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着良心说:‘‘冷静期’’不计入审限和‘‘幸福处方’’真的不是伪善吗?

          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多年不见的发小发来微信:妮子,教教我吧,怎样才能离婚?

      我:能说说为什么要离婚吗?

      发小:就是过不下去了,相看两相厌!   

    我:那好办啊,双方同意离婚的话,去民政局办个离婚证就可以了!

      发小:他不同意!觉得离婚丢人!

      我:那可以起诉离婚,但是你要有证据让法官相信夫妻感情破裂。有没有出轨赌博家暴吸毒或者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情形?

      发小:都没有。那怎么办!

      我:没有证据让法官相信你们感情破裂的话,不会判决离婚的。

      发小哀嚎:那怎么办?!这辈子就这么耗着吗?!

      我:呃。。。。。诉讼策略上讲的话,可以试试先起诉,也许对方良心发现,放你自由;第一次起诉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也没有判离的话,可以六个月以后寻找新的理由再起诉离婚,如果能够让法官相信你们感情破裂的话,可能会判离。

        发小大嚎:那还不如让我现在就死了算了!

        我只好改变策略,变身知心大姐,用我那肤浅的心理学知识试图引导发小以积极的视角看待她‘‘生不如死’’的婚姻。

        相信,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没少遇到过这种没有黄赌毒没有家暴甚至没有分居的离婚咨询,也没有少遇到这样看起来无毒无害其实已经扭曲拧巴的婚姻里至少有一个人活得压抑绝望。

        所以,‘‘幸福处方’’的噱头还没有嚼完,为什么要设置‘‘情绪冷静期’’‘‘情感修复冷静期’’呢?还不计入审限?

      法院让离婚难度升级让谁受益呢?

      我恶毒地猜想一下:真的是以人为本还是只是想要博取一个‘‘以人为本’’的面具。

        那些家事调解、心理疏导真的能够修复一个成年人在婚姻里的绝望吗?(说的好像我们没有做过调解没有做过心理疏导似的。。。。。)

        没有法律规定离婚了不能再复婚啊!为什么要增加难度博取存在感呢?

        什么时候法律允许单方面提出离婚才是法治的进步吧?

      发一张网络截图和之前写的话,以后再有人问我怎么离婚,我可能只能回答四个字:真的很难。

图片发自简书App

广西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还开出了一张‘‘幸福处方’’的新闻引发了一阵不小的舆论高潮。本婶总结网络新闻透露的信息:女人负责赚钱养家(自己是教师,开培训班),男人负责家暴找茬(在家做饭带孩子,不高兴了离家出走撂挑子,怀疑老婆外遇,当众辱骂,刀架脖子上)。

      对比以上信息,婶儿看着’幸福处方‘’四个字,怎么看怎么刺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就是洞悉了男方极端行为暴露出的极端心理可能引发的极端维稳压力吗?跟幸福有半毛钱的关系?某法院那点心知肚明的窝囊胆怯,就让他烂在肚子里吧,强加一个幸福处方的噱头,公然曲解正能量还强行摆出一副传播正能量的姿态是癫狂还是弱智?治离婚跟治感冒发烧一样也有处方?你确定拿到幸福处方后妻子的眼泪不是因为绝望?丈夫的鞠躬不是可以继续施暴的得意?确定二人都是出于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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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看网络评论,真有支持的。有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老调重弹,也有虚无缥缈无从考证的东拉西扯: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总而言之:离婚不止是害孩子害老人,离婚害国害家害社会,离婚害天害地害空气。没有人告诉你,离婚怎么就成了这么大的祸害?祸害了谁?怎么祸害的?

      看着这些只有结论没有论据的人云亦云,婶儿隔着屏幕感觉嚼了一嘴干瘪无味的甘蔗渣子。

        脑子里特别自然的冒出了本山大叔的声音:你可拉倒吧!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

    首先,结婚自由。 达到法定婚龄的公民你情我愿去民政局领结婚证,好嘞,领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了:保护夫妻关系(忠诚义务,拒绝重婚),保护财产关系(共同共有,共同处分),保护亲子关系(共同抚育,拒绝遗弃)。

      其次,离婚自由。现实,却没那么容易。一种是好聚好散的: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民政局去领个离婚证,财产和孩子抚养教育按着自己商量好的办。另一种:一方要离,一方不离。婶儿不记得问过多少不愿离婚的当事人为什么宁可活得跟祥林嫂一样,一边不厌其烦一遍遍数落对方不忠不义不是东西,一边捶胸顿足咬牙切齿地说着:死也不离。

      问:为什么不相离?答:只想耗死你。       

      怎么办?

    选择一, 耗着。一年两年,十年二十年,上半辈子下半辈子,耗到绝望妥协搭进一生。

      选择二,起诉。不甘心被牵着鼻子?一纸离婚诉状起诉到法院,期待法律的权杖赐予自由身。

      能否判决离婚的终极条件是:感!情!破!裂!爸特,感情是否破裂怎么判断?一万个人能不能有两万个判断标准?

        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但是除了宣告失踪是当事人可以确定在满足条件后就能得到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外,其余情形均可非常easy败在证据不足面前。举例: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怎么举证?人证?谁?邻居?现实中并没有热心邻居《闲人马大姐》愿意站在法庭上证明某对夫妻既感情不合且因此分居超过两年,她们一定更愿意告诉你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为了孩子、为了老人巴拉巴拉巴拉芭芭拉。。。。。。

        再举例:重婚罪,你一定要面对的事实是一个要离婚的人遇到不愿意离婚的且傻不拉几跟别人领了结婚证犯了重婚罪的人的几率绝对不高于中个千万以上的彩票。

        再再举例:家庭暴力,人证?别逗了,床头打架床尾和说起来多轻松多讨巧,有几个人脑子被驴踢了,在法庭上指证这对夫妻有家暴?不死心?装摄像头?祝你好运:拍摄的画面清晰角度精准,被虐的不轻不重,让法官确信你们感情破裂你又被揍的不伤不残。家暴报警怎么样?报警回执有没有用?答:有屁那么大点用。

      再再再举例:吸毒赌博,这个相对容易,但要注意留存警察叔叔处罚的文书,次数越多越好,因为不但要有吸毒赌博的行为还要有屡教不改的情节。哎。心累。

        那些以死相逼不肯离婚的人,心里装着的是爱还是恨?一纸不准离婚的判决让两个离心离德的人生活一辈子,无关幸福。

      婶儿只要想起自己多年前写的那些为数不多的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心里总是一阵窒息。在此妄想,什么时候婚姻法改一改:只要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后一方仍然坚持离婚诉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想起一个为了躲避家暴漂泊流浪在千里之外回到老家起诉离婚的女人凄惶的脸,也想起了她老公跑到法院威胁我谁判我离婚就砍谁的阴沉的脸。想起了一个老父亲陪着女儿来提起离婚诉讼时敦厚的守护,也想起了他女婿在答辩状上咬破手指按上血指模暗示我判决离婚后果很严重。

      谨以此文坦诚婶儿心里挥之不去的遗憾,真心希望:那些我没有勇气判离的婚,最后都真的离了。真心祝福那些判离的人,一别两生宽。

      南无阿弥陀佛。双手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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