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睁睁看着三年的诉讼时效将要过完,自己却因交通不便,或者网络不好,没法起诉,有解吗?
答案是有解!
在上一次的日更当中。我们说三年的诉讼时效,不是固定不变的,说出了其中的一种“另有规定”,今天我们来说第二种“另有规定”-中止。
《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条反应的精神是,保护当事人合理行使权力,法不强人所难。当出现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律规定此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以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诉权。
所以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为客观原因,是可以中止诉讼时效的。等到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后,我们要记得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再过六个月,就真的过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