司机构或内部委员会的批准。在较小的公司中,所有出售子公司股份的交易可能都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在较大规模的公司中,并购交易通常必须经过高级管理层的批准——购买价格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交易,可能是由投资委员会批准;较大规模的交易则通常由执行委员会批准,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还要经过监事会批准。至少,如果卖方是一家股份公司,除了在少数情况下,如并购交易会实质性剥离卖方的所有业务,并购交易一般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在目标公司层面,有的公司章程会规定,出售股份需经目标公司批准。尽管这种耍求通常只适用于实际的转让,但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尽早确定是否存在任何此类要求,并且在谈判股份购买协议时谨慎处理这些要求。

与欧洲其他国家情况不同的是,在德国的并购交易既不用经员工代表委员会也不用经目标公司的批准,但是卖方必须向员工代表通知交易进程。

6.4.2外部批准要求

通常情况下,并购交易都需要通过合并控制的审查。另外,德国政府可能会因国家安全原因阻止交易。最后,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例如医疗行业,可能还适用其他监管要求。

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资产被用来担保目标公司或卖方的贷款或其他融资安排,那么出售股份通常需要取得融资银行的同意,因为这些股份和/或相关资产需要在不晚于交易完成日之前被释放。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尽早确定是否存在此类要求,因为与银行打交道可能会很麻烦且很耗时。

6.5债务

就拟收购业务的债务而言,买方和卖方的利益是相互对立的。卖方想把所有债务都转给买方,但买方不想承担任何债务或只承担非常有限的债务。在股权交易中,交易方对债务问题没有选择。转让标的并不涉及个人资产和债务,而仅包括运作业务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因此,标的业务的债务仍然留在原处,即目标公司,而且买方不得不接受目标公司的所有”遗产”,包括所有的债务。为了避免这个结果,买方必须与卖方达成一个补偿条款,即卖方应就交割前的所有债务对买方予以补偿。虽然德国法律不禁止这种条款,但这种一般补偿条款在德国股权交易形式的并购交易中几乎没有出现过,卖方的陈述与保证为买方提供了保护,因为它们涵盖了在股份购买协议签署前就已存在的债务(例如,卖方作为目标业务所有者期间售出的产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索赔一一具体内容见下文)。然而,这种保护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卖方违反陈述与保证的责任是有限制的,尤其是,如果买方知晓构成上述违反的情况,则卖方的责任通常会被排除。因此,最直接的情况就是,如果买方知晓在尽职调查时发现的某个问题,则卖方无需对其违反股份购买协议中就该问题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情况存在一个例外,也就是,就交割前的税务责任进行补偿的做法是很常见的。根据这种补偿规则,目标公司在交易完成之前被征收的税负应由卖方承担,而在完成之后的公司税负则由买方承担。比较少见的是,卖方同意就交易完成之前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对买方予以补偿。这种补偿条款通常需要经过一番争执,并且会包含很多条件,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治理义务的成本非常昂贵。除上述两项外,交易方可能会基于具体交易情况,通常是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而同意纳入一些其他的具体补偿条款。

根据目标公司的特点,交易方可能会就卖方作为目标公司所有者期间所售产品的产品责任索赔问题进行激烈的争论。卖方的立场通常是,产品责任索赔是业务经营一般风险的一部分,因而不应该被纳入到任何陈述、保证或补偿条款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德国的交易实践中并没有惯常做法,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方之间的谈判筹码。如果卖方同意承担交割前所售产品的产品责任索赔,那么各方通常会同意在协议中纳入相应的陈述与保证。如果目标公司在历史上有过因产品责任而被诉的情况,那么即使实际上存在将交割前产品责任补偿条款纳入股份购买协议的做法,这种做法也是比较罕见的,

7.签署和交割

各方就股份购买协议达成一致后,通常希望在谈判结果获得内部批准后,尽快完成协议的签署。尽管卖方通常理解取得内部批准的要求,但是如果买方在最终文件接近定稿时就已获得必要批准并且能够立即签署文件,卖方将会非常感激,因为这将在最大程度上缩短文件定稿与签署之间的“不确定时间”。

股份购买协议通常由各方授权签字人以书面形式签署。授权签字人可以是各方的管理人员(例如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等)、其他授权人员(例如”经理人”;Prokuristen)或者由单独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授权的员工或其他人。尽管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交换签字页的电子复印件已具备足够的签署效力并且对于准备性文件(如保密协议或意向书)是很常见的做法,但股份购买协议本身经常由签字人亲自签署并相互交换签字页原件。在德国,无需在签字旁加盖公司公章,而且交易方通常也不会加盖公章。如需对最终协议进行公证,则适用不同的规则.

如果股份购买协议没有规定任何交割先决条件,则签署和交割将同时进行。如果必须满足交割先决条件(例如通过合并控制审查),那么各方将在所有先决条件都满足后再次进行交割。

在交割时,如果签署和交割同时进行或者如果各方在股份购买协议中作出约定,那么目标公司股份的转让自动完成,或者在买方已支付购买价格的情况下一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即完成目标股份的转让。通常情况下,购买价格由买方以现金的形式通过电汇支付至卖方的账户,这样就不用顾忌其他问题。对于任何其他形式的对价,例如股份、实物对价,则可能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转让要求。

在所有交割行动都已完成后,各方通常会用一份交割议定书或交割确认函来记录交割条件的满足情况和交割行动的完成情况。在这份文件中,各方也要基于各自利益确认已经进行交割。交割议定书/交割确认函既不是成文法要求的,也不是股份转让生效的条件。签署这样一份文件并不是市场标准,但在德国却菲常常见,尤其是对于包含通过多国合并控制审查等诸多交割条件的较大规模且更加复杂的交易。交割议定书/交割确认函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各交易方都认定交易已经完成。这对交割后一方就所有交割条件在交割前是否都已满足或者所有交割行为是否都已完成存在疑问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会很有帮助。另外,交割议定书/交割确认函可以用作参考文件,因为它列明了签署日至交割完成日期间的所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

三.并购过程一资产交易

1.特有问题

1.1资质

除了股权交易,买方也可以考虑选择“资产交易”的形式。在决定采用股权交易还是资产交易的结构时,买方应该仔细分析和权衡两种交易结构的优点和缺点。

从买方的角度来看,资产交易有两个主要优点:一方面,买方可以对交易的标的进行随意选择(“cherry-picking”),同时又降低了买方承担目标业务和卖方债务(例如产品责任风险)或风险(例如税收风险、偿还违反欧洲法律发放的补贴的风险)的可能性。当然,要想完全避开这些债务和风险是有限制性条件的(主要是,《德国商法典》第2 5条(如果买方在原有商标下继续开展目标业务,则仍应承担目标业务的所有债务)、  《德国财政法典》第75条(买方仍应承担所有与业务本身相关的税负,而无需承担与卖方有关的税负)和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业务运营一经转让,相关的雇佣协议也一起转让给买方)),但这却是相对于股权交易的一个关键优点。另一方面,与股权交易不同的是,资产交易允许买方进行所谓的”递增”( step-up)。  “递增”是指买方将购买价格分摊到不同的资产中,从而通过提高折1日的可能性而减少未来的税负。

但是,资产变易也有至少两个主要缺点。最重要的缺点是在许多情况下(例外:因破产而进行的出售),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双方很难达成交易:当买方挑肥拣瘦时,卖方通常希望摆脱掉与拟出售业务相关的所有债务和风险。而且,资产交易也会产生更多的交易安全风险。在股权交易中,第三方的批准通常仅限于适用的政府审批(例如合并控制)和目标公司的合同中包含控制权变更条款的第三方;但资产交易大大增加了第三方批准的要求。在资产交易的情况下,转让任何一项债务或合同都需要得到相关方的同意——除非相关合同允许该等转让。如果目标公司已经在相关资产上为融资银行设定了担保权益,则也必须取得该银行的同意。而且,同样重要的是,与股权交易不同,雇员可以反对目标公司将雇佣关系转让给新的买方。

总结:资产交易对买方而言有很多优点,但是买方通常更难与卖方达成交易,而且资产交易也潜在地增加了交易安全风险——或者说商业风险。

1.2人事转让和其他劳工问题

收购对劳工问题的影响取决于收购是股权交易(参见II第3.3.2节)还是资产交易。尽管资产交易确实会导致法律实体身份的变更,但这并不意味雇佣合同和/或集体合同和/或工作协议项下的承诺将轻易失效或可以被轻易终止。与此相关的成文法规定是《德国民法典》第613条,根据该条款,现有的雇佣合同应转让给新的所有者。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买方成为了员工的合同相对方。

在股权交易中,《德国民法典》第613条规定的员工保护规则不适用,因为首先股权结构的微小变更不会对现有的雇佣关系造成任何影响。在资产交易中,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条,雇佣关系包括既存雇佣期限在内的每一项和附属的任何权利与义务都同时转让给买方,无论买方是否愿意。但是,员工个人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条第6款的规定向以前或新的趼有者提出异议,以阻止转让他/她的雇佣关系。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条第4款的规定,卖方或买方仅仅因为公司转让的原因而终止与员工的雇佣关系是无效的,必须有满足“出于自愿“这一条件的其他事实理由,才能正当地终止雇佣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和工作协议中的条款直接适用于转让给买方的每一个雇佣关系(参见《德国民法典》第613条第1款第2句),并且在转让后的12个月内不得对合同条款作出有损雇员利益的修改,哪怕是通过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修正案。不管买方是否受集体协议的约束,该条规定都适用,而且该条规定为雇员既有的权利提供了保护。这是公司转让所涉及的最难的问题之一,而且还会引发各种的具体问题。

1.3不动产的转让

1.3.1不动产出售对资产购买协议和交易结构的影响

在资产交易的情况下,不动产(指对某块土地的权益)出售无论在何时进行,都会对资产购买协议( APA)和交易结构产生影响:

一由于事实上涉及不动产出售,需要对(整个)资产购买协议进行公证,这意味着交易成本的提高,因为公证人要收费。

一需要在资产购买协议中准确地描述不动产,即列明相关土地登记簿中包含的信息。

一无论不动产转让何时进行,资产购买协议中通常要包括与该等不动产相关的具体陈述与保证,尤其是对权利负担、土壤污染的陈述与保证。

一不动产转让只能通过产权转让协议进行,产权转让协议是不同于不动产转让义务的额外一份协议,并且也需要进行公证。但是,产权转让协议可似包含在同一份公证证书/资产购买协议中。

一在借助外部融资进行收购的情况下,出借方可能会要求以不动产来为贷款设定担保,并且卖方通常会在资产购买协议中同意提供该等担保(”Belastu ngsvollmacht”)。

一不动产转让只有在相关土地登记簿上登记后才有效:该登记需要数星期的时间。

一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把购买价格的支付作为转让不动产的条件,所以一旦在相关土地登记簿上登记了保障买方对不动产转让之权利的优先权通知,买方就需要支付购买价格。

一不动产所在地的市政府可能对不动产享有优先权,因此支付购买价格的条件之一是必须确认不存在该等优先权或者该等优先权已经被放弃。

一需就不动产的出售和收购缴纳“不动产转让税”。该等税项的缴纳必须在将不动产转让登记于土地登记簿之前完成。

1.3.2关于不动产法的一般说明

上述内容的依据是德国物权法(包括不动产法)的特殊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被编入《民法典》( Burgerliches Gesetzbuch)中。德国不动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1.3.2.1土地权益

在德国,《民法典》对土地权益进行了规定和定义。除了《民法典》中规定的土地权益之外,法律不承认任何其他权益。土地权益全部都是对世权,拥有针对第三方的绝对效力,亦即所有人都必须尊重这种权利。

最重要的土地权益是所有权( Eigentum),所有权原则上是指对土地的绝对和无限制的控制(没有时间限制),并且有权徘斥其他人使用和进入。德国法律承认不同类型的所有权:除了单独所有权( Alleineigentum),还有按份共有权(Miteigentu m)和共同共有权( Gesamthandseigentum)。因此,如果几个人是按份共有人,拥有一块不可分的土地,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可以独立处置自己的土地份额。共同共有权是指与其他人联合拥有一块土地,共同共有人有权享有该土地的份额,但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处置自己的份额。德国法律承认的另一种土地权益是继承建筑物权(Hereditary Bu州ing Right,Erbbaurecht),它是一项在其他土地上拥有建筑物的可转让和可继承权利。拥有继承建筑物权的人是所涉建筑物的所有者。

通常,该权利人必须支付使用建筑物所在土地的费用,设立继承建筑物权的合同是长期的,期限在30年至99年之间。德国法律承认的其他土地权益包括地役权,即使用他人所有土地的权利,还包括土地担保权益和绝对优先权。这些权利也是可以转让的。

1.3.2.2不动产

根据德国法律,对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存在一些例外)对所有依附于该土地上的物体(例如建筑物)或建筑物中的永久性实物的所有权,因为它们被视作土地不可分割的部分(该原则的一个例外是继承建筑物权,如上所述)。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分离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存在一些例外,例如继承建筑物权)。因此,从原则上来说,建筑物、工厂、办公室和仓库的所有权和产权不能独立于其所依附的土地而单独转诖。

1.3.2.3土地登记簿

所有土地权益均登记在土地登记簿( Grundbucher)中,登记的信息尤其包括土地所有者及其土地上所设权利负担的信息。土地登记簿由地区法院( Amtsgerichte)管理。土地权益的登记会产生一种推定,即该权益是存在的,并且由登记簿中列明的人所持有,因此即使登记的权益持有人并非实际所有权人,买方从该登记的权益持有人购买土地也可以受到善意原则的保护.

1.3.3不动产的转让

在德国法项下,转让土地权益的义务(“义务性合同”)与土地权益的实际转让即产权转让(“实际合同”)是分开的。因此,卖方和买方必须先签订包含土地权益转让义务的资产购买协议( Grundstuckskaufvertrag)。实际转让土地权益需要签署一份(单独的)产权转让协议( Auflassung)并在土地登记簿中作出相应登记。

1.3.3.1资产购买协议

资产购买协议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签订,这意味着必须由公证人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朗读协议,然后双方当事人和公证员在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无效。此外,不仅资产购买协议本身需要公证,而且与之紧密相关的所有其他协议(例如融资或建设协议)也都需进行公证。资产购买协议必须准确描述目标土地(列明土地登记簿中包含的信息)、被转让的权益和购买价格。通常,资产购买协议会包含一些陈述与保证,以及具体的责任条款。

1.3.3.2产权转让协议

各方同意转让权益(以及卖方履行权益转让义务)的单独协议必须由公证人在买方和卖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宣读。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价格的支付不能作为权益转让的条件,因此支付购买价格的条件是基于买方利益的优先权通知( Vormerkung)己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优先权通知登记后,就会导致与买方受保护请求权(即请求权益转让的权利)相冲突的任何(其他)登记都无效。在优先权通知完成登记后,买方支付购买价格。

1.3.3.3在土地登记簿中的登记

如果并且只有当权益变更(例如所有转让)已登记在相关土地登记簿中,产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益才完成转让。一旦卖方和买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并且该权益变更已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中,转让即生效,无论基础的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但是,如果资产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卖方可以以买方不当得利为由收回土地权益。

1.3.4行政许可和限制

资产购买协议项下地块所在地的市政府可能对该地块享有优先权。除非相关市政府确认其没有优先权或者不行使优先权,否则不得在土地登记簿中进行任何登记。

1.3.5不动产转让税

不动产转让税( Grunderwerbssteuer)是由单独的法律进行规定的,其税额为一定比例的购买价格。由于各州有权自由决定税额的比例,因此不动产转让税的税额在德国各州不尽相同。只有向土地登记部门提供了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已缴纳不动产转让税的完税证明(  Unbedenklich keitsbescheinigung),才能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登记。

1.4许可和批准的转让

除了一些例外情况下的审批(例如反垄断审查和基于国家安全的审查)之外,资产交易本身在德国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与股权交易不同,行政审批可能会在许玎和批准的转让方面对交易产生事实影响。许可分为如下两类:

与物相关的许可(sachbezogene Genehmigungen)

与物相关的许可可与资产一起转让。每一个这样的许可本身都可以视作一项资产,成为资产的附属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转让许可必须通知政府主管部门。与物相关的许可包括(1)施工许可;以及(2)《联邦排放控制法>规定工业设施需取得的运营许可,包括建造和运营设施所需的所有相关监管审批。从这点来说,若资产交易导致设施的经营者变更,则主管部门不一定会批准转让该许可。

个人许可/特许(personenbezogene Genehmigungen)

个人许可/特许不能转让。相反,买方必须自己重新申请必要的许可,因为这类许可通常关系到特定的人员和职业资质、技能、组织结构和具体的专有知识。某些法律规定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个人素质要求,就是经营者的可信赖性。

大多数并购交易对两种类型的许可都会有所涉及,事实上,两类许可在一些情况下是相互结合的,例如对于德国的发电厂,设施(与物相关)和经营者(个人许可)都需要满足严格的要求。

1.5第三方批准

正如前边(资质)所指出的,一项资产交易会触发很多第三方的批准要求——远超过股权交易所触发的批准要求。

根据强制性法律(反垄断法,国家安全,参见I第9.3节)、公司法相合同义务,对于合同的转让,以及在资产上存在特定权利负担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获得第三方的同意。下面着重列出需获得第三方同意的一些特殊情形:

最重要的是,除非合同允许可不经同意转让合同,否则任何合同需经合同对方同意后才能转让给买方。这同样适用于债务——如果要将债务转让给买方。

相关资产可能是抵押物、可能不被卖方(单独)所有或可能设有权利负担。根据所设定的担保权利,已经被作为融资银行担保权益的资产只有在得到该银行的同意后才能进行转让。在转让之前必须取得担保权益方的同意(例如:所有权保留/通过担保的方式转让所有权,抵押)。尽管买方仍可根据善意原则合法取得该等资产的所有权,但若买方已经或者应当已经知晓权利瑕疵或者在公共登记系统中列明的担保情况,则善意原则不适用。

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破产公司的资产前,破产管理人必须获得债权人会议的批准。在涉及家族业务的情况下,该等业务资产的转让需取得配偶的同意,尽管配偶可能并未直接或明显参与该等业务。但是,这些法定规则可以在婚前协议(“Ehevertrag”)中予以放弃。

雇员反对转让其雇佣关系的权利也不应低估。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佣关系与资产一起转让符合雇员利益,但雇员反对权这种规则为关键员工的退出提供了便捷——他们不必遵守雇佣合同规定的事先通知期。

至于如何处理必要的第三方同意问题,有很多不同的方法。当然,法律规定的交割前提条件(例如合并控制审查)或者买方基于商业原因认力必须取得的第三方同意应当在协议中列明。但是,对于大多数合同和债务关系,这样处理是不可行的。对这些情况,交易双方通常会约定,双方在内部关系上将视为已经取得第三方同意来处理相关问题,直到真正获得所需的第三方同意。

实际上,这意味着卖方将仍然是第三方的合同对方,但是卖方要根据买方的指示来执行合同。但是,买方将承担与这种关系安排相关的所有商业风险,除非卖方违反其发出的指示。总结:在资产交易中,买方必须仔细审查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第三方同意。然后,需要根据其与交易的相关性,对这些第三方同意进行梳理和汇总,并且在协议中约定相关的解决方案,以在未获得必要的第三方批准的情况下保护双方的利益。

2.合同文件

请参见二中第8节。

3.估值

请参见二中第5节。

4.税收

一般税务尽职调查要求

一般而言,在资产交易的情况下,买方通常不承担卖方的过往税务责任。然而,买家有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认定应承担次级的税务责任(参见下文)。因此,通常不需要对卖方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但是需要对资产交易本身进行税务分析。下列内容阐述了资产交易所涉及的最重要的税务问题。

资产的购买和税基的增加

在资产交易中,买方购买的资产会有一个新的成本基础,而卖方实体则产生了额度等于购买价格与资产账面价值差额的收益/损失。通常而言,对于这种递增/递减的分摊是在各项资产的基础上逐项进行的。

合伙权益的购买和税基的增加

从买方税务的角度来看,收购合伙权益被视为按比例收购合伙企业的资产。因此,买方可以将其所收购份额的合伙企业资产的税基增加至全部购买价格的额度。

商誉

商誉通常为购买价格与其他资产递增的市场价值总额之间的差值,并以此价值为基础进行资产化。

折旧与摊销

买方所收购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商誉在内,都将以公平市场价值为基础转化成资产。基于税务目的,商誉的摊销期限为15年。所有其他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可以进行折1日。

买方层面的收购收益

若买方承担了因特定税务会计限制而未被全部计入税务资产负债表的债务(例如或有的损失或退休金),则买方实际上在收购时的财政年度获得了收购后利润,因为买方必须继续适用原有的会计限制。所产生的利润可以延续15年,这样一来,如果同期实现了相应的税收损失,则买方可以就该等收购后利润进行避税。在实践中,实质性收购收益是可以实现的,尤其是如果买方承担了退休金债务,根据法律,如果员工转让给买方,买方必须承担这些债务。

税收属性

在资产交易中,税收损失和利息以及未计利息、税项、折1日及摊销前的利润结转及其他属性是不能转让的,它们仍然属于卖方。

增值税

转让一项或多项不构成继续经营业务( going concern)的资产,需缴纳1g%的增值税,而转让一项继续经营业务,对增值税而言,不是一个纳税事项。如果资产交易不涉及继续经营的业务,实方除支付购买价格之外还需缴纳增值税。然而,如果买方符合增值税退税所要求的企业家资质并且不提供免增值税的服务,则买方通常有权申请相应的进项增值税退税。但是,实践中,税务部门批准增值税退税可能要花费很长时间,因此增值税成为了资金/时间的问题,这是由于收购主体必须在税收部门重新登记(尤其是因增值税目的)。

转让税

德国没有印花税。但是,资产交易若涉及不动产的收购,则需要就分摊到该不动产的购买价格缴纳不动产转让税(  RETT)。不动产转让税税率在3.5%到6.5%之间(取决于不动产位于德国哪个州)。如果资产交易触发了不动产转让税,则买方和卖方通常要承担不动产转让税纳税义务。通常的做法是,资产收购协议将不动产转让税作为交易费用划归为买方承担。

资产交易情况下买方的税负责任

一般而言,资产交易的买方不承担卖方的任何税负。但是,《德国财政法典》第75条规定了一项关于受让方(例如资产交易的受让方)承担转让方税负责任的单独责任规则,交易双方不得通过合同等方式排除该规则的适用。按照该规则,如果转让的是一个业务部门,则受让方可能需要在次级层面上承担业务税负(例如营业税,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转让方的预提税。

该等税负仅限于自转让有效纳税当年的上一个日历年之初开始应计并且在买方根据《德国财政法典》第138条申报业务转让后一年届满之前谇估或申报的税收。该等税负的限额为被收购业务的净资产值。在实践中,买方应在交割后尽快完成《德国财政法典》第138条要求的申报,以减少潜在次级税负的计算期限。

结构方面的考量

与股权交易相反的是,在资产交易中,可以由直接收购目标业务资产的收购主体来进行收购融资。因此,没有必要在收购主体的上层再设一个德国控股公司,以实现债务转移。实践中,如果交易不仅包括在德国进行资产交易,还包括股权交易,那么设立这种控股公司是有用的。在此情形下,如果控股公司层面建立了服务于整个集团的职能部门机制,则控股结构可以提供诸多行政上的便利,而在德国收购的业务仍然由收购主体来经营。

资产交易的五大税收优点

一将交易融资直接分摊到所收购的资产上;

一递增到一个更高的折1日基数且有商誉摊销;

一不承担卖方的既往税务风险,仅承担次级层面的税负责任;

一相比于股权交易,税务尽职调查要求较低;

一只有目标资产可以收购(即不需要在交易前剔除非目标资产)。

资产交易的五大税收缺点

一税收属性不能转让给买方;

一卖方承担较高的资本收益税,因而可能要求买方予以补偿;

一除非收购的是继续经营业务,否则收购价格需缴纳增值税;

一相比于股权交易,不动产转让税的税基可能更高;

一在买方层面上可能触发收购收益。

5.签署和交割

请参见上文。


后记:

本文是搜集信息整理出来的,内容框架很齐全,细节处未作深入挖掘,涉及到并购事宜及各个框架,旨在普及框架性信息,并不完全具有实际操作指导意义。但是个人认为,若是作为入门了解,信息已是绰绰有余。

其中涉及到法律,财务,税收等专业信息会随着时间变化而有所变动,请注意。

虽为整理发布,但也有个人也略有付出,从此处转载信息,请联系本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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