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让“弱势群体”践踏法律尊严

1.

中国作为一个人情社会,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自古以来就是我们重要的精神财富,一直传承至今。从孟子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到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因为我们儒家文化中一直都有一个大同社会的梦想,但是在如今的新中国,我们在物质上不断地接近小康社会的同时,在精神文明上却是渐行渐远了。

近年来,我们不断地看到各种让人感到疑惑的新闻,如电动车闯红灯与小车相撞,小车司机却要负主要责任;行人违规翻越栏杆被汽车撞倒索要巨额赔款;小车与大货车抢道,强行变道超车导致车祸,货车司机被判负全责等。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一种思维:我是受害方,那么我得到赔偿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但是,近日新华社却刊登了这样一篇报道,内容为一辆违规变道闯红灯的电动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汽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电动车上的驾驶员周某受伤,但是交警却判定电动车司机周某负全部责任。

交警指出,在经过对现场勘查以及监控视频的查验之后,确定小汽车司机正常行驶,并且采取了制动和回避措施,而电动车则违规变道,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才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故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

应该说,这样的一起事故,本来完全没有到上新华网的地步,但是下面的留言区却炸开了,五万+的阅读量和超过5000条留言,人们纷纷认为:该名交警的行为,是非常正确的。

为什么一起简单的事故,一则普通的报道,会引发如此多人的共鸣呢?

说明许多司机朋友们,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已经不满很久了。

2.

当前,我们国家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中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可以看出,该条例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给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我们相信在责任判定的过程中,我们的管理部门都是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各种各样,几乎不可能保证每一起的判定都是公平公正的,并且我们相关的责任判定对于弱势群体就是有所保护的。

“大车撞小车,大车负责任;四轮撞两轮,四轮负责任;车子撞到人,车子负责任。”

这样的话相信有一定驾龄的老司机都听过,但是,这样真的是合理的吗?

诚然,对于在路权上位于弱势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让步和保护,是体现人文主义精神的表现。但是,这种让步是否可以凌驾于事实乃至法律之上,却是值得商榷的。

之前许多起交通事故的判定,不管到底事实如何,肯定会要求路权中强势的一方负担起一定的责任,就算他并没有过错,也会被认定为“没有观察路况并及时作出制动来避免事故发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样枉顾事实的责任划分,虽然的确有助于制止矛盾,平息纠纷,受伤的或者是弱势的一方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以及心理上的“我是受害者,就应该得到赔偿”的安慰心理,而另一方则往往是抱着“花钱了事,平息事端”的心态。但是却是对于社会风气和法治精神的一种损害,这是一种典型的懒政怠政,和稀泥的表现。

南京的“彭宇案”的判决,让中华民族五千年传承下来的尊老爱幼,路见不平的精神一朝泯灭,一起案例的判决,直接让新中国这么多年的德育教育归零,其危害更是不知何时才能消弭。而毫不夸张地说,每一次这样的不公正的判决,枉顾事实的裁定,对于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受害者,都是一次切身体会的教育:你弱你有理。只要你是弱势方,那么就算你是过错的一方,你也可以得到赔偿。而这种心理在他们得到对方的赔偿之后,更是会进一步的固化。

于是,我们的管理部门,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培养出了许许多多的不遵守规则,不敬畏规则的人,他们肆意横穿马路,随意违反交规,只因为他们是弱势的一方,更有甚者,有“聪明人”从彭宇案中的那位“倒地老人”身上得到了启发,发现了一个新的发家致富的方法,于是马路上也出现了许多的“倒地老人”,只不过我们给他们换了一个名字:碰瓷者。

3.

诚然,我们对于弱势群体应该有更多的关爱和照顾,孔子曰:不患贫而不安,不患寡而患不均。我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里,也很愿意帮助一下弱势群体,所以才会有这么多的爱心人士,公益团体在付出自己的一分努力。

但是,弱势群体不能或因为经济,或因为职务等等各种因素所导致的,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撒泼胡闹,甚至是一副:我弱我有理,我穷我优先的样子,这不仅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一种更大的侮辱,更是对于社会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的一种消费。长此以往,社会必然会变得冷漠,人们会变得不愿意去帮助弱势群体,如此一来,最终的受害者依然是他们自己。

毕竟狼来了的故事,谁都听过。

然而现实社会中,这种现象却是频繁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不管是骑电动车的大爷违反交规导致的剐蹭事故,一句:他开的宝马,为什么还要我赔钱这样的荒唐事件,还是违反规则之后被交警当场抓获,反而撒泼起来,大喊着:我没有钱,我是穷人,交警打人了而造成的拥堵混乱事件。以及种种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没有出现在新闻报道之上,却依然是实实在在地在损害着我们的爱心的事件。

究其原因,除了弱势群体本身会依仗着自己的身份,执法部门出于人情,平息事端等多重因素考虑,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国人似乎天生对于金钱的拥有者,有着一种敌对和仇视的感觉。

4.

仇富这个词语,虽然是近期才出现的词语,但是却是自古以来都有的行为。似乎财富身上都依附着原罪,而拥有财富的人,也就背负着最多的罪恶。

中国人仇富这一点从史书上的记载可见一斑,数千年的史书中,也只有以兼容并包著称的司马迁,他能够为游侠列传,为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列传,亦能为商人列传。我们熟悉的巨贾诸如范蠡,子贡,漪顿,无盐氏等都被他列入了《货殖列传》之中。然而也只有司马迁,才会有专门为商人列传的行为,就算是依靠商业维持半壁江山和强大的蒙古对抗了许多年的宋朝,也不屑于为商人著书立说,更别谈载入史册了。

究其原因,在于古代的商业与现代的商业有根本的区别,现代的商业除了促进商品流通之外,更会对商品进行研发、提升、改进,为了追求更高利润,商人们会自发地提高自己产品的附加值,降低个别劳动生产时间。这是商业中的自发行为,也是对于社会的整体进步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古代的商业并没有能够控制住生产环节,只能在流通环节进行,于是商人的盈利方式就是简单的低买高卖,更有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对于脆弱的农耕经济而言,这种囤积居奇的行为会对经济造成巨大的破坏。

因此,商人在古代被列为士农工商最低一等,并且历来受到统治者们的严格控制和打击,重农抑商也是自秦朝商鞅变法以来一直为统治者们坚持的基本国策,应该承认,这种思想对于我们中国人有着久远的影响,我们对于商业的蔑视就是来源于此,连带着我们对于拥有财富的人,也有了一种天然的敌视。这种思想影响之深远,就算是在近代,在最广大的农村,人们也是以是否有功名在身,而不是以财富,来衡量一个人的身份。鲁迅的阿Q正传里,也专门记载了秀才是如何在乡里横行霸道,假仁假义的表现。

到了现代,随着人类生产技术的进步,传统商业也逐渐演变成现代商业,然而国人的思想改变却明显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可以说一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下海经商潮以及如今的各种商业攻势,才逐渐改变了国人对于商业的观点。然而在“先富带动后富”政策的影响下,经济运行机制不健全,税收制度不合理,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存在不平等竞争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的基尼系数不断走高,甚至已经超过了0.6这个国际普遍认可的警戒线。

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以及传统的仇富思想的影响之下,人们对于占有更多财富者的敌视,以及在二者发生争执时本能地偏向弱势群体的心情,都会造成了弱势群体在某些情况下故意撒泼胡闹,以求逃脱应负的责任。

4.

总体来说,我们应该承认弱势群体依然还是需要我们帮助的群体,我们也不应该因为某些人的不良行为而影响对整个群体的看法。但是,我们在面对争端时,应该秉承公正客观的态度,不仅是执法者们,更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要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前提下,作出客观的判断,而不能被主观的思想影响。

只有让更多人都认识到规则和法律的尊严和不可侵犯,才能更好地保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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