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一不留神就被坑的“陷阱”,专业“挑刺团”为您呈献!|法律常识

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时间网上炸开了锅。

这一修订意味着,以后老公的债务是老公的债务,老婆的债务是老婆的债务,夫妻俩只要有一方不签字就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这笔债务用于他们夫妻共同生活!

新旧24条的Bug

婚姻法第24条修改前最大的Bug是:老婆/老公一不小心就“被负债”了!也就是说老婆/老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伴在外面借钱欠债,赌博也好,吃喝玩乐投资创业等,不管是去干啥了,这位老公/老婆都要跟他/她一起承担,就算离婚了或者借钱的一方死亡或失踪了,另一伴都甩不掉。

因此,出现了“小马奔腾案:老公赌输2亿后死亡,老婆被负债”,“结婚2个月,离婚时女方无缘无故被负债500万”等狗血案情,因为有婚姻法24条在,非借钱一方通常很难举证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法官也只能把这笔“债务”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

24条修改后,最新规定是: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追签)算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不签字,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得向非签字一方要钱。

也就是被网友以最简单粗暴的方式解释:

1、老公老婆共同签字=共同还债。

2、老婆事后追认承认=共同还债。

3、老公个人名义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等)=共同还债。

4、老公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用还。

法律,既然是规矩就不可能面面俱到,任何一条法律被拟定出来,只要你想挑刺都能找到Bug,新24条也不例外。那么新24条的Bug是什么呢?

那么,新的Bug又来了:欠债后,债务人:我已离婚,孜然一身,钱在前妻处,你能奈我何?

婚姻法中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陷阱”?

婚姻法中那些的“坑”

婚前

1、女方配送的嫁妆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

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认定女方家人对女方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算。

很多时候可能注意不到这些法律常识,也没当回事,虽然只是个时间问题,但结婚登记后陪嫁丰厚,一旦离婚,分割财产时就不占优势了。

2、骗彩礼陷阱。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解释只规定了需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骗婚来说,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的,应返还彩礼。对于第三种情形,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来举证,法院将不支持返还财产的诉求。

婚后

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你出了多少钱,一定要有你的名字。

2008年物权法出台后,如果房屋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已经越来越多的地方在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登记时,不再要求配偶来签字,一方完全可以私下把房屋出售或抵押。 警惕后面离婚时用此方法转移财产。

离婚

1、若要避免负担“不合理”的婚内债务,切记在离婚时必须签署债务确认(分割)条款,否则坚持不离婚就不会承担“不合理”债务。

2、《离婚协议书》陷阱

a、一时冲动之下签订《离婚协议书》,但冷静后,未办理离婚协议的。需要注意的一点,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效力予以否定,但并不因此直接对双方确认的事实予以否定。

比如,离婚协议确认一方有婚外情、家暴等导致感情破裂的,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这点尤为需要注意。

b、隐藏财产陷阱。警惕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隐藏财产的行为,隐藏财产一方会要求在协议书中写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旦签订并经民政局备案,日后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分割的财产均无法主张分割。

c、户口迁移陷阱。很多当事人协议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后将个人户口迁移出,但若一方拒不迁出,您也无计可施,即便您起诉至法院,法院亦不受理强行责令对方迁移户口的诉讼请求。建议:约定迁户时间,对于一方逾期不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的行为,约定违约金。

d、房屋过户陷阱。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离婚后,感情破裂,若对方拒不配合过户的情况下,即使您有离婚协议书,房管局也不会受理过户的请求。建议:到公证处对该房产办理全委公证,一方可持公证书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e、债务陷阱。警惕对方日后虚构债务。建议:在协议书明确是否有债务,债务有哪些,以便日后诉讼作为相应的证据使用。若有债务,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由谁承担,若一方因第三人追责,导致承担责任的,则该方可向对方追偿的法律责任。

法律,既然是规矩就不可能面面俱到,任何一条法律被拟定出来,只要你想挑刺都能找到Bug,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是想多合理。你能遇上Bug多数情况还是因为一些必要法律常识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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