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现场哥们描述的 江歌案一审庭审经过及一审结果




东京地裁813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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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家令和典主法官

字幕:致命伤是由被告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存在非常强烈的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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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与江母方面
字幕:完全不在意他人的死亡,对其危险而又恶劣的态度予以强烈谴责



为了防止被营销号利用,以后私信关于江歌案的询问我一律不予回复,望大家理解。

20年已经可以说是现行日本司法制度下最重的判决了,说明检方的工作还是得到了法官与陪审团的认可的。最近学校比较忙,但下周四开始放假,保证今年内更新完。

人间悲剧莫过于此,庭审结束了,检方求刑20年,江母最后都失控了,周三宣判

已将庭审第二日上午江歌母亲出庭的记录补全,第二日的记录实在是太长了,当初我记了半本笔记本,现在还在码第二日下午部分,估计第二日下午后半部分起码还得有一万字,这几天实在是忙,还望大家见谅

重新声明:我只负责转述法庭上发生了什么,还有再强调一下,庭上各方的说辞只是他们自己的说辞,不是说他们说了就一定是事实,至于他们说的可不可信,哪一段可以采信,这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判断的,评论里也请不要随便写一些没有准确根据听来的消息。


江歌案庭审第二天实录

第二日上午

第二天上午庭审的主要内容为对江歌母亲(以下简称江母)的证人询问。江母出庭,法官对江母进行了简单的身份确认,江母用中文进行了宣誓,法官向江母解释了宣誓词的法律意义,表示如果做出伪证将会受到法律惩罚。检查官首先对江母进行询问。

检方:您是江歌的亲生母亲?

江母:是的

检方:您平时住在中国,这次为了出庭来的日本?

江母:是的

检方:我们确认一下基本情况,江歌一岁时您与丈夫离婚,一人将江歌抚养成人,江歌于平成27年来日,于平成28年4月进入法政大学大学院学习?

江母:是的

检方:您与江歌的联系频度如何?

江母:每天都联系

检方:使用何种方法联系?

江母:微信

检方:微信是一种能够进行文字与语音通信的社交软件?

江母:是的

江母于平成28年11月2日案发前与江歌进行过联系,为了确认通话时间,检方调出了江母手机上所显示的江母与江歌的通话记录,陈世峰律师与检察院双方就证据进行了确认。

检方:通话记录显示有三段通话,晚上9点26分有一段20秒的通话,有一段10点一刻左右结束的长达近五十分钟的对话,11点08分结束的一段长达近50分钟的对话(这里具体几分几秒没听清,庭上中文翻译与检察官说的时间说串了就没听清),取证时一开始把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搞反了,改正后总的来说就是晚上9点多到11点多,中间有中断,一共进行约一小时四十分钟的对话(这里庭上的翻译有点放飞自我了,直接把一小时四十分说成一小时了)。

检方:通话时您身在何处?

江母:在中国的自己家中

检方:这记录上显示的是中国时间?

江母:是的

检方:中国与日本有一小时的时差,把通话记录上的时间段换成日本时间,也就是说于11月2日晚上10点26分至11月3日凌晨0点08分间进行的通话。

检方:下面就对话的内容进行提问。通话时您女儿在什么地方?

江母:她在东中野车站附近

检方:通话时长长达1小时40分钟,都有些什么话题?

江母:我们说了很多,有关于刘鑫和他男朋友的,还有江歌对于未来的一些美好期望。

检方:关于刘鑫与陈世峰,您事先就知道刘鑫?

江母:我事先知道一点

检方:您在11月2日案发之前见过刘鑫吗?

江母:见过

检方:什么时候见过?

江母:2016年3月在中国青岛的机场见过一面

检方:在那之后呢?

江母:2016年8月26日到9月2日我来日本期间见过一次。

检方:11月2日案发前您知道刘鑫住在江歌家吗?

江母:知道

检方:关于刘鑫与陈世峰具体谈了些什么?

江母:谈了刘鑫的前男友来江歌家找刘鑫的事

检方:能请您复述一下原话么?

江母:好的


下面为江母复述的江歌与江母的对话

江歌:妈妈你猜今天谁来了?

江母:不会是之前追过你的那个男的吧

江歌:不是啦,是刘鑫她前男友

江母:他来干什么

江歌:他来找刘鑫,刘鑫发信息过来让我去把他赶回去,我回家看到他在我家走廊那,问他你怎么知道我家的地址赶他走,他问我凭什么管他,我说你这是在我家门口,你骚扰到我了

江母:你怎么赶的

江歌:我说你走,离开我家

江母:陈世峰是小人,俗话说得罪君子不要得罪小人,小心他打你(这里翻译把君子小人翻译成大人小孩了,台下懂日语的人都会心一笑)

江歌:妈妈你放心,在日本先动手的人会被抓的

江母:谁能证明?

江歌:也是哦,没有人能。放心吧,不会动手的。

江母:我不放心

江歌:放心,日本治安好,邻居也亲切,警察来的也快


江母表示之后就是江歌对于未来的美好期望了。


检方露出能十分理解江母的表情,用十分委婉的语气问您能具体说说有些什么美好的展望吗。

(这里我补充描述一下,检察院方面发言的主要有两位,一位十分犀利总是一副胜券在握的样子,第一日各种反击陈世峰律师主张的就是这位,大家可以自行脑补一下以前的教导主任。另一位十分帅气有着一张日剧男主的脸,声音富有磁性,今天检方打感情牌就是这位负责向江母提问的)


江母:江歌和我说妈妈对不起这么大了还花你钱,她参加了很多公司的说明会,打算在日本上班,江歌她不喜欢勾心斗角,我让她回国考公务员,她说她不喜欢那种环境想留在日本,不想去那种大企业,想去中小企业,说那里能学到更全面的知识。等到有了稳定收入,能力强了,就开家公司,挣够钱在东京买套房接妈妈来住。然后等足够有钱了,想开一家不赚钱的小酒吧。现在都是独生子女,知心朋友少,像我和妈妈这样又是母女又是知心朋友的很少,想开家小酒吧给年轻人一个地方去倾诉。还说等到2017年新年工作定了,春节就邀请妈妈来日本一起过年,还有太多太多美好的计划。(从此时现场氛围来看检察院这个感情牌打的还是可以的)


检方:事后您把这些都马上告诉了警方?

江母:是

检方:通话的最后是什么样的?

江母:江歌去车站接刘鑫。我知道江歌平时的习惯是一边带耳机和我通话一边打字和刘鑫交流,我当时听到了车站的广播声和江歌与刘鑫的对话。江歌喊嗨少女我在这,我给过你打包了馄饨。刘鑫就说哇太好了有馄饨吃了。以前每晚我都要等江歌进门锁门了才睡觉,这次以为两人在一起就安全了,就说好了好了你们俩一起回去吧,就挂了。偏偏就那晚没等到江歌锁门,也许陈世峰听到我和江歌在通话,他就不敢杀人了。

检方:之前有听江歌说过她有用于护身的刀吗?

江母:没有

检方:那有听过刘鑫有护身用的刀吗?

江母:没有(陈世峰听到刀的话题猛的一抬头)

检方:您来日期间是住在江歌家里?

江母:是的

检方:在江歌家里有没有见过水果刀?

江母:没有

检方调出这次凶器的同款水果刀的照片给江母看,江母表示没有见过。


一时休庭


重新开庭,法官宣布重新开庭后还有媒体在交流法官让媒体注意。


陈世峰律师中岛开始提问


律师:刚刚您说了江歌将来的梦想是开一家酒吧?

江母:是的

律师:那江歌平时能喝酒吗

江母:能喝一点点,但平时不太喝

律师:关于深夜您和江歌的通话,有没有提过刘鑫害怕陈世峰的事?

江母:没有

律师:关于刘鑫与江歌一起回家的理由?

江母:刘鑫给江歌发微信说她害怕,让江歌在车站等她

律师:有说刘鑫害怕什么吗?

江母:不知道

律师:11月2号下午陈世峰与江歌在江歌家门口发生争吵时,刘鑫在哪里?

江母:刘鑫在江歌家里

律师:刘鑫有想过从江歌家里搬走吗?

江母:有过

律师:江歌有和您提过觉得刘鑫住她家很麻烦吗?

江母:江歌有说过刘鑫不买日常用品,不打扫卫生,也不做饭

律师:您刚刚提过计划2017年的春节打算与江歌一起过,有提过到时候刘鑫怎么办吗,有提过说到时候要赶刘鑫走吗?

江母:没有提过

律师:您有在2017年12月重新向检察院提供了江歌的手机通信记录?

江母:有


陈世峰律师请求调出通话记录的证据。

律师表示记录显示江歌有把她与微信ID南桥十五(开始说是大桥的桥,后来订正为华侨的桥,庭上一群日本人看不懂中文也不会发音,律师法官陪审检查都就这个折腾了半天,南侨十五应该是陈世峰的微信用户名)的通信记录截屏发送给刘鑫


律师:江歌有没有告诉刘鑫她与南侨十五的聊天记录吗?

江母:我事后看过江歌手机才知道

律师:江歌手机里有江歌与南侨十五的通信记录吗?

江母:江歌拉黑了他,南侨十五应该是通过刘鑫的手机知道的江歌的ID

律师:所以是江歌与南侨十五有过通信?(这里应该是指局面当时的采访)

江母:是的

律师:2017年8月23您有见过刘鑫?

江母:是

律师:当时您说刘鑫有290天没和您联系,指责过刘鑫?

检察院当场打断表示这是与本案无关的话题,请求驳回,法官批准驳回。(陈世峰律师想拿局面采访做文章的企图失败)

律师:您有看过江歌的背包?

江母:有

律师:事件后包里的钥匙有确认过吗?

江母:不记得了


陈世峰律师提问结束,检查官补充提问。

检查官先说明江母有在平成29年11月29日把江歌的手机拿来检察院,当时事发后把手机归还给江母,江母又拿来提供证据了。


检方:南侨十五是从刘鑫那知道的江歌的ID的?

江母:是

检方:您这么判断的理由是?

江母:手机记录里有

检方:什么样的记录?

江母:江歌与刘鑫的对话中有江歌与南侨十五的记录的截屏,还有一段陈世峰拿刘鑫手机问江歌刘鑫在哪,江歌问你是谁对方回答说是刘鑫的男朋友(这一段因为翻译问题当时庭上也比较混乱,我也有点糊涂,结合后面刘鑫的供词大概是这么一个逻辑)

检方:记录是什么时候

江母:不太记得了,手机有

查看记录显示是2016年9月1日(后面刘鑫的证词有过9月1日江歌联系不上刘鑫有去陈世峰家)

检方:江歌平时都是回家路上和您联系?

江母:也不固定,但每次都是等到江歌到家我才睡觉

检方:11月2日晚上通话时江歌一直在东中野车站?

江母:外面冷江歌在附件一家店里等着。


江母回席,法官再次提醒记者注意。午间休庭。

---------------第二日下午相关内容-------------

证据10 平成28年12月7号作成


刘鑫关于她与陈世峰关系说明的供词


检方朗读时有一部分省略


主要讲述了刘鑫与陈世峰交往的经过,分手的情况,以及分手后刘鑫被陈世峰骚扰的情况。


刘鑫与江歌的相识经过

刘鑫与江歌相识2年,二人是位于江户川区的某语言学校的同学。江歌为人十分友善,对刘鑫就像姐姐一样好,刘鑫送江歌外号三叔,因为当时她们宿舍有四个人,江歌是第三个住进来的,所以叫她三叔,二人平时用北京话交谈(就是指普通话,日语原文是说的北京话)。


刘鑫于2016年4月进入大东文化大学,与陈世峰是大学同学,平时有一起上课。陈世峰于5月向刘鑫告白。陈世峰平时课上发言内容不错,教授也经常表扬陈世峰,因此刘鑫对陈世峰抱有一定好感,于是就接受了。二人平时同样用北京话交流。

之后刘鑫开始了与陈世峰的同居生活,刚开始二人生活甜蜜,然而进入同年7月,二人开始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而频繁吵架。比如刘鑫嫌陈世峰做的饭不好吃,二人看电影的品味不同之类。有几次吵架后陈世峰会死死盯着刘鑫,直到刘鑫道歉才作罢,此时刘鑫已经有点感到害怕。一次二人争吵之后刘鑫收拾东西离家出走,陈世峰挽留,刘鑫去江歌家住了一晚第二天在江歌的陪同下回了陈家。

8月末某晚,刘鑫在深夜还在看电影不睡觉,陈世峰生气,二人开始吵架。刘鑫觉得陈世峰是想要求进行性生活而她要看电影不肯上床而生气。陈世峰赶刘鑫出去,刘鑫说如果赶她出去那两人就分手,陈世峰紧紧抓住刘鑫手臂,刘鑫感到害怕提出分手,并同时用手机向刘鑫打工的中华料理店的老板发信息求救。向老板发送了陈世峰家的地址。(老板的手机信息记录显示当时是2016年8月26日凌晨1点04分)刘鑫只拿了手机和钱包就离开陈世峰家,陈世峰追了上来,刘鑫在陈世峰所居住的小区(団地)大声用日语呼救,陈世峰收走了刘鑫的手机就回家了,觉得刘鑫肯定会回来拿手机,然而刘鑫担心回去会受到家暴,十分害怕就坐出租车去了老板家过夜。

第二天刘鑫与老板一起返回陈世峰家(根据后面的证词得知刘鑫有陈世峰家门钥匙)取行李,(陈世峰不在家?原文没听到,根据后面情况推测应该是不在)拿了刘鑫的化妆品与相机,然而并没有刘鑫的手机,刘鑫用iPad给陈世峰发消息要求拿手机。原来陈世峰拿着刘鑫的手机去了刘鑫打工的店,陈世峰恳求刘鑫不要分手,刘鑫没有同意。(此时有无归还手机?听后面证词应该是没有吧?)


刘鑫在老板家住了几天,又去陈世峰家取行李,陈世峰在家,陈说不想分,刘说已经没有感觉了。

9月1号,江歌联系不上刘鑫十分担心,江歌先去了陈世峰家又去了刘鑫的打工地。江歌见了陈世峰才知道刘鑫手机在陈世峰那(这段我不确定,应该是这个?)江歌到了店里(陈世峰在店外等)后与刘鑫说陈世峰太缠人了不要再见他了,老板则劝刘鑫出去跟陈世峰谈谈。刘鑫出店给了陈世峰一万日元打发陈世峰走,陈世峰十分高兴都没有提复合的事就走了,刘鑫以为陈世峰就此放弃了。

想着一直住老板家不好,9月2号刘鑫就决定搬去江歌家。事后刘鑫与江歌又一同去陈世峰家里取行李(事先通知过陈世峰),陈世峰不在家。

(取行李这几次关系太混乱了,头晕)

9月15号,陈世峰在学校跟着刘鑫,邀请刘鑫去附近找家咖啡店坐着聊聊,刘鑫拒绝,然后陈世峰一路跟着刘鑫上了电车坐到了东中野站,刘鑫怕暴露江歌家地址,出站后威胁陈世峰说再跟过来就要报警了,陈世峰离开,刘鑫以为他放弃了就往江歌家走了,然而途中刘鑫并没有回过头,因此不能确认陈世峰是否有偷偷尾随在后。

10月12日,刘鑫真实生日10月13日前夜(刘鑫在国内户口上的生日是7月6号),刘鑫深夜11点从打工的拉面店出来后坐上电车,陈世峰跟着上了同一辆车,坐在了刘鑫边上,(检方补充说明刘鑫觉得陈世峰应该不知道她在拉面店的打工时间,所以陈世峰的出现使刘鑫十分惊讶),陈世峰向刘鑫说生日快乐并把礼物放在了刘鑫腿上,刘鑫一时微笑了一下,陈世峰拿出手机拍刘鑫表情并说你终于笑了,刘鑫觉得十分恶心就挡住镜头阻止拍照。刘鑫开始拒绝了陈世峰的礼物,陈世峰说他自己很辛苦,两人推让礼物过程中电车发车,刘鑫觉得在这么多乘客面前怪不好意思的就接受了礼物,和陈世峰说要终电了让陈世峰回去,陈世峰在一站后下车。礼物是一个白色的钱包和一个小盒子,钱包里有一万日元是陈世峰还给刘鑫的,盒子里面是刘鑫喜欢的皮卡丘。

11月2号陈世峰突然出现在江歌家然后有了后面的一系列事件。


江歌案庭审第一天实录

一大早被女票和同学拖去法院听江歌案,9点到9点30分现场发整理券,8点50我们到达裁判所(法院)门口时,已近陆陆续续有媒体等在门口了,然后去排队领号,轮到我们已经是140号了,总共领号的大概有300多个人,然而因为是只有30多个旁听席的小法庭,所以抽选倍率是10倍,感谢我无比欧皇的女票拯救了我的非酋属性,抽中一张,我得以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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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点50分入场,法院安保十分严格,一切的电子设备都不可以带入进场,只准带笔和纸,10点庭审开始。


庭上有三位法官,法官周围坐了5、6个陪审员(日本的一般市民),庭下坐着一位书记官,一位中文翻译,陈世峰在两位法警的押送下入场(手带手铐),陈世峰神情严肃,身穿蓝色上衣和黑白条纹的裤子,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全员起立互相鞠躬,翻译宣誓之后,法官确认陈世峰的身份,检查官宣读起诉书,起诉书的罪状有两条:1.
陈世峰对于刘鑫的恐吓罪(检方:陈世峰向刘鑫于11月2日下午4点到5点发送恐吓信息,以不雅照威胁刘鑫复合);2. 陈世峰对于江歌的故意杀人罪(检方:“陈世峰事先准备刀具,怀有明确的杀意,导致江歌失血过多死亡)。


然后就是TVB律法剧里常有的那句: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的每一句发言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陈世峰上台,法官质问他是否承认以上犯罪事实。


陈世峰用中文发言:关于恐吓罪,我完全承认,关于杀人罪,我有两点需要澄清,第一,刀不是我准备的,是江歌的,第二,江歌的死亡是在我们夺刀的过程中直接导致的,但是,江歌倒地之后,我是怀着明确的杀意进行补刀的。


陈世峰律师发言:关于第一条恐吓罪,我们完全承认,但关于第二条杀人罪,我们首先否认计划性杀人,陈世峰去找江歌的原因是他和刘鑫的恋爱咨询(恋愛相談),关于检方所说的江歌死因的因果关系,我们存有一些疑问,重点在于:刀是谁准备的。我们认为,应该按照杀人未遂罪起诉。


陈世峰回席。


检方冒头陈述,重复上述的两项罪名,简单介绍了事件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被告陈世峰,25岁,大东文化学院研究生;刘鑫,24岁,同大东文化学院学生,之前与陈世峰同居;被害人江歌,案发时24岁,法政大学研究生,案发时与刘鑫同居。


检方主张:11月2日下午4点到5点,陈世峰尾随江歌和刘鑫上了同一辆电车,陈世峰在电车上发送了恐吓信息,事后陈世峰归宅,在晚上9点外出,晚上11点时,埋伏(检方原话待ち伏せ)在江歌家三楼,江歌家在二楼,关于这一系列的主张,我们有如下证据:刘鑫的供词,微信的聊天记录,监视器拍下的关于三人行动的录像。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归宅,刘鑫先进入201号江歌的房间,陈世峰下到二楼,江歌威胁要报警,陈世峰对江歌进行了杀害,陈世峰同时对刘鑫也怀有杀意,但是中途放弃,乘坐出租车逃跑,凌晨2:20,江歌在医院死亡。我们有如下证据:江歌事发前一直在和她母亲通话,所以我们有江歌母亲的证词,可以知道直到案发前江歌的情况; 刘鑫报警记录的录音,邻居203室的目击证言,以及法医的司法解剖报告。


检方继续主张:关于陈世峰律师所主张的两点,陈世峰是去找江歌进行恋爱相谈以及刀是江歌准备的,我们希望法庭能够注意以下的一些细节,1.
陈世峰特意回家换了套衣服。2. 陈世峰没有从他平时所利用的车站乘车,特意绕了远路去另一个车站,而且没有使用电子交通卡乘车,特意购买了纸质的车票。3.
在陈世峰所属的大学里,我们发现了刀的盒子。4.
陈世峰案发前埋伏在三楼。5. 江歌的死因报告书(法医的司法解剖鉴定书)以及监控录像。6. 江歌与陈世峰二人的衣服破损情况的鉴定书。


检方表示:我们将根据以下的重点进行求刑,1.
作案的手法, 2. 杀意是否强烈,3. 是否有计划性, 4. 案件的结果所造成的影响,包括被害者家属的情绪与判决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5.作案的动机以及整体的经过。以上。


陈世峰律师发言:第一,关于恐吓罪我们放弃辩护,第二,关于故意杀人罪,我们否认事件的计划性,首先,刀是刘鑫为了护身所携带的水果刀,然后,案发当时,刘鑫把刀递给了江歌,其次,关于死因,陈世峰后面怀有杀意进行的补刀,并不是江歌的直接死因,她的死因应该是两人在争执过程中过失所导致的那个伤口,关于这一点,我们有医院医生的证言(和法医不是相同医生)。江歌倒下后,陈世峰担心如果江歌存活,陈世峰的父母将承担巨额的医疗费,所以怀有明确的杀意进行了补刀。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38条,关于故意犯罪的定义,此次事件不适用于刑法第199条故意杀人罪,应该属于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


陈世峰律师开始陈述当时事件案发经过:首先,陈世峰去江歌家的目的是找江歌进行恋爱相谈,然后,陈世峰下午回家是为了回家洗衣服,但是家里洗衣机坏了,就出门找投币洗衣机,但是陈世峰日语不好,不知道投币洗衣机的日语,他在手机里输入了“干洗店”的日语,然后跟着手机的导航走到了另一个车站,但是,因为已经很晚了,干洗店都关门了,他就放弃洗衣服。此时,陈世峰想起江歌平时为人十分亲切,同时,因为下午的恐吓事件,江歌删除了陈世峰的微信好友,就像直接面对面地和江歌相谈,然后陈世峰知道刘鑫平时的打工时间,也从刘鑫口中知道了江歌的打工时间,所以他特意挑了一个江歌在刘鑫不在的时间去江歌家。关于没有用IC卡买车票的事,陈世峰平时为人毛毛糙糙,时而忘带眼镜,时而忘带钱包,所以他没用IC卡买车票也是可以解释的,而且我们认为没有用IC卡买票的事和此次事件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根据陈世峰所住小区(団地)的监控录像显示,陈世峰当晚穿了一双大红色的鞋子,他如果是为了杀人而特意回家换一套衣服的话,他为什么要换一双那么显眼的大红色鞋子。

陈世峰去往江歌家,发现江歌不在,就在三楼等候,凌晨发现江歌与刘鑫两人同时回家,本来想放弃这次相谈而打道回府,但是发现刘鑫先进了201室,江歌去检查信箱,信箱与房间隔了一段距离,陈世峰想着这是一个机会,就想把江歌喊上三楼进行相谈,于是陈世峰下楼,从背后拍了拍江歌的肩膀,江歌回头大吃一惊,刚要喊出声,陈世峰捂住了江歌的嘴巴,并对江歌做了一个“嘘”的手势,江歌反抗,抓伤了陈世峰的脸,刘鑫察觉到了异样,从门缝里把刀递给了江歌,并说:“三叔,接着(刀)”,然后刘鑫挂上了门的防盗链,把江歌推了出去,锁上了门。江歌与陈世峰两人在门外十分吃惊,然后江歌按门铃,刘鑫没有开门,关于这一段有刘鑫的报警录音,当时警方听到刘鑫用中文喊:“门锁了,别骂了。”然后江歌用山东方言喊了两句,并没有听清她说什么,被逼急的江歌拿刀刺向陈世峰,陈世峰躲避,此时江歌拿着刀边按门铃,刘鑫没有反应,陈世峰与江歌两人纠缠的过程中,刀不小心刺中了江歌的脖子,清大家考虑一下江歌与陈世峰两人的体格差距,如果陈世峰一开始就想刺死江歌,那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然而为什么两人的衣服上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格斗的痕迹,而且陈世峰还受了几处伤。江歌倒地不动后,陈世峰上前确认,将刀拔出后,血喷了一地,陈世峰想着家里穷,如果江歌幸存,家里将要背负巨额的医疗费,当时陈世峰脑子里想着“我完了”(“我完了”三个字是律师用中文说的),于是,陈世峰就补了几刀。陈世峰虽然当时对刘鑫怀着巨大的愤怒,但是想着刘鑫没有看清楚他的脸,就潜逃了。我们有203室居民的目击证言。

注:陈世峰律师所主张的刘鑫把刀递给江歌只是他们的说法,并没有被认定为事实,只有报警录音的刘鑫喊的话能说是实锤,虽然当堂并没有展示录音,不过录音这个一查就知道陈世峰方面应该不会造假


中途休庭。。。


以上是上午庭审的主要内容,我周围坐了某几家媒体,他们不懂日语,以为庭审会有全程的中文翻译,结果翻译其实只翻译了一部分,陈世峰律师的发言是没有官方的中文翻译的,局面的王志安老师刚好坐在我前面,旁边的媒体看到我笔记记得十分详细,就向我询问具体细节,然后王老师就把我抓去吃饭核对具体细节了。


第一天下午


午后,江歌妈妈出现,坐在检方后面,神情凝重,盯着陈世峰。

检方进入到证据展示,说明环节。证据一共有30样。

证据1: 检方所制作的现场汇总报告书,内含地图与几份现场以及周边照片,在3楼发现的一个威士忌酒瓶。

几张现场的血迹照片,为了考虑陪审员观感照片做了黑白处理。

现场还有江歌的包,装有熟食的袋子(根据第二日江歌妈妈的证言推测,里面应该是江歌当晚给刘鑫打包的馄饨),伞。

几张从201房间各个角度拍摄的照片。

在外面走廊上发现了一些塑料碎片,第二日会展示原物(第二天我实在是没看清是刀鞘的碎片还是刀柄的碎片,与几位媒体的人核对讨论也不知道到底是哪一个,只能说是与刀有关的东西)。

伞,酒瓶是由警方发现的,然而在警方发现前,这两样东西被同楼居民移动过,同时展示了移动前后位置的照片 酒瓶里的酒少了一部分,警方从瓶口用棉签提取残留物进行DNA检测,与从陈世峰嘴上(按生物课上的常识应该是口腔上皮细胞,这个实验大家应该都在生物课上做过)提取的DNA进行对比,发现两者一致。

证据2: 江歌的死因报告书

基本信息:江歌,死亡时身高162cm,体重47kg,于2016年11月3日凌晨2点20分在医院死亡 司法解剖于11月4日由东大某位教授(名字不太常见没听清,还有我记得我日语听到的是东大教授,旁边有两位媒体说听中文翻译是东京医科大学)担当,教授稍后会出庭作证。 江歌的直接死因是左颈总动脉破损而导致的失血过多。

展示了江歌受伤部位的示意图,在脸,脖子,下巴,手腕,手掌,手指,背等部位有伤口。

此时江歌妈妈情绪失控开始哭泣(声音并不大,但是看的出来是万分痛苦)。

各个伤口应该是由同一凶器所致,综合各个伤口得出的结论为凶器应该是一把 长9.7cm 宽2.2cm 厚0.1cm的单刃利器。

证据3: 江歌衣服的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书 由插画示意图展示

江歌当时身穿一件外套与长袖,其中袖口被剪开是120急救队员剪的与本次案件无关。

外套衣领处有14处贯通与非贯通损伤,长袖衣领处有8处贯通与非贯通损伤。


一时休庭

再开


证据4: 检方所制作的被告人陈世峰被捕当日的伤口汇总报告书

陈世峰被捕当日的脸,手,手指上的伤,都拍摄了照片为证。

证据5: 检方所制作的关于凶器的搜查报告书

<img data-rawheight="1420" src="http://upload-images.jianshu.io/upload_images/8312064-a22b256aa6351ada.jpg" data-size="normal" data-rawwidth="1188"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188" data-original="https://pic2.zhimg.com/v2-669edd9088aa41f7015c0fede39dc4b5_r.jpg">

凶器是一把水果刀,由某公司生产,(如上图,该图来源于厂家官网)该水果刀有包装盒,刀鞘 警方将现场发现的塑料碎片拿去与厂家核对,厂家确认这是他们的产品。 明日将展示碎片原物。

教授(也就是法医)出庭 先对教授进行了简单的职务确认 检方对教授进行询问

检方:死因是左颈总动脉破损导致的失血死?

法医在屏幕上进行指认致命伤口,表示该伤口是从右侧插入左侧的(庭上所有的屏幕我们旁听席上都是看不到的,之前的所有照片我们也是看不到的)。

检方:能具体说下这是什么样的损伤吗?伤口是从右侧插入的话为什么是左侧动脉受损? (这边检方提问的先后顺序我的记忆可能有点偏差,不过前后大意应该是这样,我主要保证教授供词的准确程度,不过有很多专有名词实在是不太熟悉,如有错误还望见谅和指正)

法医: 基本上来说伤到了动脉那就是致命的了,该伤口深达6.5~8cm,然后左侧动脉刚好处于伤口的最深处

检方:动脉大概多粗?

法医:这个动脉粗3~5mm,一但破损会导致大出血,脑供血不足,瞬间失去意识的可能性很高。(这里中文翻译搞了一个乌龙说粗5厘米,当时吓死了)

检方:多久会失去意识?

法医:瞬间或者最多几秒

检方:出血会是一种怎样的情景?

法医:站立情况下血能直接喷到脑门,这里受害人倒地的情况下,血会像瀑布一样涌出来(原话是滝のように,这句不是我夸张)

接着法医在检方询问下具体介绍了刺伤与切伤两种伤口的定义与区别(大意是一种是与皮肤垂直插入的另一种是与皮肤水平切开的)


之后,法医与检方就各个地方的伤口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核对。

关于江歌颈部与背部的伤口,综合判断一共捅了6刀(评论里很多说捅了9刀的,我不知道9这个数字是哪里报道出来的,法医最后总结时,明确说的是6刀),伤口一共有11-12处,(进口和出口各算一个伤口),关于伤口为什么是11-12处,因为有一刀捅进去之后没有完全拔出来,就在体内换了一个方向重新插出,所以导致有一个入口,两个出口。其中,6号伤口为致命伤,后颈的伤口都不致命(这里的编号只是尸检时为了方便医生方面所标注的,与实际捅的顺序无关,我听到的伤口编号有3,4,5,6,7,8(法医点有哪6刀的时候说的,伤口编号A-E,ABC为出口,DE为入口 )。


关于江歌手部的伤口,检方展示了4张照片,左手手背小拇指,右手手背中指无名指有比较浅的切伤,左手无名指中指内部第一关节有切伤,左手中指第一第二关节间有被切掉皮的舌状伤口,虽然舌状伤口形状不一样,但在归类上,也属于切伤。关于手上这一系列伤口的原因,法医说,比较常见的原因是防卫伤。


检方:这些伤口有可能是一次造成的吗?

法医:这些伤口是由躲避造成的,综合判断,江歌应该躲避了5次。

检方:江歌在收到6号致命伤之后,有可能发出悲鸣吗?

法医:基本上不太可能,因为气管受损之后,很难发出声音。

检方:防卫伤与致命伤的顺序可以判断吗?

法医:造成防卫伤的时候江歌必须要有意识,所以是在受致命伤之前造成的。

检方:关于凶器,我们想确认一下,您在报告书中指出,伤口起码是由9.7cm以上的利器所导致的,然而,我们实际测量了同款水果刀的长度,实际长度只有9.3cm,请问这两点是否矛盾?

法医:不矛盾,9.7cm是我们实际测量伤口所的出来的数据,然后伤口的长度会因皮肤和肌肉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会有一定的误差,同时,刀在捅进去的时候,如果用力捅的话,因为皮肤和肌肉是软的,造成的伤口有可能比刀本身还要长。


下面检方展示了关于陈世峰伤口的三张照片,右脸上有两处宽约2cm的伤口,法医认为这个伤口应该是被指甲抓出来的,不属于切伤,然后陈世峰眼睛睡袋处有一个类似于伤口的线状痕迹,医生表示,通过照片无法确定这是否属于伤口。


检方:陈世峰脸上的伤口属于刀伤吗?

陈世峰律师插话:陈世峰脸上有多处伤口,你是指哪一处?

法医:没有明显的出血痕迹,应该是被指甲抓的,也有可能是被刀鞘或者什么东西擦出来的,不能说是刀伤。

检方:能判断陈世峰这个伤口受伤的时机吗?

法医:只能说是江歌在受到致命伤6号伤口之前造成的,因为造成陈世峰的伤口江歌必须要有意识,受到致命伤之后,江歌会立马失去意识,所以不可能是江歌受致命伤之后。

检方询问结束。


一时休庭。


陈世峰律师开始提问:关于致命伤6号伤口,从到插入皮肤到到达最深处的期间(刀插进去的过程中),江歌有可能喊出来吗?

法医:不太可能,因为在动脉受损的同时,旁边的气管也会受损,最多会有气管破裂漏气的声音,就像“咕”的一下,这个声音不大,在这之后,可能还会有几十秒呼吸的声音。

陈世峰律师:受伤后还有可能维持站立吗?

法医:一旦失去平衡,倒下之后(姿勢が崩れて、倒れたら),不可能再站起来。

陈世峰律师:如果倒下的话,需要多久?

法医:瞬间或者几秒。

陈世峰律师:根据江歌在医院被拍摄的照片,江歌背部有一片很大的血痕,这里可能有一处伤口,为什么在你们的尸检报告里完全没有提及?

法医:那个血痕应该是从颈部流下来的,其次,关于尸检,我要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尸检是有两次的,一次是警方的初步尸检,一次是我们大学方面的尸检,尸体送到我们大学进行检测之前,全身已经被完全洗净了,所以我们是看不到身上的血痕的。警方的初步尸检可能会有失误,所以,我们大学自己做尸检的时候,是完全无视警方的报告,按照自己的标准,全部重来。

陈世峰律师: 江歌倒下的时候有没有可能撞到背部 ?

检方:这个问题没有意义,请驳回。

法官驳回。


下面几段陈世峰律师的发问十分绕口,把大家都饶了进去,包括官方翻译与法医,法医好几次让律师重复问题,我听得也不是太准确,翻译可能有一点失误,不过帮大家归纳一下陈世峰律师的中心思想就是想通过这一系列的提问,让法庭不能否认江歌握着刀的可能性。


陈世峰律师:你能通过7号伤口确定刀锋的方向吗?有没有可能是想刺的时候滑了?

法医:不知道。

陈世峰律师:江歌手上的伤是防卫伤吗?

法医:是。

陈世峰律师: 作为防卫伤感觉很浅,你能知道江歌当时的姿势吗?

法医:不能知道。

陈世峰律师: 江歌左手三个手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有一道连成一条线的伤口,有没有可能是江歌抓住刀口造成的?有没有可能是江歌双手拿着刀,陈世峰想要抽刀,双方在夺刀的过程中造成的?(这一段也是无比绕脑绕口)

法医:你说是江歌抓住刀口吗?这个描述不准确,应该是江歌在躲闪刀口,你要说江歌的防卫伤有多深,我只能说,有浅的地方,也有深的地方。


陈世峰律师要求展示陈世峰手腕静脉处(我看着是这个地方,具体学名我不知道)的一道伤口,请求法医查看,法官同意,法医与检察官一同前往陈世峰处查看。


陈世峰律师询问:陈世峰这个伤口有可能是案发当时用这次的刀切的吗?

法医:根据我刚刚观察的结果,这是一处旧伤,有一定深度,会出血的程度,与是否有可能是在案发当天造成的并不矛盾。关于这个伤口,我只知道,深度达到了真皮以下,至于真皮以下多少,我不知道。是切的,还是刺的,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器物造成的,我也不知道。

陈世峰律师:陈世峰脸上的那个伤口(指认照片上最上方的伤口),有可能是刀刺出来的吗?

法医:看不出来这是刀造成的,从这张照片上面,我什么都看不出来。


检方:请法医先解释一下真皮是什么?

法医:人的皮肤有表皮和真皮,最外面是表皮,表皮下面是真皮。

检方:关于陈世峰手上的这个伤到真皮有过出血的伤口,我们这里有陈世峰被捕18小时后所拍摄的他手上伤口的照片,请问法医,从这个照片能判断这个伤口是案发当时造成的吗?

法医:因为伤到了真皮,要完全治愈,需要一定时间,不管你是贴创可贴还是抹药膏,从这张照片上我完全看不出这个伤口的痕迹,我不能说这个伤口是当天造成的。


陪审员A询问:关于致命伤口,有可能是江歌拿着刀的情况下,在争执过程中,不小心刺到自己吗?

法医:不能完全否认这种可能性,但是,考虑到男性与女性的力量差距,还有防卫伤是要被刀对着才能产生的,所以我觉得,江歌自己刺自己这个说法与前面的几点是矛盾的。

法官B询问:江歌手上有撞到墙上时,所产生的擦伤吗?

法医:没有,手上只有切伤。

法官B询问:江歌身上有颈部与手以外的伤口吗?

法医:有在医院抢救时打针留下的针眼,还有一处很久以前的旧伤,与这次案件无关。

陪审员B询问:有倒下时冲击造成的外伤吗?

法医:没有

庭上继续询问能判断(颈部)各个伤口的顺序吗?

法医:各个伤口的顺序不能判断

江歌受伤时的姿势能判断么?

法医:站着,坐着还是倒着,我都不能判断

最后法医总结了一段表达他不能判断(颈部)伤口的顺序,也不能判断当时刀的方向。



法医退庭。


一时休庭。


检方继续说明证据。

证据6:检方出示了东京23区的位置关系图,以及标有与事件相关的地点的地图。

有以下地点:刘鑫的打工地,一家小钢珠店,一家7-11便利店,陈世峰家,江歌家,大东文化大学院(7-11便利店应该是陈世峰买酒的地方,为什么会有小钢珠店我不知道,估计是店外监控拍到他们其中哪个人?)


证据7:检方所制作的案发前后几天三人的行动记录报告书,在一张示意图上,标出了他们三个人几点几分在哪里。检方展示了一段长达24分钟的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是将三人的行动汇总编辑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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