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保护〕

        品牌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英国品牌鉴价顾问 Brand finance最新公布的2013年全球品牌价值调查结果,苹果以品牌价值873亿美元排名全球第一,排名第二、第三的三星以及 Google的品牌价值都在500亿美元以上。由此可见,一个成功的品牌,给企业带来的价值是如此的巨大。

        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对商标的保护。商标是识别产品与服务来源的标识,一个成熟的企业,从商品的生产到销售,都与商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商标基础法律概念

        (一)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指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特定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显著标识,该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分为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两种类型,但后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比前者强得多。

        (二)注册商标标记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三)商标的作用

        1.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

        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是商标最为基本的作用。简单而言,在商品与服务众多的当今社会,公司若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使得消费者选择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不但要保证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优秀的品质,同时还应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产品或服务,因此商标便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眼球的重要作用。

        2.广告宣传作用

        商标还代表了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同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与广告宣传功能。

        (四)商标的有效期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与专利的有效期不同的是,商标有效期可以续展,且续展次数不限。商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十二个月,商标权人可以缴纳续展费用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

        (五)商标的地域

        与专利一样,商标也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有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并获得批准的商标在该国或地区才会得到其法律保护。

实务指南

        1.TM的使用方式

        TM TRADEMARK的缩写,美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但是在中国,TM并非一个法律术语,标注有TM标识的商标并非中国《商标标法》所保护的注册商标。而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参考美国的做法,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以表示该标识已经被其使用或者处于注册过程之中,由于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该行为也不属于违法之行为。

        2.商标与相关法律概念之间的对比。

        (1)商标与广告

        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别人不得冒用;而广告是公司用来宣传自己或者其产品或服务的推广方式,广告一般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灵活地采取不同的形式,但通常而言,为了加深消费者对公司品牌的印象,广告往往会体现甚至突出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2)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特有标识,商品名称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商标连用,例如“苹果电脑”,苹果为商标,电脑则为商品名称。注册商标由商标权人独占使用,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名称。

        (3)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

        商品包装装满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而作出的一种设计,而商标则是为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其样式;向装满则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4)商标与字号

        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区分其他企业的主要标志。字号只能使用文字,但是商标却可以用文字、图形、甚至音乐等多种形式。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多个商标,但企业字号一般只有一个。

        3.如何进行品牌战略的全球布局?

        商标具有地域性,只在获得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受到保护。除非产品或服务只在中国境内提供,否则,就应制定企业品牌的全球战略。

        向哪此国家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而定,通常而言,“产品未至,商标应先行了”,即公司需要制定出产品或者服务的发展规划,确定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将向哪些国家发展,在产品或者服务到达该国家或者地区之前,应先向该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以避免产品或者服务的品牌在该国家或地区被仿冒。

        然面,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很多国际上知名的品牌在进入另外一个国家时,却发现其商标在该国已经被人抢注,例如“爱马仕"中文商标在华被抢注,面中国的“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地亦被抢注,因此只有制定了完善的商标保护规划,提早向产品或服务的目标市场所在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才能保证公司的商标能够得到有力保护。

         二、商标注册申请与商标无效

        (一)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条件

        1.对商标标识本身的要求

        首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仅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等都无法获得注册。

        其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例如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姓名权、外观设计权等。

        第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以下范围之内的标识: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四,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确定拟注册的产品或者服务

        商标申请必须确定其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目前我国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大类,其中商品34大类,服务项目11大类。中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二)申请商标的基本流程

        以下是我国商标申请的流程图:


        对于上述流程图,我们作出如下说明:

        1.上述流程网摘自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

        2.并非所有商标注册申请都会涉及商标复审以及后续行政诉讼的环节,只有在对国家工商总局不予核准注册,且申请人对其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后续环节;

        3.在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之前,我国商标申请程序比较缓慢,一件新申请注册的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一年到三年左右时间。但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同时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由于前述审批时限的明确规定,我国商标申请注册的流程应当会大幅度缩短。

实务指南

        1.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意义重大。

        由于目前很多脍炙人口的文字以及世人熟知的图形等都已经在我国被注册成为商标,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因与他人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者相似而被驳回。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中,第一步往往是进行商标查询,即查询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但查询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作为申请人是否继续商标注册申请的参考。

        2.商标注册申请中产品或者服务类别的确定。

        商标注册申请前,拟申请注册的标识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类别的确认是最为关键的内容,其不但会影响商标注册申请成功与否,还会影响后续商标权的保护。商标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在实践中,确定拟注册的商品类别应当考虑到以下几点:

        (1)根据公司的远期发展规划,将公司拟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所属类别均纳入注册范围,例如公司目前仅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但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将拓展医药市场,故在医药产品、保健品等商品分类上注册商标也是必须的。

        (2)部分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并非商品分类表中明确列明的商品,此时需要将其放人最为类似的商品类别中,然后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该商品可能属于不同的类别,为了确保该商标得到全面的保护,建议将类似的所有类别均纳入注册范围。

案例参考

        西门子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西门子公司“lOGO”商标申请终审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LOCO!”商标由西蒙简化股份(以下简称西蒙公司)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获得国际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测量、记数等商品上。同时在我国中请了领土延伸保护。200年7月10日,中国国家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为由中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西蒙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中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于2005年11月23日驳回了西蒙公司的复审申请。复审过程中,申请商标的权利人由西蒙公司变更为西门子公司。西门子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logo”的含义为“标记”“商标”等,而将含义为商标、标记的英文单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放将“logo"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显著性,据此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

        西门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1.“LOGO”并非是一个日常用语或通用的称谓,而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任意型词汇,因此该词汇指定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显然具有其内在的显著性特征;2.大写“LOGO”具有唯一且区别于小写“logo”的含义,即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为儿童研制的一种高级的、交互式(用于计算机辅助教学)的语言;3.“LOGO”和标点“!”构成一个组合型的文字商标,其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内在的显著性。此外,申请商标已在瑞士、德国等获准注册,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具有相同审查尺度的国家对申请商标“LOCO!”显著性的判断具有可信的参考价值。因此,“LOGO!”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且非臆造词汇,故在判断显著性时,除从其音、形等角度考虑外,还应判断该商标的常用中文释义是否具有显著性。“logo”的含义为“标记”“商标”等,而将含义为商标、标记的英文单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故将“logo”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显著性。对申请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主体是普通消费者,而普通消费者最可能了解的是“LOC0”最常用的释义,而不是作为计算机软件程序理解。因此,无论大写的“LOCO”是否为一种计算机软件程序,都不影响对该申请商标显著性判断的结果。此外,申请商标虽然由“LOC0”“!”构成,但该组合并未使得申请商标明显区别于英文单词“LO-G0”,相关公众难以通过“!”或者申请商标整体识别商品的来源,故申请商标亦无法起到商标标识的区别作用,不具有显著性。最后,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是否予以注册应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审查,其他国家是否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对本案申请商标的审查判断并无影响。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内容如下表所示::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商标权人的义务包括:

        1.缴费的义务:商标权人应当按照《商标法》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2.使用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撒销。

        3.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包括: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方案、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

        4.确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义务。

        四、注册商标的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例如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例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商标侵杈行为的判断原则

        在实践中,在同一种商品上直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相对较少,此种情况下的商标侵权判断也非常简单;而大部分侵权行为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此种情况下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相对较为复杂。

        1.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在具体判断时,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2.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在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似时,应当以对相关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如果相关公众认为相似,则商标构成相似。

        (三)商标侵权的维权方式以及法律责任

        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工商处罚、海关保护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维权。

        1.民事诉讼方式

        发现商标侵权行为之后,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民事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按照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二是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三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四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工商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海关保护

        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三条的规定,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保护,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商标权人如果希望通过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对商标权进行保护,可以将其商标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为十年,可以续展。

        在备案有效期内商标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商标权嫌疑的,也会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

        在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海关扣押涉嫌侵权的货物。对于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能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刑事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主要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由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追究刑事责任是对侵权人最为严厉的处罚。

案例参考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某、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商场在商标侵权中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了“ CHANEL”商标及图形商标,“ CHANEL”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手袋、钱包等;图形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皮、革、人造革制品等。2005年2月23日黄某与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水街公司)签订了摊位租货合同,获准经营F2-26摊位。2005年4月25日至5月8日,香奈儿公司在黄某摊位上购买了带有“ CHANEL”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女包1个。同年5月16日,香奈儿公司向秀水街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市场内存在销售侵犯注是商标专用机商是的行为,并列出了销售者(其中包括黄某)的摊位号,要求秀水衡公司立即来取有力措施。同年6月3日,香奈儿公司第二次从黄某经营的摊位上购买到带有“CHANEL”商标和图形商标标识的手包1个。之后,香奈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秀水街公司作为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该市场存在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制上的义务。香奈儿公司在第一次购买到涉案侵权产品后,即函告了秀水街公司,函中已经明确出了黄某的租赁摊位号,但秀水街公司未对黄某采取任何防治措施制上其侵权行为的继续。故可以认定秀水街公司为黄某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秀水街公司应就黄某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放此判决,黄某和秀水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 CHANEL”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黄某和秀水衡公司共同贴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并赔偿香奈儿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元。

        秀水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其作为北京秀水街服装市的场地出租者,除依据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提供场地外,主要的工作是物业服务、对外宣传等,一审判决任意扩大了其监管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其与原审获告黄某没有共同侵权故意,从未为黄某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任何便利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秀水街公司的权利义务看,秀水街公司有权对市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有权决定市场经营时同、经营品常、范国等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调整,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活动,并且,秀水有公可负有维护市场秩序,制止违法法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合同义务。其次,秀水街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并未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亦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上涉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致使原审被告黄某仿能在此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销售侵犯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育品的行为。秀水衡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为原审被告黄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综上所述,秀水街公司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为原审被告黄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应对黄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秀水街公司为原审被告黄某的行为提供了便利,其行为亦构成侵权。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杈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南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销售不知道是使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南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杈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叔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国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 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许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杈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人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青标的育品,销售全额数频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自制造的注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使、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的商标。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以及影响力,很多大中型企业都希望获得驰名商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驰名商标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认定:一是由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审理中进行司法认定;二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在商标异议、商标复审和商标执法中进行行政认定。

        1.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在审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即只有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又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法院已认定了“立邦”“可口可乐”“米其林”和“索尼”等一大批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事实上,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

        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驰名。我们了解到,在2012年度,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共认定了27件驰名商标,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认定了180件驰名商标,例如“强生”“萬盛達”等。

        除此之外,国家工商总局在商标管理过程中也可以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商标执法案件中,如果商标权人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在2012年度,国家工商总局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共认定了492件驰名商标,例如“苏宁电器”“九阳”“方家铺子”等。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在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均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通常面言,申请人可以提交的证据包括: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日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人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三)驰名商标的使用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为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很多企业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以驰名商标为名对外进行宣传,实施不正当竟争,故修订后的《商标法》针对这种驰名商标异化现象作出了前述规定。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党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献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第六条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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