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鼎记》31|随赠的枪支

        小说第三十一章~罗甸一军深壁垒 滇池千顷沸波涛,有这样一个赠枪情节:

        韦小宝说道:“老乌龟(自注:吴三桂)慌了,险些儿跪下来求我,又送了两把罗刹人的火枪给我,要我一力为他遮掩。”说着取出火枪,装了火药铁弹,让公主向花园中发射。

        公主依法开枪,见这火枪一声巨响,便轰断了一根大树枝,伸了伸舌头,说道:“好厉害!”

        首先我得申明,法律不溯及过往。这些法定犯,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在当时并没有这个概念,自然也不够成犯罪。

      但是书外的我们,生活在法律并未允许持枪的国家,所以,对于枪支的法律知识就得必须了然于胸了。

      一、合法持有枪支

      合法配有枪支的人员和单位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所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及其司法警察、负有侦破案件责任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科研、仓储、金融、军工等专职守护和押运人员等。

        合法配有民有枪支的个人和单位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体育射击运动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射击运动业营业性射击场用枪、狩猎人员用枪及野生动物饲养、抓捕单位配备的麻醉枪等。

      二、枪支犯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新闻中报道的天津摆气球射击摊老太婆六只气枪构成犯罪,就是适用啦如上规定。所以目前还有枪的朋友,这个事,可得留个心了。

        同时《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书中的吴三桂作为具备配枪资格的人,私赠韦小宝两只枪支,不论韦小宝具体年龄,这都属于犯罪行为。另外,我国虽然没有规定非法赠与枪支罪,但倘若这个事不考虑年龄因素,韦小宝转赠建宁公主两把火枪,也属于犯罪行为:至少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图片发自简书App


      2.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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