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一则十三岁男孩杀害男童且藏尸十五天的新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加之年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的修改,此番13岁男孩是否会追责又引起一番热议。
2月17日,6岁男童王某在陕西汉中勉县的“好又多”超市附近走失。
儿子走失后,王某的父亲报警,并联系当地救援队寻找儿子。当地警方调取监控视频发现,王某失踪后并未走出小区,于是动用警犬挨家挨户搜查。
3月4日,王某的遗体被警方在一户杨姓人家中的楼顶处被发现,他被装在一个箱子里,上面还盖着柴火。嫌犯疑为这户人家13岁的男孩杨某。
3月14号,勉县政府,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正式通报。“作案人杨某(男,13岁)、被害人王某(男,6岁),二人系同组邻居。
2月17日18时许,杨某趁家中无人之际,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加害并藏尸。”
3月8日,警方通报作案原因系“对王某程春节期间多次燃放鞭炮心生厌烦”。
王某母亲在微博更新:“我的可怜儿子躺在那,我心如刀割,悲痛欲绝。我儿子后脑勺有钝器敲打的伤口,面部鼻梁皮被剥去,双手有被绑痕迹。左腿膝盖下被锋利刀具砍割即将脱离身体,右腿骨被生生打断吊在那里。”
这个13岁的杀人犯,不仅作案手段残忍,杀完人后心理承受能力也非常人能及。
当王某失踪后,警方挨家挨户询问排查时,杨某和他家人表现得都很自然,非常配合办案民警,致使民警没有发现任何异样。
再来看看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么具体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也就是说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已满12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群体,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显然仅仅就这个条件而言作案人杨某是符合条件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然而还有新法的溯及力需要考虑。
就上述案件而言,杀人行为发生在2月17日,即《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审判发生在生效后,“行为时不认为是犯罪,审判时认为是犯罪”,所以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此时应适用于旧法,不能追究13岁的杨某刑事责任。
本案的处理,目前情况下,可采取收容教育三年的办法,然后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名十三岁男童着实“幸运”呀!
作者:晨起朝露,专注于法律职业、自媒体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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