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就其客观内容而言,是与猥亵行为并列的一种侵害被害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就其主观内容而言,表现为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本罪在主观上不需要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內心倾向。
《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就其客观内容而言,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一般认为,“侮辱”的方式可以分为四种(1)暴力侮辱;(2)非暴力的动作侮辱;(3)言辞侮辱;(4)文字或图画侮辱。就其主观内容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之所以在客观内容和主观内容上完全不同,根源在于二者各自保护的法益不同:前者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后者的法益是被害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