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被网易辞退的员工,为什么成为100W+新媒体高手?

​2019年11月23日,一则名为《网易裁员,让保安把身患绝症的我赶出公司。我在网易亲身经历的噩梦》的“自述信”刷爆了社交媒体。

作者“你的游戏我的心”是网易的一名游戏策划,2014年从上海交大毕业后进入网易工作,工作的5年中,他一直和大部分网易员工一样以“网易人”的称号为傲,却没曾想到自己竟然会在身患绝症的情况下,被网易的保安赶出公司。

这篇“自述信”一发出来便疯狂在网上流传开来,短时间内便在知乎上获得了5.7W+的点赞。

而知乎上关于这篇文章所衍生出来的话题“如何看待网传网易裁员,让保安把身患绝症的 5 年老员工赶出公司一事?”更是跑到了知乎的热榜第一位上,将第二个问题狠狠地甩开了一大条街道。

从“自述信”中得知,这名网易的员工最后通过劳动仲裁拿回了N+1的补偿,然而他还是选择牺牲自己的隐私,透过社交平台来曝光网易的这一行为。

华为老员工孕期被主动离职

不知各位是否还记得11月中旬知乎热榜的“如何看待网传华为12年老员工郑会兰与华为的劳动合同纠纷”事件?

在华为工作12年的郑女士却发出了长文表示,自己在“孕期被华为主动离职,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界的救助,更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文章发出后立刻吸引了无数人的关注,短时间便在知乎上获得了8700+的赞同。

从一开始的提交续签合同申请遭拒,到被迫无奈选择接受离职,再到发现怀孕后要求撤回离职申请,却发现公司提前限制了账号登入,最后被华为中止了考勤,郑女士的遭遇让所有人感到唏嘘。

而郑会兰女士在碰到华为不公平对待的时候,同样选择了透过社交平台来曝光自己的经历,一方面希望自己能够获得法律界的帮助,另一方面更是希望类似她这样的情况不要再重演。

其实,透过社交平台来曝光知名企业,早就已经不是一件新鲜事。

蓝色光标员工被强行辞退

早在2018年3月15日,一名蓝色光标员工就在网上曝光了自己遭遇到了公司的强行辞退。

在公司好好地工作,突然被HR找到,说:

“公司希望你自己主动离职,今天就走。否则我们将会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你,不会给你任何赔偿,给你半天的时间好好考虑下。”

“如果你不配合,我会叫保安把你赶出去。”

“你今天最好就主动离职,否则我会以你违纪为由来开除你,这样你不但拿不到赔偿,而且会对你未来的职业生涯产生影响,你自己好好想想,下午来和你确认”

这名自称“蓝标小员工”的员工,将自己在被约谈期间所遭受的一切一一的记录下来,最后发到了网上,目的十分简单,作者希望能通过写文章的手段来捍卫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其实很多人在刚开始碰到问题的时候,都想着能通过有效的沟通跟公司好聚好散,然而在我国现有的体系里面,员工想要和公司平起平坐谈离职补偿的难度实在太大了,如果碰到一个不讲道理的公司,员工一点挣扎的余地都没有。

而很多企业在找员工谈判时,本身的处理态度就存在着问题,这么一来员工不但没有拿到任何补偿,还感觉到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最终只好将目光投向了联网平台,试图能动用舆论的压力,将公司拉到谈判桌上。

维权之路

在互联网还没有被国民普遍使用的年代,人们只能通过报纸和新闻频道来了解最新的消息。

不少遭到公司恶意欠薪、裁员等不公平对待的劳动者,会选择在公司底下拉横高呼“XXX公司,还我血汗钱”,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各媒体和过往行人的注意力。

许多人认为只要公司的丑闻被曝光,那么绝大多数的公司在舆论的推动和监视下,都会选择和劳动者进行和解,避免公司的负面消息进一步扩散。

不管是在公司楼下拉横幅维权、还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维权,两者的本质其实都是利用舆论给公司制造压力,迫使公司出来做出正面回应,但这种方式却要牺牲当事人的隐私,纯属是一种无奈之举。

当我们从学校过渡到职场的时候,对绝大部分的应届毕业生而言,能有一份工作就不错了,然而当我们在工作中碰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似乎从来都没人告诉过我们该如何应对,学校只教会了我们知识,却从来没告诉我们在职场中如何保护自己。

法猫在接触了数万件劳动纠纷案件后,发现绝大部分职场人在碰到问题的情况下,都会优先选择在网络上吐槽自己的经历,而不是去咨询相关的法律平台,通过法律保护自己,所以法猫认为职场中,预防未知的职场风险尤其的重要!



参考文献

[1]《劳动合同法》颁布日期:2007-06-29 | 执行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日期:2012-04-28 | 执行日期:2012-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颁布日期:1994-12-01 | 执行日期:199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 |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本文经由 法猫法务团队 审核

策划 童姐 | 责编 童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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